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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的关系探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30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9302331355747 论文字数:5405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的关系探究

 

摘 要:本文尝试将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和生成过程,重点考察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如何从礼刑分离的礼制过渡到法家的法制、最终形成礼法合一的社会基础。并且指出,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和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是相互适应和相互推进的。

 

关键词:社会结构 法律制度 社会秩序 法律社会学

 

Abstract:This paper tries to discuss themechanism and process of socialorder in ancientChina by ban-ding together its social structure and legal system, focusing on the socialbase onwhich the ancientChinese le-gal system developed from Li institution intoFa institution and finally into the syncretism ofLi and Fa. Moreo-ver, the paper also suggests that the development ofChinese legal system has been going togetherwith thechange ofChinese social structure.

key words:social structure; legal system; social order; legal sociology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目前国内法律史学界主要是采取分割研究或分段研究的方法,就是对某一朝代或某一时段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典、判例、习惯法、司法审判制度等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主要是受分析法学派的影响,把法律制度看成是一个封闭自足的体系,重视其内在的逻辑关联和演绎过程。这种研究进路往往忽略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脱离社会而抽象地谈论这一社会制度。正如瞿同祖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因而“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1]另外一位学者最近在他的一篇方法论文章中更是直接指出:“中国法律社会史主要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社会生活以及社会心态关系的历史,目的是揭示中国法律发展与中国社会变迁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规律。”[2]这些学者都强调了共同的一点:只有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框架下进行法律制度研究才能真正把握法律的特点和变化。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学法学的研究策略。本文尝试运用这一方法,将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法律制度的演变结合起来探讨中国古代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和生成过程。通过对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西汉以前)的社会结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类型及变迁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三者的内在联系,同时也能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各个阶段及其特点形成的社会基础。也就是说,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古代社会秩序如何从礼治过渡到法治、最终形成了礼法合一的法律秩序的?

 

二、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分析

(一)西周的血缘宗法等级、家国同一社会和礼治秩序我国的奴隶制国家是在比较“早熟”的情况下形成的。从国家的产生途径来看,古希腊是在瓦解了民族纽带,在阶级对立中形成国家的,而中国是在部落战争、武力征服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国家,无论是征服部落还是被征服部落,各自的氏族组织并没有瓦解,内部也并没有分化成像古希腊那样明显的等级(阶级),在这种状况下形成的国家,翦伯赞先生称之为“种族国家”,我们称之为“早熟”型的国家。上古三代夏商周虽然是相继建立的三个王朝,但夏商周作为三个部族是同时存在的,朝代的更替只不过是这三个不同的部族轮流成为中原文化的主宰而已。比如商族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广泛地分布在渤海沿岸,夏朝末叶,商族对周边各族发动了一连串的征服战争,原来的“诸夏”各族几乎都变成了商族的臣属。又如周族,他们在新石器时代初期就已定住于甘肃西南洮河河谷一带,在商初就已经发展到与商族几乎同一水准的文化,但自公刘至亶父这九世期间,周族沦为商族的属领,而到周文王时代,开始了征服周边诸民族的战争。武王时牧野一战击溃了商朝的政权,代替了商族而成为中国历史的主人。

从夏商周更替的历史来看,它们是建立在未完全分化的血缘氏族组织基础上的部族对部族的国家统治。在统治集团内部,因为是属于一个部族,因而非常强调血缘亲属关系,而且根据血缘的亲疏来分割对外族的权力。因此三代社会的特征是,作为政治性组织的国家与作为血缘亲族集团的氏族之间,保有极其密切的联系,是一种家国同一的社会结构。国家内部的各种政治关系依据亲族姓氏来划分,权力利益的分享亦按照血缘亲疏的远近来确定,这些划分政治关系和依亲疏远近分享的规定原则,也就是“礼”的主要内容。而在部族之间,因为没有温情的血缘纽带,因而是残酷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即用征伐威刑来维护统治者的权威。刑本意为“斩杀、砍磔”,是由部落之间的征战演化而来的统治手段。《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反映了早期社会兵刑不分的事实。这样就形成了礼刑分治的格局,即,社会上层(贵族)是用“礼”来规制,而社会下层(平民和奴隶)是用“刑”(兵)来调整的。这就是礼治原则之一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种礼刑分野的礼治原则说明了西周社会是公开不平等的血缘等级社会。

