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本文从吉林省民办学前教育的运行现状为出发点,就政府对民办学前教育的规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得出了如下初步结论:一、民办学前教育领域内的问题环环相扣错综复杂,主要源于“规制不到位”和“市场失灵”。吉林省政府在民办学前教育体制改革与变迁过程中责任缺失,政府规制跟不上市场化程度加深的需求,从而滋生了民办学前教育的乱象。二、对于民办学前教育的规制的实施较为复杂,不仅包括在微观意义上对教育机构的准入规制、质量和价格的规制,而且包括在宏观意义上对制度的健全,同时,涉及到物价局、教育行政部门、政府财政等多个部门的参与及相关主体的职能调整和整合。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在基础教育中,学前教育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人发展的重要时期。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的一步在于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这一切的基础是学前教育的发展。改革开放近 40 年来,为践行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党和国家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新时代,为推进教育全面和纵深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从人民的角度出发对教育工作进行了系统全面且深入的阐述和部署。这充分展现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教育在我们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地位,对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全人民加速建设教育强国、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令广大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是我国教育史上新的里程碑。在 2019 年 1 月 22 日时,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在习近平总书记的正确带领下,应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指导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提倡以人民为主的发展路线,坚决落实党的政策方针,明确政府的责任义务,严格遵循法律要求,促进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顺利开展,以普惠性资源为主,构建出科学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然而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范畴,部分民办学前教育甚至将学前教育事业看作是一块有利可图的“大饼”,在很大程度上忽略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把学前教育当作生意来做,通过开设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谋取暴利。甚至个别幼儿园打着双语办园、小班教学的幌子,收取高额的学费,迫使多数家庭不断地在家庭支出中提升对这一部分的投入比重。除此之外,民办学前教育内部管理缺乏合理性,再加上办学质量也不均衡,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也为幼儿的学前教育造成了不良影响。正是这些因素使得民办学前教育的政府规制问题走入人们的视野,逐渐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最新下达的《通知》中也指出,部分环节存在问题需要开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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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主要与国内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现状相结合,引入国外先进的政府规制理论,将民办学前教育的政府规制作为研究方向,重点对此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与分析,积极促进行政管理学理论的建设,并产生更多的研究成果。同时,本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也必然会丰富我国民办学前教育管理理论的研究内容。
2017 年 4 月,国家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中明文规定:直至 2020 年为止,基本建成广覆盖、有质量、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学前三年的毛入园率将会达到 85%,对于普惠性幼儿园来说,覆盖率将会达到 80%。2019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构建出科学完善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项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然而,仅有法律宏观的规定,无法应对我国民办学前教育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以及复杂的状况。所以,各级政府应颁布一系列的实施办法及细则要求,提高法律法规的可行性。
另外,幼儿园的准入门槛低,有的幼儿园无视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直接开展读写算等小学化课程。如今,按照要求,全国各省市根据幼儿特点设置了相关教育标准。大部分省市幼儿园完成了移交,然而,针对移交幼儿园的具体措施,还未有详细的政策计划,不少地区的幼儿园移交后并没有开展运营。多数地方政府在怎样可以促进民办学前教育的政府规制工作中,缺少相应的经验对策,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通过进行本次研究之后,期望可以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参考,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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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基础
2.1 民办学前教育相关概念
2.1.1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也可以将其称之为私立教育,表示的是相对于公办教育与公立教育来说,所产生的另一种教育模式,也是除了国家机构之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面向社会大众,应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在我国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提出,针对民办教育而言,其隶属于公益性事业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中,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规划。面对民办教育事业,国家应正确引导,提倡科学的政策方针,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大力支持。从法律层面来看,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可以使民办教育的成立者、校长、教师以及学生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为捐资办学予以更多的支持,积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有序发展,对于一些表现突出的组织及个人,应给予适当的鼓励与嘉奖。
2.1.2 学前教育
综合当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关于学前教育的定义并不统一,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个派别。在广义层面,学前教育表示的是对从出生开始直至 6 周岁的孩子采取教育与保育活动。在狭义层面,表示的则是对年龄在 3~6 周岁的孩子采取教育与保育活动。本文研究的学前教育将年龄划分 3~6 周岁,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①学前教育是在幼师与家长的共同参与下,采用多种方法措施有针对性地刺激儿童大脑全面发展,从而对完善儿童大脑的各项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与此同时,在学前教育学中,学前教育也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更是研究的重点内容,而且也是学前教育学科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儿童时期是人一生智力发展的基础时期,是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格健全最重要的一环,正确、恰当的学前教育才能对幼儿的智力及其日后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超常儿童的发展,毋庸置疑是与学前教育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密切的关系,尤其是对幼儿智力方面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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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府规制的含义
2.2.1 政府规制的含义
所谓政府规制,也可以将其称之政府管制或者政府监管,所表达的含义均是相同的,也就是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编制科学完善的规则制定,亦或者是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个人及组织行为进行合理管控。"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进行的监管。对于政府监管来说,表示的是政府所产生的外部监管,主要对市场以及社会进行监督管理,具有广义层面的含义,则并非是政府本身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即:其一是社会性监管,其二则是经济性监管。在前者中,则是基于内部不经济以及外部不经济而展开的,双方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生成由第三方或者社会支付的成本费用。所以,政府要进行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在后者中,则是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方针,有效提高经济主体的行为,防止出现竞争不合理的情况,从而导致竞争垄断的现象,造成过多的资源浪费,导致工作效率下降。通过对经济性管制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包含了进入与退出管制、价格管制、质量管制、信息管制、投资管制等内容。
对于政府规制自其出现就有国内外学术界对其进行研究,学术界对其的研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做出的定义仍未得到统一,许多专家学者各执己见。从整体上来看,这一概念的界定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即经济学、行政管理以及政治学等,其中可体现为:政府规制这一概念最初是源自于经济学领域。举例说明,日本植草益提出的观点为“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①表示的就是按照相应的规则要求,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以及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美国学者丹尼尔·F·史普博提出的观点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②我国学者王健认为政府规制是“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纠正市场失灵,依据法律和法规,以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限制和规范市场中特定市场主体活动的行为,确立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稳健发展。”③樊纲也曾提出政府规制:“特指的是政府对私人经济部门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营许可等等。”①现阶段,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关于政府规制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人们对此也展开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在这一背景条件的影响下,政府规制也呈现出了相应的改变,不再是之前单一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领域,而且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扩增到了政府公共行政领域,行政管理学与政府规制之间也产生了密切的关系,许多行政管理学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对政府规制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行政管理学理论,对政府规制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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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吉林省民办学前教育政府规制现状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