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选题背景
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是采矿权流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矿权流转制度的变化包含着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变化。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时的法律制度不允许采矿权进行流转即禁止流转,则采矿权抵押更不可能。1986 年《矿产资源法》规定[4]“采矿权不得用作抵押”。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竞相迸发,激发社会活力;国家对原先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完善,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根据 1996 年《矿产资源法》修订第六条以及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可得出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附条件的,是受到限制的。此时法律对采矿权抵押尚未规定,根据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允许”的原则,采矿权抵押处于原则许可阶段。2000 年国土资源部颁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1]。采矿权抵押完全得到法律的认同。但是,此时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弱。采矿权抵押从过去的禁止流转到现在的合法流转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建立完善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规范采矿权人的行为,减少采矿权纠纷,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发展的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采矿权抵押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必然性。为此,笔者,针对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制度完善。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采矿权抵押是采矿权流转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各种生产要素得到竞相迸发,激发社会活力,采矿权抵押制度应运而生。但是,我国的采矿权的抵押发展道路并不顺畅,经历了从过去的禁止流转到现在的合法流转。尽管如此,我国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采矿权抵押市场的发展,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在理论上深入研究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我国现今理论界对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研究还十分粗浅,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很多研究只是稍微涉及,没有系统全面的论述,这对我国采矿权的抵押十分不利,没有明确的理论依据。通过对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丰富该领域理论知识出一份力,抛砖引玉,以期将来该领域的理论研究能够成熟。
(2)为专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目前,我国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矿权抵押的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较小;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关于采矿权抵押规定存在冲突。通过对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研究,使采矿权抵押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可以为采矿权抵押的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3)在价值选择上,可以解决效率与公平的问题。通过对采矿权抵押的法律体系的健全、抵押登记和评估机制的完善、建立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协调采矿权抵押权实现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理论研究,可以更好的发挥采矿权抵押的作用,促进采矿权的流转,保护采矿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做到效率与公平共举。
一、 采矿权及采矿权抵押的概述
(一)采矿权的基础理论
1.采矿权的概念
所谓概念,就是用某种符号所代表的一类具有某些共同关键特征的事物。法学概念是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前提和基础。伴随罗马法中提出的物权概念,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资料就被纳入到了所有权的范畴中。但在罗马法中还没有形成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明确定义。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国家所占有的矿场大多数都曾出租给贵族、私人去开采;在马其顿,很多自由人可直接从国家和私人的矿产中[3]租下单个矿坑以开采矿产资源。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得西方国家的工业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尤其是在矿业领域。工业的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矿业资源,而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矿业权包括采矿权的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矿业权包括采矿权的概念在 19 世纪 60 年代正式提出。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发展情况,对矿业权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是,各国立法都认可矿业权是一个权利束,是由一系列的权利构成的。各国立法者对矿业权的划分,有一分法、两分法、三分法。我国采用了两分法,即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矿业权的概念。但是在学术界,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知识视角和理论水平,站在自己的角度,对矿业权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定义。笔者将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列举:(1)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2)矿业权简称为矿权,是指探、采人依法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工作区内勘查、开采一定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4]。(3)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项权能,即赋予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发和采矿等一系列活动的权利。(4)矿业权是指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以及个体采矿者等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已经登记的特定矿区或者工作区内勘探、开采一定的国有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5]。
1986 年 3 月 19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此时,法律条文中提到了采矿权,但是尚未对采矿权进行定义。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根据采矿权的定义,我们可以[6]总结出采矿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法定权利,其权利主体、权利的取得和行使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3]。法律权利分为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改变权利的内容。然而涉及到约定权利,当事人具有很大的意志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对权利的内容作出规定。采矿权是法定权利,采矿权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二,采矿权具有复合性,是开采行为权和产品所有权的综合。采矿权人不但可以开采矿产资源,而且对开采的矿产品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采矿权人对开采的矿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三、我国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 22
(一)采矿权抵押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22
1.采矿权抵押的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小................ 22
2.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关突.............. 23
(二)采矿权的评估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25
(三)采矿权抵押审批登记问题..... 27
1.采矿权抵押登记机关不统一.............. 27
2.采矿权抵押实行两级审批制.... 28
3.采矿权抵押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 29
(四)采矿权抵押信息的公示存在问题...... 29
四、我国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32
(一)完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 32
1.进行采矿权抵押立法............. 33
2.采矿权抵押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清理......... 34
3.各地方应以法律为基础……….. 35
(二)完善采矿权评估机制............. 36
1.制定采矿权评估法律制度..... 37
2.采矿权评估技术和评估方法要科学合理......... 37
3.建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采矿权评估机构............ 38
4.采矿权评估机构要加强自律管理..... 38
(三)完善采矿权抵押审批登记制度.......... 39
(四)建立采矿权抵押信息公开公示机制............... 41
结论
采矿权抵押制度是矿业权流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矿业经济的发展,采矿权抵押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我国的采矿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立法经验不足,还有许多问题有待研究和解决,需要不断完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
笔者,对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分为四个部门展开论述。其中,第三部分即采矿权抵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第四部分即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本文写作的重点。目前,我国采矿权抵押在法律规定,采矿权价值评估,采矿权抵押登记,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及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足,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本文的一些观点和论述可能存在不足。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矿产资源法的修订,笔者希望自己的论文写作能为采矿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完善尽一份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崔建远著.准物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