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税收筹划论文范文篇一
1最优税收理论
1.1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历程
从亚当•斯密时代以来,经济学家们对税收制度的设计以及它的价值进行了深刻分析与思考,涌现出来一大批优秀的理论成果,例如:注重公平原则的埃奇沃斯税收规则,注重效率原则的拉姆齐税收规则,以及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米尔利斯最优税收理论等等。我们知道,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无偿的征收金钱或物品并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因此,税收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手段,在国民收入分配以及再分配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内容。然而在收入分配理论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研究又理所当然的显得十分重要。到底是公平居于第一位还是效率居于第一位,还是两者兼顾,始终是理论界研究的焦点,对上述争论的不同结果也导致了不同的理论形态。
19世纪后期,埃奇沃斯(Edgeworth,1897)以边沁主义的社会福利学说为基础,总结出埃奇沃斯规则,他认为社会福利即个人的效用之和最大是最优税收的重要目标。并且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考察最有所得税理论的问题。艾奇握斯模型的核心内容是:对于低收入者,不但不应该对他们征税,政府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助,以维持他们最低的生活需要;对于高收入者应该征收很高的税,甚至边际税率应该达到100%,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完全公平。由此可见,他在研究此问题时没有考虑到高税率对高收入者的影响,即没有充分考虑税收的效率问题,只是一味地追求社会的完全公平,显然是不可取的。
英国的福利经济学家拉姆齐对最优税收理论所做的开创性研究即拉姆齐规则。该规则虽然主要是针对商品税,但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拉姆齐规则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对于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如一些奢侈品等征收数额较少的税,或是不征税;对于盐,面粉等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应该征收较高的税。该理论有一个重大的缺陷,即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征收较高税的商品恰恰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对这些征收高的税无疑加重了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居民的生活负担,因而,只是考虑了税收效率原则而忽视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沿着最优税收理论的发展轨迹我们发现,西方最优税收理论经历了由公平原则居第一位的埃奇沃斯税收规则,发展到了注重效率原则的拉姆齐规则,这两个规则都只注重了税收原则的一个方面,因而使每个理论都走向了极端,并受到了各国理论界的抨击,也正因如此,并没有理论指导下成功的实践经验。米尔利斯正是在充分认清前两者缺陷的基础上,吸收他们有用的地方,开创性地提出了应该存在这样一种税制,即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制,既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又能保证这种收入分配所产生的社会效率的损失最小。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米尔利斯在1971年发表了一篇重要的论文,即《最优所得税理论探讨》,详细明确地阐述了最优税收理论的内容以及意义,最终奠定了最优税收理论的基础。由于米尔利斯在最优税制理论研究方面的卓越贡献,也因此在19%年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
1.2最优税收理论的支撑原则
税收的公平原则和税收的效率原则作为税收的两大基础性原则同样也是最优税收理论的支撑原则。其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要从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willianPety,1623-1687)说起,他认为,税收应当是公平的,即税收应当符合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应该同等对待处于相同的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税收公平通常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福利水平同样的人在税收上应该给予相同的对待;纵向公平是指福利水平不同的人在税收上应该给予不同的对待,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物力、即区别对待。人力、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真正的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国家的征税机关在向纳税人征税的同时,不能影响纳税人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即国家的税收活动不能干预任何资源配置活动,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不能使社会的福利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这叫做税收中性,它意味着,国家的税收活动不应该破坏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条件。
2最优税收理论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分析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的针对对象是以工资、薪金为主,以利息、红利、个人劳动所得为辅,这与与过去主要针对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工资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截然不同的。工薪所得项目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有一最为重要的比例,2010年单工薪所得一项占总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就达到了50%左右。2000年至2010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平均增幅为35个百分点,这比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高出了20个百分点。最近几年,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随着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以及收入的透明化,工薪所得项目日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有专家指出2010年,全国年工资收入30万元以上的高工资收入者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的0.42%,但他们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比例达到n.2%,所纳税款是其人数的31倍。2010年,年工薪收入7.8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比例,北京市为12.1%、江苏省南京市为7.3%,而这些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比例分别为49%和62.6%。2010年7至8月,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3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8.3%。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也有很多高收入人群,对工薪所得征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2 最优税收理论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24-30
2.1 我国个人所得税结构分析................. 24-26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6-30
2.2.1 课税模式的诸多弊端................. 26
2.2.2 征税范围过窄、费用扣除简单................. 26-28
2.2.3 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平................. 28
2.2.4 征管不力影响调节效果.................29-30
3 最优税收理论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30-44
3.1 改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定位................. 30-33
3.1.1 改革的基本原则 .................30-32
3.1.2 改革的目标定位................. 32-33
3.2 最优税收理论视角下改革的具体对策................. 33-44
3.2.1 逐步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34-35
3.2.2 合理界定和适当调整应税所得................. 35-37
3.2.3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37-39
3.2.4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 39-41
3.2.5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 41-44
结论
对于现阶段我国来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然后通过调节收入分配来进一步实现我国的经济增长,这是最终目的。这与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调节收入分配、平衡效率与公平的目标存在着重要区别。因此,在借鉴米尔利斯最优所得税理论指导我国税制改革时,在公平与效率的选择方面不应该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应该有所区别。
米尔利斯最优所得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些理论标准,但这只是一些理论标准,并不是对所有国家都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每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不同在适用此理论时应有所取舍,并且,这飞理论也并非十全十美。例如,作为米尔利斯最优所得税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理论学家们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与福利经济学的原则结合起来,依据社会福利函数求得最优所得税的标准。在使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