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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无虑论文网论文范文: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12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0061943576078 论文字数:3821 所属栏目:税收筹划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无忧无虑论文网论文范文: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考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其要点在于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①在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过程中,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

 

一、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包括对外筹资和对内融资两方面:对外筹资手段包括商业信用、短期借款等短期融资方式和发行股票、债券、长期借款等长期融资方式,其中长、短期借款又分别包括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向非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借款;内部融资方式主要是以保留盈余的方式筹集。税收对筹资需要量和资金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各种筹资方式的选择上:

 

1. 从相关费用抵减所得税的角度考虑,借款和发行债券优于其他筹资方式。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企业借款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债券利息支出也允许计入财务费用,作为利润总额的扣减项,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筹资方式则无此优势,如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其支付的股息必须在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中列支。因此,在筹资费率和利息(股息)率相等时,借款和发行债券的资金成本率,与股票筹资成本率相比,仅占(1—所得税税率),显然前两者的筹资成本更低。

 

2. 融资租赁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融资租赁是企业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种特殊筹资方式,其节税效应主要体现在:①融资租赁费用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时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租赁费不得扣除),因此其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②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五年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原值,在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期限内一般会长于五年摊销。因此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融资租入设备更具有节税效应。
我国现行税制虽然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次性扣除融资租赁资产的租赁费,却允许对经营性租赁的租赁费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如:租赁期限较短且租赁费用较高),优先考虑经营性租赁也可有效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

 

二、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投资从广义上讲,不仅包括固定资产、各种流动资金及存货的投资,和股票、债券、联营等投资,也包括设立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其中涉及税收筹划的主要有对存货的投资和设立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等方面。

 

1. 企业设立中的税收筹划
(1)设立地点和行业的税收筹划。我国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均规定了对投资于特定地点(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老、少、边、穷地区等)和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第三产业、“三废”综合利用企业等)以及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的优惠政策,在企业设立之初可以考虑依照国家政策导向,获得税收优惠,以提高投资效益。
(2)涉及兼营业务时的税收筹划问题
第一,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档次应税行为的税收筹划。按照我国现行税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纳税人投资于低税率货物的生产或提供低税率劳务,应完善其内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分别核算。
第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收筹划。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人兼营了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而且并非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分别核算这两个税种的应税销售额,否则将从高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决定企业的营运资金投向时,必须先将内部会计核算健全,才能同时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否则将承担额外的税负,降低投资收益率。
第三,“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认定中的税收筹划。为了引导外资投向,我国现行税制对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且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超过业务总收入的50%,则丧失了“生产型”企业的资格,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合资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外购其他厂家的电子成套设备散件进行组装,这样该厂就同时从事了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的组装业务。在进行这两项业务的投资选择时,就应将非生产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不超过生产性经营的范围内;否则就会失去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将降低其投资回报率。
(3)分支机构设立形式的税收筹划
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主要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其区别主要在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只就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在其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自行缴纳,所得税则与总公司合并缴纳;而子公司因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各项税收的计算、缴纳均独立于母公司,并可单独享受税收的减免、退税等权利。由此,可如下进行税收筹划:(1)如果预计分支机构效益为负,则应设立分公司,以其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2)如果总机构年销售额高于10万元,适用33%的税率,而预计分支机构的年销售额将低于10万元,可以适用27%或18%的税率,则应考虑设立子公司。

 

2.存货投资中的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对存货管理的分析通常通过“经济订货量基本模型”进行,其中存货的资金占用成本是该项投资应考虑的重要因素,而良好的税收筹划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其资金占用成本。
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依据的购进扣税制度,按照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额作为当期缴纳销项增值税的扣减项目。
在实际操作中,工业企业须待验收入库后、商品流通企业须待实际付款后,才可以抵扣。②这样,存货经济订货量基本模型中的资金占用成本就会降低,该种存货的经济批量就会因此升高,即企业可以在拥有更多存货的情况下达到经济效益原则。

 

3.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税收筹划
(1)企业购并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允许企业间的相互购买或兼并,有盈利的企业可以用所购买或兼并企业的亏损冲减其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只要该亏损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能够弥补其付现成本,购并它的企业就可以在当年节约所得税费用,并减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流出。因此,购并这样的亏损企业从税收角度看是有益的。
另外,我国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合并缴纳所涉及的各企业可以相互弥补其亏损。如果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低税率的企业有亏损,则其亏损可用高税率企业的盈利弥补,企业集团当年便可以减少缴纳所得税;即使以后年度低税率企业实现了盈利、足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后,企业集团几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与各企业几年内均分别缴纳的所得税总额相等,但就企业集团来说,也节约了几年的货币时间价值。反之,若高税率企业亏损而低税率企业盈利,则合并缴纳所得税对企业集团不利。这也是外国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2)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不同于前述的设立分支机构,是指将一个企业依法律规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使总体税负得以减轻。
二是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独立的企业,以期获得流转税的税负降低。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对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等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既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又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的企业,当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小于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将生产免税产品的部门分立为一独立企业,可以取得更多的税务筹划利益;反之,则采用合并经营法较为有利。

 

三、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企业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

 

1.以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我国税法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再投资,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如:对外商将来源于外资企业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已纳税款的40%;对外商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税100%。如果外商将其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符合条件的再投资,不仅可以“节约”其应纳税款,而且获得了扩大再生产、增大利润规模的机会,这种利润分配方式也正顺应我国税法的鼓励方向。

 

2. 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影响到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而且也影响到该股份公司的现金流量问题。对股份制公司的股东来讲,如果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股东须按其股利数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积累保留盈余,股东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现实的股息收入,却可以从股价上涨中获取实惠。而且,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只有在实际成交时才须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四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其税负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看,股份公司在不影响公司信誉的前提下,积累保留盈余是有利的;同时,从企业角度讲,不支付现金股利,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还扩大了所有者权益的数额,增加了今后发展的潜力。采用此政策应注意保证公司信誉,并符合有关法令规定。

 

注:
①《税收筹划》第14页,唐腾翔、唐向著, http://www.51lunwen.org/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9月出版。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