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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知情同意”之法律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9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402251425454134 论文字数:36200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一章“知情同意”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相关案例的介绍


1.1知情同意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知情同意”是指患者知情和患者同意,又称为“IC”法理。具体来说,就是医务人员在对病人详细的说明其具体病情及以后的手术可能存在的危险系数,病人在完全理解医务人员叙述的具体病情的情况下,病人完全出于自愿,选择认为适合自己的医疗诊断方法,医务人员按照病人的意愿帮助病人治疗的行为。


1.1.1知情同意的产生
“知情同意”产生于2400多年前的古希腊,是一名叫西伯克拉底的医生提出的,他是一名经验老道的医生,生前写了一本《西伯克拉底誓言》,这本书是“知情同意法则”的起源。书中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和病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而言,医务人员的权利是利用医疗技术为病人治疗疾病;义务是实现病人权利的最大化。病人的权利是享受与其相对应的医疗服务;义务是服从医务人员的指示配合治疗疾病。从消极层面分析,誓言最能体现的就是古希腊时期的父权主义思想,奴隶社会的“一切服从与我”思想;从积极层面分析,是一种必须以医务人员和病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的医疗模式。总体而言,该书还是表明了医务人员对病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一切以病人的利益为出发点。首次提出“知情同意”的问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和日本法西斯为了研究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诊断方法,在统治区对战俘和人民进行疯狂的人体实验,建立各种各样的军事 ,部队进行军事实验,受到全世界人民的道德谨责和舆论批评。德国和日本法西斯的行为和举措,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人性与道德的问题,特别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基本素质。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德国的纽伦堡审判中,通过了《纽伦堡法典》,第一次提出了 “知情同意”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德国和日本法西斯医务人员的人体实验行为。


1.1.2知情同意的发展
20世纪初期,世界医学协会(WMA)制定了《日内瓦宣言》,该宣言源于2400多年前的西伯克拉底誓言。《日内瓦宣言》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基本道德准则,对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也有相关的规定:“尊重患者的自我意识,自我决定的基本道德权利,准确地、全面地、杂无隐丨满地,运用最通俗易惱的语言来表达,向病人叙述他或她的病情,根据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建议病人采用医疗的利弾。”20世纪中期,对《纽伦堡法典》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了抽象和概括,涉及一些道德伦理原则,这就是后來著名的《赫尔辛基宣言》。《赫尔辛趣宣言》对“知情同意”的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研究,而且还把人权的概念引进来,得到了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和支持。但是《赫尔辛基宣言》的缺陷在与适用范围很窄,仅限于人体实验。20世纪末期,《里斯本宣言》在世界医学协会上通过,这是医疗改革一次里程碑。首次将“知情同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医疗领域的所有告知信息和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从实体上,告知的信息范围扩大了,从以前的人体实验扩大到医务人员应当告知研究者的实验情况,研究所在单位的成本、利润和风险,项H资金的来源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等一系列的具体问题。从程序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当向病人有告知的义务,病人在医务人员的详细描述病情的情况下,是自我意识的表现,是病人自己的知情同意,而且同意的最佳形式是书面,也可以釆用非书面形式,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书面材料。


第二章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医务人员和病人的关系,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明确的划分,使得病人更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得到重视,产生知情同意理论,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正当性。现在的医疗情况,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主要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医务人员向病人隐瞒病情的实际情况,利用病人不懂专业技术,形成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一种是医务人员向病人描述病情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术语,病人不理解医务人员表达的意思,最后放弃知情同意权。根据以上发生的情况,非常有必要剖析一下医疗“知情同意”理论的要件。病人真实意愿的同意是指病人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形下,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医务人员的正确指引所做的决定。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是指没有威逼,强行利用自己出于有利位置,强迫处于弱势群体的人做出与自己真实意志相违背的事情。真实意思,是指病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符合个人自身利益的意思。医务人员的正确指引,是指医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來判断,做出符合病人利益的正确决定。在威逼和强行利用自己的有利位置,强迫病人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强行利用自己的有利位置,主要来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病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有直系关系的近亲属;举一个发生在美国加州的案例,妻子在医院快要临盆,由于顺产有一定的困难,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建议剖腹产,需要赶紧进行手术。但是丈夫是宗教教徒,教规明确规定妻子只能顺产,禁止剖腹产。因此丈夫拒绝了医院的建议,禁止向甲妇输血,最终导致孕妇失血过多而死。最终法官判决丈夫的拒绝行为无效。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即便是直系关系最近的近亲属,只要违背了病人本人意愿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是来自医务人员的强迫,举一个在日本东京发生的案例,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由于病情的恶化,医务人员在与病人交流病情的过程中,暗示病人参加一些病人不愿意参加的医疗手术。案子起诉到东京法院,法院判决医院的行为无效。综上所述,來自医方和病人家属一方,实施对病人不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行为。


第三章我国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现状.......... 18
3.1知情同意制度的立法现状 .........18
3.2我国知情同意制度存在的问题......... 19
3.2.1对医疗术语的概念规定模糊 .........19
3.2.2对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定存在法律空白......... 20
3.2.3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围很小.........20
3.2.4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21
第四章对“知情同意”的法律建议......... 23
4.1区分病人的承诺与医疗同意书的关系......... 23
4.2明确知情同意权的特殊规定 .........25
4.3扩大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和范围......... 30
4.4规范现行立法体系......... 30


结论


知情同怠法则是我网医疗领域中解决医疗纠纷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和重要的规则,这项法则不仅涉及到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涉及病人的权利,从保护病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法律在对知情同意法则作具体规定的时候,应该更茁耍的足保护病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医务人员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建立的关系中,病人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这个群体的利益应该受到最先的保护。知情同意法则规定了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向病人详细的叙述医疗行为的义务和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病人根据医务人员所提供的准确无误的信息,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决定。从这项基本的原则,可以看出病人在医疗的过程中应该发挥主动权而不是被动的,病人应该积极主动的争取自己的权利,医务人员应该积极主动的履行自己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笔者认为,要建立和健全知情同意原则,需要做到一下两点:首先,我国的立法者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法律政策这些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政策涉及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为解决我国在日常生活中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其次,医疗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在医疗领域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保护病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还没有得到医务人员的认可。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原则,在医疗领域还没有得到广泛的推广。如果知情同意的法律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对推进我国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解决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利益矛盾、构建和谐的美好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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