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的儒法之争到礼法同体的发展历程-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
[摘要]关于社会学视角下的儒法之争到礼法同体的发展历程的法律社会学论文范文:儒家法律化与法家儒学化的关系问题是传统中国法文化的一个历史性难题,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去检视儒家法律化与法家儒学化的关系问题,可以发现儒法之间大致经历了先秦学理竞胜、儒法之争时期,由汉至唐的儒法合流、以礼入法时期以及唐以降的礼法同体、礼法不分三个时期。三个时期的划分可以捕捉到儒法之间由抗争、经合流走向相融的互动历程,从而为把握传统中国法文化的真精神提供一种运思质料。
[关键词] 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
儒家、法家与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原本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但囿于历史流变演化的缘由,这两个原本不同的问题又不可避免地历史性地纠缠在一起,以至今日给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味道。此种状态的形成是历史演化所造成的,还问题本来面目看来也只有循着历史的阶梯再作一次旅行才有可能。经考古学式的倘佯,儒家、法家与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的历史难题,其实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先秦时期,只存在儒家与法家的关系问题,且为一种针尖对麦芒的尖锐状况、儒法两家在政治上争长短优劣成败尚未判明。儒家高唱治礼,法家高唱治法此为竞争时期,至于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是不存在的。有汉以来,儒家、法家逐渐合流,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运动才得以开其端,并逐渐深化、细化、体系化,到唐代方告完成,形成传统中国礼法文化,此一时期为儒法相互妥协相互渗透时。自唐以降,已定型的礼法文化则为一纯然之实体,其间虽有增损,然大体结构已经型塑完成,儒法之间不存在有意识的渗透,礼法是一而二,二而一,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在此时期,既不存在单纯的儒家、法家的问题,也不存在儒家法律化、法家儒学化的问题。
一、儒法之争,学理竞胜
中国在其漫长的历史中,从全局来看经历了前后两次社会根本性的转型,此说大体为学界所认可。一次发生在先秦时期,“就是从我国古来用语意义上的封建制向郡县制的变革……向官僚制的领域国家的出现和随后统一帝国的建立的发展过程。”[1]另一次发生在鸦片战争时期,即中国近代化、现代化之过程,此一转型至今日尚未完成。每次社会转型均会带来传统思想的部分失落,新思潮的涌动、竞争并最终成型,儒家、法家便是中国第一次转型中迸发出的两支新军。儒家、法家共同面对的社会现状是“周文疲弊”、“礼崩乐坏”的不堪局面,如何挽狂澜于将倾,并开出一条新路来,这是他们共同遭遇的历史性课题。儒法两家正是在应对这一历史性课题发出了不同的号召,儒家高举“礼”这面大旗,法家高举“法”这面大旗,展开了一场史称“儒法之争”的政治角逐的学理竞赛。“儒法两家均以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其分别只在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2]。儒法两家的大前提是一致的,均以积极入世的态度达到平天下的目的,其不同的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方式和途径不同,这对于今日我们检视儒法之争是首先必须予以澈清的。在儒家看来,人有智愚贤不肖之分,社会应该有分工,应有上下贵贱的分野,这是本乎自然的事情。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一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所谓孝第之道、人伦常理莫不以此为基础。社会之所以动荡不安,周王室之所以式微,其根源便是此种自然秩序遭到了破坏,孔子对鲁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礼,八佾舞于庭,愤慨地说道:“是可忍,孰不可忍也?”便是对当时“礼崩乐坏”局面发出的真挚感叹。在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看来,“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礼记•曲礼上》),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封建等级制度的破坏是“礼乐废”所导致的,重温“三皇五代”的黄金时光也必由从“礼”入手,恢复礼之功用,如何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便成为最切要的实际问题。礼便是维护这种社会差异的工具,“斩而齐,桎而顺,不同而一”(《荀子•荣辱篇》),才是自然公平的秩序。荀子接下来又说:“人有三不祥,幼而不肯事长,贱而不肯事贵,不肖而不肯事贤,是人之三不祥也”。“名位不同,礼亦异数”(《左传》),所以礼的本真意义在于“别异”,分莫大于礼。严格地说,礼本身在儒家目中不是最终目的和终极关怀,只是用以达到“有别”之手段,礼是用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的。