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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论结构及其方法论述评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953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0121558093574 论文字数:4963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论结构及其方法论述评-法律社会学论文精改

摘 要:关于《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论结构及其方法论述评的法律社会学论文精改:纯粹法社会学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学理论和方法论模式,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是纯粹法社会学的必读经典之一。布莱克主张使法成为可以数学性处理的一项变量,对法律行为进行量化的纯科学的研究,用一些命题说明法律在每种情况下的量和样式,并说明法律和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即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命题只陈述社会生活而不涉及个人本身,它说明法律的行为,仅此而己。但问题是存在纯粹的法社会学吗?

 

关键词:纯粹法社会学;布莱克;量化  

 

一、布莱克主要思想述评 

 

 
唐纳德•布莱克,美国理论社会学家,现任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是纯粹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运作行为》、《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的社会组织》、《向社会控制的一般理论进军》等。他的主要思想是在《法律社会学的界限》一文中提出,主张将行为科学和法律社会学结合起来。他认为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对科学和政策的混淆,“真正的法律社会学方法不应卷入对法律政策的评价,而应是对作为行为体系的法律生活的科学分析。这种研究的最终贡献是一般法律理论,即预测和解释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论。”他还主张,“法律决策的中心问题是价值问题,而这种价值考虑对法律社会学来说,就像对经验领域中任何其他学科一样是无关的。”[1]他的《法律的运作行为》写于1989年,是上述主张的延续。这本书文字简洁,明确、精确,以公式的形式总结性地表述了对法律行为的一些研究结果,同我们日常生活经验联系比较紧,因而也是这本书吸引我的地方。从这本书,我们可以看到行为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偏重伦理、哲理、历史、规范分析有很大差别,它建立的主要理论根据是:要了解某种社会现象(例如法治和社会控制),必须要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行为着手,而这种行为是可以用客观科学的方法来观察、分析和验证。当然,行为法学的目的并不是了解行为本身,而在于通过对行为的研究而掌握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知识。  

 

二、《法律的运作行为》的理论结构  

 

本书关于法的运作机制的主要理论结构:
1.首先,布莱克在这本书中认为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一切事物不论它是否有生命都在行为,因而就有可能谈论艺术、思想、音乐、文学或科学的运作行为。他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的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将之转换成了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1)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是物质生存条件如食物和住房及其生产资料———土地、原材料、工具、家畜和奴隶的不平均分配,简而言之是人的物质财富的差异表现。分层能够用来解释法律和法律的量和样式。例如很早以前,人们就认识到比较富有的人在法律上具有优势,这与马克思在论述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观点相类似:“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等决定的。”[2]这类差别,布莱克用公式预示并说明了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应越多;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当其他因素不变,较低等级的人们比较高等级人们拥有的法律少;向下指向的法律多于向上指向的法律,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每一种法律———不论是法令、指控、逮捕、起诉等———向下指向的可能性都大于向上指向的可能性。(2)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包括人们的分工、互动网络、亲近和社会一体化,它的普遍变量是关系距离,同样,布莱克用公式表示就是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着曲线,亲朋好友内部往往不诉诸法律,而随着关系的疏远,法的作用也相应增大,但是当人们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生活圈子时,差别越大则法律的影响就越不。(3)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包括对什么是真、善、美的表现,文化体现了社会的象征方面,而法具有象征的功能,因而法的变化与文化发达的程度成正比。在文化稀少的地方,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其中布莱克也谈到文化的三种距离,一种是文化量的差别,一种是法律频率上的差别,即常规性的差别,还有一种即文化内容的差别或称之为文化的多样性,法律和文化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变化,换言之,在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文化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非常丰富之处,在这两种极端情况下,都很少有法律。(4)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是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在他的另一本书中《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分析了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优势,“群体不仅比个人更喜欢打官司,而且更容易胜诉”。[3]但是塞尔兹尼克的研究则揭示了当代社会的一种不容忽视的客观职能:国家的主权已经相对化,而大企业等私人组织在社会控制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从狭义上把法理解为政府的社会控制,那么法未必总是随着组织的扩张而增长。布莱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紧接着提示了不同控制方式的竞赛关系的命题。[4](5)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社会控制规定了不轨行为并对这种行为做出反应,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法律是社会控制,但礼仪、习惯、伦理、官僚制和对精神病的治疗也是社会控制,而法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之间的消长成反比,因此,布莱克对法的定义是“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是国家及其公民规范性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5]法律仅是社会控制中的一种。
2、布莱克在对法律与社会的变化不仅仅从空间组合上进行表述,而且还从时间序列上表述。http://www.shlunwen.org文章中为了验证其命题的正确性,大部分的经验研究侧重不同历史时期,从早期的原始社会、游牧时期到殖民地时期直到近、现代社会进行比较,,广泛吸收了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另外,为了确定在社会中法的位置和发展方向,作者还设定了一组具有负极———无法状态———的座标轴:一种是公社型的无政府状态,如家庭、村落和野营地,以亲密无间的友爱性、你我不分的同质性和朝夕相处的安定性为特征;另一种是情势型的无政府状态,由不同国度的人群之间因疏远、多样、变化而产生。未来社会随着分层越来越少,人们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流动性越来越快,文化越来越趋于同化,迟早将出现一个新的社会。这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回归以往但却是不同的社会。这说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如果这些趋势继续下去,法律将减少,甚至可能消失”。[6]这点同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关于私有制和国家的发展的观点殊途同归,“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需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7] 