(二)战国时期的血缘等级瓦解和法治秩序春秋战国以前的礼治社会的基础是血缘宗法等级。在家族内部,是父子兄弟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在家族之外,又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这样的上下等级关系。这副和谐的礼治图景在春秋战国的战火纷飞中被一片片撕裂,新兴的地主阶级及其代言人法家学派重构了一套法制秩序。①春秋战国时期,铁器和牛耕在生产领域内的普遍使用,特别是普遍应用于土地的耕种,迅速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因而有不少农民便从耕地上被排挤出去,形成了人口过剩与土地不足的现象。为了解决土地不足的问题,诸侯国之间频繁地发动兼并战争。在兼并战争中,西周初期的那种“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等级制度开始动摇。首先是周天子独尊的地位不复存在,各诸侯国的国君握有所辖境内的最高统治权。不过到了春秋后期,诸侯国也在频繁的兼并战争中互相削弱,国君的专制威权转移到卿大夫手中。

卿大夫进行兼并战争的结果一方面削夺了国君的势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也受到削弱,终于演变成由卿大夫的家臣掌握封国政权即“陪臣执国命”的局面。等级制度被破坏。伴随着世袭特权等级的衰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社会力量,这就是代表新式生产方式的地主阶级。随着铁器和牛耕在农业上的应用,使得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成为可能,封建小农经济逐渐取代了西周时“千耦其耘”的奴隶井田制经济。另外,铁制农具的使用也大大加强了所谓“辟草莱”的垦荒工作,新开垦的土地归开垦者所有,称作“私田”,动摇了以井田制为骨干的奴隶主贵族的土地国有制。在这基础上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部分大贵族没落了,另一部分新兴的和传统血缘联系比较薄弱的社会势力崛起。他们积极地从奴隶制以外找寻出路,改变剥削方式,将一部分土地租给直接生产者,并向他们征收一定数量的地租,这一部分新势力就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代表。其中还有一部分是从农业中分化出来的人口,他们从事手工业和商业,成为富有的商人地主。这批新兴地主虽然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但由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在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社会里享受不到任何政治权利,因而他们迫切希望废除血缘贵族的世袭特权,要求取得和贵族平等的法律、社会身份和地位。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法家顺应了时势,提出并实践了以官僚制代替世卿制、以郡县制代替分封制的社会构想。从此“贵者恒贵、贱者恒贱”的社会结构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官僚等级社会。

(三)西汉以后的官僚等级、家国同构社会和礼法秩序法家的法制思想在国家组织制度方面主张官僚制和郡县制。官僚制度与世卿制度不同,官僚不是世袭贵族,也不享有领地,国君有权自由任用和罢免,官僚的选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王朝初创时期一般是凭军功来论赏,隋唐以后实行科举取士。科举制度突破了世袭选官的封闭性,理论上使得进官的机会对每个人都开放,人人都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许多人也确实实现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这时出身不再是决定因素,决定成功的主要因素是自致的而不是先赋的,这样的社会我们称之为社会流动性较大、相对开放的社会。因而官僚制度的建立,突破了贵族家族垄断官职的现象,实现了社会的相对平等。但是从社会的本质上来看,西汉以后的帝制官僚社会还是和西周的血缘宗法社会一样,是一个不平等的等级社会。这种不平等的官僚等级在法律上体现得很明显,如《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的“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制度就集中体现了法律维护官僚的特权地位。

处于官僚等级结构中最顶端的就是代表国家和中央的君主,君主通过郡县制度来实现国家对地方的层层控制。这些制度造就了西汉以后的相对开放的官僚等级社会。上面论述的是国家本位的社会秩序。同时,因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是家庭,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也是拟制家的管理机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