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历程》---无忧无虑论文
[摘要]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自1980年代复兴以来,学者们建立起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并结合社会实践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法律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存在称谓之争,但近期研究以法律社会学的提法为主流。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社会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理论特征、研究框架、研究的意义等,学者们就此进行了深入探讨,对法律社会学的方法论更是投入了较多的精力。应当有重点地加强新时期的法律社会学研究。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 研究 方法论
Abstract:Since reconstruction of legal sociology of china in 1980, the scholars have striken up basic theory frame of legal sociology ,and developeda seriesof research combing social practice, and gained plentiful and substantial fruits.There isthe dispute of appellation between legal sociology andsociology law, the basic theory of legal sociology including the definition of legal sociology ,research object,theory characteristic,research frame andresearch signification.The scholars have probehttp://www.51lunwen.org/fllvfw/ into the methodology of legal sociology, they think that the research of legal sociology should be en-hanced in new period.
Key words:legal sociology; research course; methodology
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自1980年代复兴以来,学者们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治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相关研究还有诸多不足,且存在新时期如何推进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问题,笔者拟就此加以探讨。
一、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历程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标志是严复翻译出版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后来,斯宾塞、庞德和狄骥的著作相继被译成中文,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初兴的法律社会学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中国法学界由翻译、介绍到著书立说,第一本有关法律社会学的著作当推张知本的《社会法律学》,该书于1931年由上海法学编译社出版,作者受社会学法学派特别是庞德思想的影响极大,讲述了社会法律学的定义、产生及派别,社会进化与法律的关系,法律社会化的趋势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也是较早的作品之一,于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是一部将法律和社会结合起来加以研究的法律史和社会史专著。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消失了几十年,直到1980年代中期才得以复兴。但最初几年,法律社会学处于介绍和初创阶段。1987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来自21个单位的51名学者参加的全国首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以《法律社会学》为书名的论文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这标志着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真正起步。第二年,即1988年10月,全国第二次法律社会学理论讨论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
与此同时,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教委博士点专项基金分别把法律社会学列入课题,予以资助。前者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宗灵等主持,后者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子琳等承担。由于当时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带有分析法学甚至概念法学的色彩。这一时期主要讨论了法律社会学学科名称及归属、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律社会学在我国兴起的社会历史条件、在我国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大意义以及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状况。在1980年代,由于学者们的努力,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构建起来。进入1990年代,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继续深入进行,如赵震江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是比较早的系统论述法律社会学的学术著作。李编的《法律社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则收录了自1980年代法律社会学研究复兴以来学者们的代表性成果。正如编者所言,“这本书大致可以体现十余年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1]在此前后也出版了一系列有关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著作和文章,①虽然局部可能有所创新与突破,但大的框架并无太多新意,重复性研究较多。二是学者们运用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探讨现实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如果按地域进行划分的话,曾大致形成过北京(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核心)、西南(以西南政法大学为核心)、东北(以吉林大学法学院为核心)、中南(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核心)等四个法律社会学研究重镇,但后来的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可以说是北京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一枝独秀。
在西南政法大学,以种明钊为首的“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调查、考察,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户的法律地位、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富有创见性的探讨研究,并形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一书(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在吉林大学,王子琳主编的《法律社会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马新福的《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基本是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研究几乎没有涉足。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永流、高其才、刘茂林等学者,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一书(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后来,调到中国政法大学的郑永流主编了系列出版物《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目前已出到第6辑。法律社会学的实证研究硕果主要出自北京的学术圈,研究的问题则覆盖面极广,包括中国法治、司法制度、地方习惯、法律文化、法律全球化等。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集中代表了苏力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成果。苏力不仅自己开展了深入的实证研究,而且带动了北大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社会学方面的博士、硕士论文,把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则以朱景文为代表,除了《现代西方法社会学》这一介绍性研究专著外,还出版了《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一书,从比较法学和比较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了法制化的本土特征、全球化对法制化的影响等问题。还有其他一系列著作,②都为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学科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三是大量翻译介绍西方法律社会学理论。
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法律社会学是在西方首先兴起和发展的,有自身丰富的历史发展过程。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来分析介绍西方的法律社会学理论。一种形式是撰写介绍性的书籍和文章;另一种形式是翻译西方法律社会学学者的书籍。一大批法律社会学译著和专著出版,形成了一个评介和研究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热点。但总体来看,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不足还是非常明显的。由于种种制约,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训练都非常欠缺,法学院至今没有正式的、系统的法律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训练,法条主义和政策注释性法律研究仍是主流。即使国内已有不少法学院在教授法律社会学课程,但是许多老师自己就没有搞过真正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是半道出家,从法理或其他专业转过来的。尽管有越来越多的法学工作者意识到关注实际的重要性,但是近年来的法律社会学教科书和教学几乎还是从比较空泛的理论到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是先前的法理学的翻版,而不具有法律社会学所要求的那种以研究问题为中心、强调实证研究的方法的特征。[1](264-265)“法律社会学研究在中国的推进将是相当艰难的,特殊的历史进程使得在中国社会学家对法的理解并不比一般人强,而学法的人又太缺乏社会学家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学的基础训练,更何况在中国有过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断三十年的历史。这三十年和这三十年的影响所形成的环境,是一种只能出教授,却难以出学人,更难以出思想家的环境。”[2]由此可见,法律社会学既需要强化基础理论的研究,以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与研究范式;又需要关注社会,推进实证研究。
二、法律社会学称谓之争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称谓非常复杂,既有法律社会学、社会学法学,还有法社会学、社会法学等等,这是因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受西方的影响较大,相关概念往往借鉴自西方的研究结论,而西方学界便存在概念之争。一门学科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便是学科名称的确定性,所以有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