礼是富于差异性,因人而异,每个人必须按着他自己的社会地位去选择相当的礼,否则为非礼。春秋时代之所以称之为乱臣贼子的时代,就是因为贱用贵礼,卑用尊礼,僭越谬乱,不如其分。礼为社会秩序之总纲,从家到国的维系全系于礼,维系了礼的权威便可达到治家国的目的,离开了礼则天下大乱,无以收拾,所以先秦儒家极端重视礼,欲以礼作为救世、治世之工具成为其追求鹄的。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时局,采取了一条迥然不同于儒家的道路。在法家看来尽管不可否认社会差异的存在,但认为应对社会巨变靠恢复周礼是无法救世的,只有走择法一途,故法家认为一切的人在法律面前均须平等,不能区别对待。韩非子有言:“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此种讲求毫无通融、完全用同一的客观标准来评定人们行为的精神与儒家的礼迥异。法家坚决反对亲亲之说,主张去私任公,慎子说:“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缺也。”这是何等坚决果断,对于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儒家而言是想都不敢想的,在儒家看来的“桃应难题”,在法家眼中全然不成问题。须清楚的是,法家之法尽管不同于儒家之礼,但也不可等同于西法中的法。法家“一断于法”,“一刑”的思想不是西法中的法律至上主义,而是君主统治的工具,治国之一器,其权威来自皇权的权威。法家所倡导的是治法而非法治,法治在传统中国是一日也不存在的,法从来没有赋予其本体论意义,法只在“赏罚”二字上。所以严格说来,礼法之争,儒法之争不是人治、礼治、德治与法治之争,而是统治工具之争,是施政方式,治国方略之争。法家主张以力取胜,儒家主张以德化人。儒家主张治人,法家主张治法,其实均是人治。梁治平先生认为:“就先秦儒法之争而言,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务法,乃是只信奉权谋威势百不屑于说教的人治。……二者只涉及施政宽、猛的程度问题,于‘人治’实质并无触动,”[3]这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正因为如此,秦之后的儒法合流才有了前提和可能。
二、儒法合流,以礼入法
乱世凭力胜,秦借法家思想一统中国,随之据法治世,法家在政治上取得了优势地位。汉承秦法,汉初的法律亦为法家系统,为儒家所不喜,但自武帝独尊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而儒家抬头,然而汉律业已颁布,不能一旦改弦更张,于是只有采取用儒家经义的办法来注释法律,从而展开了一场广为持久的法家儒学化,儒家法律化的运动,并最终促成礼法文化之形成。http://www.ukessay.org瞿同祖先生认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4]我们知道,有汉一代,法律已经颁布,儒者所能做的就是以儒释法的工作,而该项工作又主要体现在一些案子上,儒者引儒家经义上下其手,引礼入法便是其目标选择,在此中种引经断案风之中,董仲舒当属最负盛名的。相传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延尉(相当于最高司法官)亲至陋巷,问其得失。汉人动辄引经断狱,一则是成法尚不完备,二则成法具备非儒乃至反儒的倾向,三则执法者未能把握住法之真意。诸此种种,成就了儒者以礼释法,乃至以礼造法的机会,这自不待言。法律儒学化、儒家法律化运动自汉代以引经断狱的方式开其端之后,随着儒家地位之确立,儒法合流之势便成为历史必然,势不可挡。然而儒者对法律真正进行系统全面的渗透则发端于曹魏(参阅瞿同祖先生著《中国社会与中国法律》)。自曹魏之后的每一朝代,其建国之后必制定一套本朝的法律。法典的编制与修订皆落在儒者之手,于是一辈辈的儒者们便利用此等机会,大刀阔斧式地将儒家精神———礼———糅杂在法律条文里,一直到整个法律为儒家思想支配为止。据瞿同祖先生判断,儒法合流“自魏、晋便已开始,而北魏尤其是一大关键,可以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同时唐以前法典又不存在于今日,无从比较搜索窜改之全貌。”[5]所以对于此一过程中儒法合流的情况只能从一些蛛丝马迹,有关著名人物思想中去寻得。事实上,自汉末至唐初的四百年间的儒法合流均是循着汉人开创的方向进行的。其中影响久远的主要有如下一些:魏律的一大建设,是以八议之礼入于律;晋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开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在继承前朝制度的基础上创制了留养官当的条例;这些又为齐律所吸收,且加入了“十恶”之条;隋、唐两代承袭旧制,总汇其成,创立了一代完备而成熟的法制,始告儒法合流的最终完成。之后各朝各代延续至清均没有根本性的改动,儒法合流除以上一些大端可以说明外,其余些许资料亦可为之佐证。据《晋书•刑法志》称,魏改刑制多依古义。何谓古义?实际上就是汉以前儒家所崇奉的理想制度。换言之,也就是偷梁换柱之法,以儒家精神取代奉李悝、商鞅以来法家传统精神为圭臬的汉律。陈寅恪先生云:“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宗。”[6]确有定论。晋律在这些儒臣之手,其法律儒家化自非泛泛。魏律也出自经学大师崔浩、高允等人之手,进一步推进了引礼入法的进程,后又经经学大师刘芳从事损益修订,儒家化程度之更为彻底便不足为怪,法律儒家化就此成为体系。由此我们大体可以知道,儒法合流、儒家以礼入法的运动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