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一) 选题背景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热情不断高涨。1999 年 9月 18 日国务院修订发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全国各时段假日被法定化。由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覆盖面涉及交通、餐饮、住宿、小商品等诸多领域。旅游业迅速成为拉动国内需求的一个新的增长极,我国的旅游业进入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我国海岸线地带绵延接近两万公里,加之内陆人口众多,海滨地带就成为人们旅游地点的重要去处。然而,旅游人数众多(由其在炎炎夏日),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垃圾问题等种种因素给海滨地区的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各种环境问题陆续显现出来,对各海滨旅游资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于是,环境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随着生态旅游概念的提出,全国不少地区都相继出台了针对本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适用于本地区的发展战略、理念。生态旅游是一种绿色的、可持续的、可循环的旅游模式,各旅游参与者不但可以在这种模式下的旅游活动中体验到海滨旅游资源所带来的畅快心情,还可以使人们更加的热爱和保护大自然。然而,我国当前的生态旅游发展现状却不甚理想,一些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却是一副空架子。海滨旅游地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垃圾公害、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海洋污染等环境问题。深入剖析我国当前海滨生态旅游发展中存在的诸多环境问题的构成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而,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却是其中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作为调整在海滨生态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海滨生态旅游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能够引导海滨生态旅游正确的发展方向,促进全社会旅游者环保生态意识和习惯的养成。海滨生态旅游活动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只有通过法律、政策等诸多方法的共同解决,才能真正实现海滨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二)选题的意义
1. 选题的理论意义
第一, 在理论上深入研究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任何新兴事物的出现都有其两面性,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景区当地的人文和自然环境带来了相当程度的环境影响和环境破坏。第二,为专门的海滨生态旅游立法提供法学层面的理论支持。我国就如何对海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规制和管理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这对旅游资源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是一大障碍。我国学术界关于生态旅游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常常只是作为生态旅游发展中关于法制建设部分稍微提及,并只做片面的分析,系统、专门的研究非常之少,专门针对海滨旅游领域的内容更是少之又少,在这种研究背景之下,以环境法的“综合性”视角研究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法律制度,能够对海滨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及有关理论形成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认识。第三,在价值选择上,旅游资源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经济功用上,还体现在自身的环境资源意义上。归根结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对旅游资源经济价值以及环境保护价值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其二者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既要旅游业大力拉动经济的增长,又要实现对旅游资源及其周边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二、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概述
以生态旅游的基础理作为出发点,来分析海滨生态旅游产业以及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将有助于全面理解海滨生态旅游的内涵、本质与特征,有助于构建和完善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用海滨生态旅游的基础理论来反观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会发现现行的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所以我们要以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不断完善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促进海滨生态旅游产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海滨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征
1. 生态旅游的产生背景与内涵
由于海滨生态旅游属于生态旅游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有必要先对生态旅游的基础理论进行界定。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开始鼓励旅游业的发展,然而初始阶段自由放任的发展模式带来了环境破坏、生态失衡、资源枯竭等负面效应,尤其是对欠发达国家与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往往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人们逐渐认识到不合理的规划、开发、建设以及游客在旅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合适的行为引发了诸多的环境问题,不同程度的造成了旅游环境与景观资源的破坏,不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的传统旅游模式开始引起了人们的审视。人们开始寻求一种新的旅游模式,产生了一大批包括自然旅游、探险旅游、文化旅游、志愿者旅游、自驾旅游等旅游方式,进而在旅游中注入了生态的概念,于是生态旅游呼之欲出。
1889 年,墨西哥学者谢贝洛斯•拉斯喀瑞第一次提出了生态旅游的概念,他指出生态旅游是游客在文化与自然区域,研究与欣赏景区古今文化、野生动植物与自然风光的单纯旅游行为。他指出,生态旅游的使用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生态旅游的使用对象不应当受到损害。1990 年世界自然基金会的学者伊丽莎白•布指出:生态旅游业的发展必须以大自然为基础,它必须涉及“为学习、研究、欣赏、享受风景和那里的野生动植物等特定目的而受到干扰比较少或没有受到污染的自然区域所进行的旅游活动[1]。”1993 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提出:生态旅游是一种肩负维护景区内公众生活水平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使命的旅游活动。我国国内对于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也是众说纷纭,但对于生态旅游的基本内涵逐渐形成了共识,主要包括:第一,生态旅游要求各旅游参与者怀着一种对景区内环境极其负责任的态度,并且强调学习性与教育性,目的是提高各旅游参与者的生活方式与环境观;第二,生态旅游目的地包括了人文旅游资源与自然旅游资源两个方面;第三,生态旅游不是精品旅游,也不是属于特定少数人所享受,而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的全新的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是绿色产业经济背景下的产物;第四,生态旅游注重当地公众的共同参与和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发展,包括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国际考察........16
(一)美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及其海滩养护工程 .........16
(二)澳大利亚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18
1.发达的生态旅游规划制度.....18
2.有法可依,违法必究.........19
3.政府机构各司其能,分工协作.......19
4.大力发挥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的作用…………….20
(三)日本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20
(四)韩国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 .....22
四、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24
(一)我国海滨生态旅游的发展概况 .......24
1.我国海滨旅游业的发展.......24
2.我国海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25
3.我国海滨生态旅游的研究现状.......26
(二)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现状 .........27
1.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27
2.海南省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28
(三)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中的问题所在 .........29
五、完善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的思考 ......35
(一)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构建.......35
1.传统上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立法倾向........35
2.海滨生态旅游的立法倾向应以环境优先为原则.....36
(二)明确海滨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36
1.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36
2.明确无居民海岛权属制度.....37
(三)明确海滨生态旅游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38
(四)建立健全海滨生态旅游环境责任制度 .......42
结论
当前,我国海滨旅游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转折点上,许多海滨城市的海岸带与近海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现实当中不仅有发展理念上的缺失,更有制度体系与旅游参与者生态意识的欠缺。如何引导海滨旅游业朝着生态化的道路前进,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实现海滨生态旅游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完善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本文从海滨生态旅游的基础理论为出发点,简要介绍了生态旅游与海滨生态旅游的内涵、特征,对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进行了界定,简述了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总结考察了海滨生态旅游产业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与经验,简要介绍了我国海滨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概况并指出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简要分析。在强调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我国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思考。在海滨生态旅游资源权属制度、规范海滨生态旅游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与拓宽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方面尝试了局部创新。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不仅是我国海滨旅游产业的法制保障,更是对我国国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短短的篇幅无法涵盖海滨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所有问题,由于笔者视野与专业化水平的有限,力求在以后的学习、工作过程中继续关注此类课题的进展,从而展开更深入的研究,为实现我国海滨旅游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林越英.旅游环境保护概论[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9:124-135.
[2] 王颖.海岸带资源开发研究.中国科学院地球科学部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98:87.
[3] 李维长.国际生态旅游发展概况[J].世界林业研究.2002.15.
[4] 李长荣.法制和管理建设与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1.
[5] 张建萍.生态旅游理论与实践[M].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