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虽然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触犯税收法律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特别是随着我国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往往面临多个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不但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也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参与竞争,其自身利益独立化,税收筹划必然成为企业理财的重要方面。
一、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每当提到税收筹划,人们便会把偷税、避税与其联系起来,其实不然。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的会计知识,在合法的范围内,对企业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做出各种巧妙的安排,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效益为目的的行为。
税收筹划和偷税相比,虽然都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责任的规避,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在经济行为上,偷税是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否定,其手段是不正当或不合法的,而税收筹划则是对应税经济行为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解释和安排。使之变成一种非应税行为或延迟纳税或减轻应税行为。其手段是正当的、合法的。其次,在法律上,偷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收法规对抗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是有意识而为,而税收筹划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尚未发生或已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巧妙的安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活动,虽然也是纳税人主观意识所形成,但与法律的要求相吻合,是税务机关默许和保护的。有的人把税收筹划和避税相混淆,认为二者是相同的,实际上税收筹划与避税也存在着区别。避税有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之分,不正当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他是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法律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和道德上的要求。大家知道国家对卷烟和烟丝课征消费税,如果一个人采取了不吸烟或少吸烟的行动,这在客观上是一种避税,但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因为限制或不提倡吸烟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不吸烟或少吸烟自然会少负担消费税,但这种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是正当避税,甚至可以说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必将成为法治经济中企业节税的理性选择。随着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企业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必将摒弃避税、偷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谋求长远发展。
二、企业一般经营过程中常用的税收筹划手段
企业经营过程中常用的筹划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价格转让法、成本调整法、筹资法、投资法、租赁法、低税区避税法和规避平台筹划法等,本文只就一般性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用到的方法加以探讨,使企业对税收筹划加以重视。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国家用税收政策扶持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具体手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这方面的筹划实质上是节税。优惠政策在国家所颁布的税收法规中很多,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等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中的这些优惠政策的设置,不仅促进了企业的自身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企业在运用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不要淡忘了按照税法规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意识。
2、利用税收弹性进行筹划。税法是讲效率和公平两大原则的,税率是体现税收调节政策的核心,不同的情况必然要求不同的税收政策,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税法中,税率分档便是税收原则的充分体现。税率幅度在我国税法中以税率税额幅度、税收优惠幅度和限制惩罚幅度三种形式普遍存在,利用税收弹性进行筹划就是利用税法中税率的幅度来达到减轻税负效果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为了照顾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中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你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法中类似这样的规定很多,如果企业运用得当,则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税收弹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体现了税负公平,而另一方面又被纳税人所利用,由于幅度是公开的,因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当我们在运用这一方法时,一定要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否则该筹划则是失败的。
3、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筹划。企业正常的生产过程主要是采购、生产和销售过程,在这三个阶段,如果企业通过合理安排,一样可以达到减少税负支出的目的。
在采购阶段,其供货商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购货企业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于是便出现了总是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其实这是个误区。
在企业的生产阶段,对成本费用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费用的分摊和预提的方法等,这些核算方法的选用,在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中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为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选择合理的核算方法,也可以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的目的。
在企业的销售阶段,有的企业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大量进行赊销,其结果是使企业账面收益极度膨胀,所得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企业账面记载的应税收益额及税率,当企业现金流入量不足时,会导致税款征收与企业现金供应量脱节的现象。为摆脱这种局面,企业在合理确定产销规模,防止无效扩张的同时,要重视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筹划,尽可能避免销售收入的实际流入时间严重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为此,企业在进行赊销时应合理选择结算方式,当签订赊销合同时,如果不能及时或在短期内收回货款,则应签订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这样就会推迟对收入的确认,从而达到现金流入和纳税基本同步的目的。
三、企业兼营行为也需要税收筹划
生产性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除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兼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可以获得额外的节税利益。
对于兼营行为,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计算纳税。由于增值税税率高于营业税,大家普遍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营业税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为:
应纳税额=企业经营的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营业税应纳税额=经营收入总额×营业税税率
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增值率为营业税税率与增值税税率的比值。由此可知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这个比值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这个比值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这个比值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另外,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规定的限制,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这就是说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兼营应先具体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然后确定是否选择分别核算。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原营业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含税收入征收率低于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最终的目的是最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税负支出是影响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方面。纳税人研究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或缓纳;税务部门研究税收筹划是为了完善税收,本文意在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部分行为的筹划分析,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收虽不可避免,但可以合理节税,其途径就是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