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相关案例的基本情况及其分析
1.1 DVD专利池案
1.1.1案情介绍
DVD曾是中国电子行业的骄傲,也是出口创汇的高技术含量产业的代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成为DVD的最大生产和出口国,其产量曾一度占世界的85%左右。但山于DVD的核心技术和标准全部为国外企业掌握,表面繁荣的DVD产业因巨额的专利收费而迅速衰落。DVD技术被广泛应用于DVD碟机、电视、电脑、游戏机、汽车等猪多领域,随着DVD收费的开始,诸多相关产业都受其影响。更为严重的是,受DVD事件的启发和影响,外国厂商对中国的电视机、U盘、光盘、数码相机、摩托车等生产厂家也提出了征收专利费的要求,而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可能很快会波及PC、移动通讯、汽车、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领域及相关主导产业。
1.1.2案例分析
我国DVD专利事件所面对的就是DVD技术联盟围劇的典型案例。技术联盟式的滥用是指一些企业集团通过形成技术联盟的形式排挤技术联盟以外的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专利池”的设置即是这种陷讲形式的表达。专利池也有称作专利联盟、专利集管或专利灌木丛,是指公司为商业化新技术而必须处理的重叠而密集的知识产权权利网。技术联盟内的企业集团将他们各自申请的专利放到“专利池”里,这些企业集团之间相互免费,他人若想使用就要付费,以形成行业茶断。技术联盟可以说是知识经济的必然产物,一方面技术联盟能够节约交成本,促进科技发展;另一方面,技术联盟天然具有的垄断性在某些情况下会产Z1-:限制竞争和阻碍创新等负面效应。以美国为例:1856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个专利技术联盟(缝纫机联盟),该专利技术联盟几乎包含了美国当时所有缝劲机专利的持有人。1908年,Armat、Biograph、Edison、Vitagraph四家公司达成协议组建专利联盟,将早期动ifQl工业的所有专利集中管理,被许可人例如电影放映商要向专利联营缴纳指定的专利使用费。到19世纪末,专利联营在美国己经十分普遍,但其发展却遭遇到众多争议。反对者认为专利联盟有可能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认为专利联盟成员常常互相勾结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市场价格,以非必要专利甚至无效专利进行不合理的收费。
虽然我国的制造企业对于上述专利许可计划表达了不满与非议,同时也认为联合许可协议存在垄断之嫌疑。但是为了实现产品出口,我国制造企业只能是与其谈判专利许可事宜,并且支付高昂的专利使用费。反观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裁定飞利浦、索尼、Taiyo Yuden 3家外国公司在台湾地区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违反了台湾“公平交易法”,通过法律途径有力的维护了企业的利益。事实上,在这场纠纷中我国政府并非不愿意釆取积极措施,而是法律的缺位导致心有余而力不足。当时,我国并没有完备的反垄断立法,而当时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也仅仅有几条非常笼统的限制垄断的条款,根本无法适应复杂的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要求。而且对于专利联盟这种横向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我国当时的法律中根本找不出对其进行审査的明确依据。这不仅使我国丧失了对国际技术转让中许多限制性行为进行规制的机会,也使我国技术进口方在商业谈判中处于无法可依的不利地位。
1.1.3我国专利权滥用规制制度缺失的原因
首先,1949年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的30年间,我国在经济上基本是存粹的公有制,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经济计划和政策来调整,私有财产权被作为反社会主义的制度加以批判,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儿乎不存在西方国家法律意义上的专利权保护。既然没有专利权,也就不存在专利权的滥用。故而长期以来,专利权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种陌生的权利,而专利权的滥用更是不为我们所认识,这种认识上的缺位,必然导致有关制度和立法中的缺陷。其次,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引进技术等需要,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在仓促中建立了专利权制度。正是山于这种仓促,使得我国法律界没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去深入地分析该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利权可能存在的滥用。再次,我国专利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被动立法,除了对外开放的需要,发达国家以及Trips协议的压力也是推动我国专利立法的因素之一。而发达国家以及Trips协议强调的是如何完善专利权的保护,它们只会对我国保护专利权不力而施加压力,却不会推动制止专利权的滥用。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也是穷于应对外来的压力,而忽视了对专利权滥用问题的关注。
第二章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2.1专利权滥用的内涵、理论渊源以及规制的必要性
2.1.1专利权的私权属性与权利滥用的内涵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合法申请人对某一项发明创造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权利作为私权的本质属性。专利权所反映和调整的法律关系同样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尽管专利权还涉及到国家主管机关的屯批、注册、登记等依法授权的程序,体现一定的公法性质,但从本质上讲,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即厲于私权是毫无疑问的。专利权“在基本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这已经成为_内外的基本共识,并为Trips协议在序言中所明确强调”。I Trips在其序部分明确:“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可见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的私权属性并无异议。明确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而:首先,认定专利权是私权是专利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从法律上看,商品交换的唯一前提是任何人对自己产品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只有确立专利权的私权屈性,才能保障专利进入市场;其次,私权本身具有与公权力侵害对抗的展性,专利权私权属性的确立,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避免因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当介入而遭受侵害具有重要意义;第三,专利权私权属性的确立,说明专利权和物权相似都是私权并且都是财产权。因此专利权的保护水平和方式就不应该偏离财产法的保护原理。
第二章专利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9
2.1专利权滥用的内涵、理论渊源......... 9
2.2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与具体样态......... 14
2.2.1专利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分析......... 14
2.2.2实体上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15
2.2.3程序上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17
第三章专利权滥用规制制度的比较......... 20
3. 1英国专利法 ......... 20
3.2美国滥用专利原则......... 20
3.3传统欧洲大陆法系关于规制专利权......... 21
3.4国际条约的规制......... 21
第四章我国现行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 23
4.1我国现行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制度......... 23
4.2我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体系的设想......... 25
结论
专利制度目标的实现不仅需要有效地保护专利权,还需要对专利权滥用进行有效规制。专利权滥用行为纷繁复杂,但究其实质无非是各种不合理地拒绝或限制他人使用其专利权、阻碍技术扩散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己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却拒绝许可他人实施;拒绝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性专利以排斥他人竞争;以不合理的限制条款来约朿专利权的被i7卩可方,加大获取专利的成本,阻碍技术的扩散;通过联合、共谋结成专利的同盟,仅在同盟内进行封闭式的许可,拒绝第三方的参与;以行使或者保护专利权为幌子,无根据地警告他人使用某个专利或者通过提起诉讼来限制他人使用某个专利权等。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在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同时发展出了诸多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制度。除了反垄断法对行使专利权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外,英H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全面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制度。芙国专利权侵权审判中的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是一种特有的规制专利权滥用的实践。
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措施各不相同,但强制许可制度破除了专利权人对技术和信息的绝对垄断,是对各种拒绝或限制他人使用其专利权的滥用行为最具有针对性和普遍意义的措施。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其规定了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完全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理山,但是并未规定就专利权人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强制许可;同时,在反垄断法中应该进一步明确滥用专利权行为就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专利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以免今后在适用反垄断法时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碍;对于专利权人滥用诉权的行为,除了增加对权利人的制裁措施外,提高专利授权质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起专利权滥用抗辩制度。本文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及其规制制度进行了框架式的阐述,但由于时间和篇幅的限制,笔者对于以下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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