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一种简单的购买行为,而应视为蕴含着许多价值倾向的复杂制度。”①因此,在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追求公平价值,对于政府与行业协会而言是双赢策略。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行动方向应为实现二者有效衔接,而二者实现有效衔接是实现公平性的关键。然而,二者的有效衔接不等同于二者直接能够衔接,因为其并非是政府与行业协会的自发现象,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章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平性释义与分析框架
1.1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平性释义
“众人之事谓之公,一视同仁谓之平。”简言之,“公”就是指公共、众人、大家,“平”就是指一视同仁、平等,“公平”意指众生平等存在或被平等对待。在此基础上,多数学者将公平性(或者公平)视为一种衡量尺度,是对主体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评价,是对社会关系是否平等的价值度量,涵盖平等与不平等两项内容。简言之,公平性研究的对象为社会关系特征。
从宏观视角来看,公平性的内容基于时期的不同或者需求的不同有各自的侧重点。处于封建社会时期,公平性的论述与财产相联系,由于阶级悬殊、贫富差距过大,所以“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均贫富”。目前,公平性的论述多与公共服务相关联,由于各地存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供给不平衡问题,所以追求公共服务均等化。从微观内容来看,(公平性)“在形式上可以被表述为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但由于人们对于‘同等情况’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形成了许多在内容实质上存在重大差别的平等原则,如同等需要同等对待、同等身份同等对待、同等财富同等对待、同等才能同等对待、同等付出同等对待、同等贡献同等对待,等等。”①由此可见,公平性内容并非由单一的衡量标准建构而成,而是由多种不同的衡量指标制衡而成的。
在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公平性并非仅仅包括一对关系或一项内容,而是多对关系和多项内容的结合体。从横向来看,公平性涉及不同类型、同一类但不同协会之间竞争关系,也涉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协会利益分配关系,即研究行业协会之间能否实现平等竞争等内容。具体而言,行业协会所获得的待遇是否在公平范围内,是否除了天赋能力这一合理差异外,还有其他的规则不平等、机会不均等等,使协会之间发展存在不合理的人为差异。而后者更易拉大协会之间的差距,更不易被人接受。因此,该公平的实现并非追求无差别,而是追求合情合理,合规合矩。从纵向来看,公平性涉及政府与行业协会合作关系,研究政府与行业协会平等合作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政府是否将行业协会视为平等合作伙伴,是否是基于服务要求或者职能需求来找寻适格的承接方,从而合理配置资源等。因此,该公平所追求的是无偏袒,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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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平性在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必要性
公平性是政府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的基本原则之一,坚持公平性原则有利于转移活动的顺利、科学进行。无论是政策文本中反复出现的“公平性”字眼,还是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都亟需厘清公平性问题。
1.2.1 政策法规的推动要求
众所周知,教育、养老、医疗服务等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提供主体为政府部门。而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重要承接主体,在这些公共服务领域也具有愈发重要的地位。在中共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反复提及“公平”这个词,提倡推动公平的实现。如: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经济体制改革……竞争公平有序”,“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推进教育公平”;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群众”,“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发展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由此可见,政府购买服务作为一种引入竞争机制的服务供给模式,也需要倡导公平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服务成果更公平惠及服务对象,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行政法规中,“公平性”一直是其基本原则。如:《政府采购法》中提到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及各地政府要按照公平性原则向社会力量进行购买;《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也谈到政府应该遵循公平性原则进行购买活动。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公平性是政府购买服务所追求的价值,是其实践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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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起点公平
2.1 承接权利的可享有性
承接权利的可享有性是指行业协会既不受“关系”、“身份”、“地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受组织或个人使用手段和方式的限制,皆享有平等的承接权利。任一行业协会是否享有承接权利、是否具有承接资格,要将其是否拥有承接职能的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行业协会只要符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需求和性质要求,均有获得标的的可能性。但是,行业协会之间禀赋、能力存在差异。对于具有同等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又付出同等努力的行业协会来说,只有享有同等的承接权利,才能为其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而对于具有不同服务能力和资质的行业协会而言,可以为其提供不同程度和难度的职能承接机会,使不同水平的行业协会都可以获取政府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提升自身承接能力和经验。因此,在承接能力达标的情况下,承接主体的范围可以是所有行业协会。
2.1.1 可享有性的实现条件
行业协会是否享有承接权利,实现权利的可享有性,需要实现以下三种条件:第一,法律赋予权利。国家出台法律法规,对行业协会的承接资格、权利、责任等作出具体而明晰的规定,使其承接范围、承接行为都有法可依,具备法律合法性。第二,政府部门放权。行业协会承接权利的享有要以政府部门自觉放权、理性授权为必要条件,具备行政合法性。政府部门应该自觉的将不适合由自身承担而适合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职能进行下放,并为承接活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设置合理的准入条件。由此可见,政府放权的条件一方面为自身不适合提供,另一方面取决于协会是否有能力承接。第三,社会间接授权。社会的范围包括会员和社会公众等。会员认同是行业协会获取承接权利的内在推动力。会员是否愿意联合授予权利取决于行业协会是否具有行业代表性和服务能力,当会员预测到行业协会可通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获取回报时,就会更加积极的让渡权利,让行业协会有能力、有资金、有资源来承接服务。此外,社会认同是行业协会获取承接权利的外在支撑力。部分行业协会由于专业能力强、服务提供优质,受到社会公众的赞赏和信任,具备社会合法性,这就容易为行业协会赢得政府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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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购买信息的可利用性
购买信息的可利用性是指所有行业协会都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和相关平台来获取购买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真实的、充足的,从而可以根据这些购买信息来进行前期调研,准备相关资料,为争取承接资格准备到位。信息是行业协会行动的基础。行业协会是否能够获得服务购买要求、资金支持等信息,影响着行业协会承接资格的获取,进而影响到行业协会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起点公平。也就是说,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行业协会只有接收到政府进行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才能了解自身是否具备承接条件,是否达到承接资格,是否具备承接能力,从而进行前期准备,参与公平竞争。
2.2.1 可利用性的实现条件
行业协会是否可以有效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的可利用性,需要实现以下三种条件:第一,信息的可知晓性。信息的可知晓性是指政府购买服务信息能否被所有行业协会知晓。行业协会要想获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全面信息,要以政府部门主动、真实的发布信息为前提。建构信息沟通平台,在平台上进行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向全社会公开信息,行业协会才有获得信息的可能性,才能实现信息公开共享。第二,信息的可及性。信息的可及性是指任一行业协会所获取的信息在服务名称、类型、数量、服务标准、方式、组织资质等方面是否能够契合政府所要购买服务的真实需求,换言之,就是行业协会信息的获取程度与政府所购买服务的需求程度之间是否有较好的契合度。而要想实现信息的可及性关键在于政府是否向所有与服务相关的行业协会公开全部购买信息。因此,政府应该明确承接要求和范围,将承接服务的完备信息进行公开,且所公开的信息要全面、充分,无所偏差,也无所保留。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能准确的获取相关信息。第三,信息的可利用性。利用信息,需要平衡信息的时效和实效。政府部门实时公布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利于承接方有效获取信息、接受信息,积极准备方案,采取行动;也有利于接受公众监督,强化购买透明度。因此,政府应当及时披露和更新信息,行业协会需要在适当时间内提取信息并分析信息,实现信息效用,否则就会错过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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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公平.......................21
3.1 购买方式的可适用性...................................21
3.1.1 可适用性的实现条件....................................22
3.1.2 适用性不足的实践风险...........................22
第四章 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公平.....................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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