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关系及其思考
【摘要】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少交税或延迟纳税,而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是及时、足额地级纳税款。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重视与其纳税意识的增强看似矛盾实则并不矛盾,二者之间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
[关键词] 税收筹划;纳税意识;节税;避税;逃税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税收筹划也称节税、纳税筹划、税务筹划等。对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西方各国观点各异,国内对此的争鸣也见仁见智,但其基本含义却大致相仿,即指纳税人(自然人、法人)在遵守税法条文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不缴或缓缴税款)的谋划与对策。
税收筹划的基本实质是节税。节税是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通过事先有意识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投融资及财务管理活动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从而取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合法性。税收筹划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是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它是在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研究比较后,对纳税方案进行的一种优化选择。(2)符合立法意图性。对政府而言,国家在制定税法及有关法规、政策与制度时,不仅对企业的节税行为有所预期,而且希望通过企业的节税行为使得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合乎立法意图的。(3)超前性。节税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就已规划、设计和安排好的,具体说是指以轻税行为代替重税行为,使企业趋利避害;它可以事先测算出节税的效果,具有超前性。(4)目的性。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少交税或延迟纳税,从而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节税是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直接动机。(5)综合性。由于多种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税种税基缩减的同时会使其他税种税基扩大,这样总体税负就不会降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不只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而是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另一个角度讲,税收支付的减少不等于企业总体收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税收方案可供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那种方案,应视为理想的方案。选优弃劣、趋利避害,实现税后所得最大化始终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原则。
二、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关系
一般说来,纳税人不交或少交税容易被视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但并非所有旨在降低税负的安排都意味着纳税人纳税意识不足。纳税人若公然违反税法条文,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来减轻其税收负担,则可称其为纳税意识低下,其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为非法逃税,一旦逃税事实被有关当局查明证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纳税人采取合法避税的形式,即不合乎立法意图但不违反法律条文的手段来减轻自身税负,那么就不能对避税人予以法律制裁,税务机关只能通过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潜在税收漏洞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尚需加强。但如果纳税人采取节税方式以期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话,比较而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可谓相当强了。因此,判断纳税人纳税意识强弱的标准不在于纳税人减轻税负的目的,而在于其所选择的减税形式是否合法。
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将随着纳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而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反之,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与普及,在某种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宏观税收环境的进一步好转,为全面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
但在当前税法松驰、征管不力、处罚软化的税收分配秩序下,公民纳税意识普遍淡薄,纳税人为了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收利益,往往并不刻意区分多种减税形式的差异,只要能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不管节税,还是逃税、避税,皆采取“拿来主义”的原则。这种现状极大地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而且逃、避税行为的泛滥又会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进一步滞后。
纳税人重视税收筹划与其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都有一个根本的要求,即合乎税法规定。合法性构成了税收筹划与依法纳税的共同特征。
具体说,即企业税收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而依法及时、足额地申缴税款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强的题中应有之意。此外,二者财务要求上的一致性也为二者的相互促进与相互制约提供了可能。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依法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财务帐表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同时又构成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便于企业对税收筹划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从而为以后提高税收筹划效率提供依据。
三、对策与思考
在给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关系进行初步定位之后,税务机关与海关在整顿税收秩序、打击偷逃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活动中,对税收筹划的处理应该坚持“体现差别、鼓励发展”的原则,而不应不分青红皂白、一棒子打死。笔者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加强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纳税人总想少交税,而政府则想多收税,纳税人与政府在经济利益上的这种“博弈”关系将长期存在。而且,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与逃税、避税的技巧和手段将会越来越高明,这也将激励税制不断趋向完善。完善、规范的税法与税制,带给纳税人逃、避税的空间将大为缩小,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所设立的诸多税收优惠如区域性优惠、行业性优惠、再投资优惠等,将会为税收筹划的开展与普及提供广阔的舞台,从长远看将会有力地促进税收筹划的蓬勃发展。
2. 改革征管体制,加大执法力度,走征管现代化之路。目前,应对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税务机关依赖纳税人完成税收任务,而纳税人依赖税务机关给其税收优惠)加以规范化。杜绝“人情税”、“后门税”,严惩有关税务人员的寻租腐败行为,加大对非法逃税行为的打击力度,改革征管体制,走“以纳税申报为主体,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之路。否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成本巨大而收效甚微;相反,那些不进行税收筹划而只进行“幕后交易”筹划的纳税人却能获得较多的税收利益,这无疑会扼杀纳税人从事税收筹划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纳税人纳税意识的集体“滑坡”。
3. 加强政府对税收筹划的监管,防止税收筹划扭曲变形。应在政府、纳税人、征税机关三者之间逐步建立一套信息传导与反馈机制,加强对税收筹划的监督与管理,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本论文来源于无忧论文网(http://www.51lunwen.org/ )防止税收筹划变形为偷逃税行为。与此同时,对税务代理人员所承接的税收筹划业务应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提高中介机构执业水平,以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风气的形成。
4. 企业自身利益独立化是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而法定范围内的经营行为自主化是企业从事税收筹划的保障机制,因此,鼓励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不能单纯从放权让利入手,而应当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理顺政企关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