 

三、《法律的运作行为》的方法论述评  

 

从严格意义上说,方法论就是人们为了解决某一个问题面采取的特定的活动方式,既包括精神活动的方式,也包括实践活动的方式,把某一领域分散的各种具体方法组织起来并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理论化的体系,就是方法论,对于科学研究来说,用于研究的方法本身是否科学和正确,是决定研究活动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因素。这里讲的纯粹社会学就是以行为方法作为其研究方法,“它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人类行为来研究社会现象,从而扩展传统的研究角度,它重视统计和定量分析,有助于偏重定性研究这种传统研究方法的改进;它强调科际性研究也有助于单科性研究方法的改进。”[8]布莱克在本书的重大突破就在于一改以往法学研究只注重静态、规范的、定性的研究方法,强调对人的行为进行实证、经验的微观层面的分析,引入定量分析这一重要法学研究方法,从而扩大了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强调法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由于人的行为受到内在和外在的各种因素的作用和制约,经常发生变化,不会有一成不变的静态的法,从而必须对行为中的法即动态的法进行研究。因而,"在《法律的运作行为》这本书中,布莱克主张建立纯粹法社会学,认为对法的科学研究必须恪守三条基本原理:(1)科学只分析现象而不探究本质;(2)科学的观念应该是具体的、可以与经验相参照的;(3)价值判断不能求诸于经验世界。”这就是作者方法论的核心,他只是想对法律现象中可以量化的那一部分进行纯科学的研究,因而他最关心的是法的增减而不是法的功过。最近,布莱克试图通过对诉讼的社会结构的分析把他的抽象思维体系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开辟了微观社会学即“判例社会学”的新领域,他使法社会学可能在性质上和方法上成为真正的科学,不涉及政策,不为应用方面的考虑所扰。法律可以作为一种自然现象来研究,研究的目的可以是一种普遍适用的理论,据此推而论之,规范性的研究就是非科学的:正义、自然法、天赋人权无法通过经验证实,因而不应该成为科学的研究对象;科学既没有而且不可能认识和评价法律效果。在法律社会学中,布莱克的思想是极力推崇一种严格的实证主义的法哲学理论,这种理论主张科学知识来源于经验性资料的观察而非来源于“思考”,即从观察到的事实“背后”寻找其终极原因、意义和本质。对于布莱克一心构造的纯粹法社会学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理论,一门能够预测和解释各种法律行为,可以“为理论而理论”的纯粹科学,伯克利学派的重要成员诺内特对之给予了凌厉的反驳。他认为,拒价值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是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