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论文栏目提供最新国际海洋法论文格式、国际海洋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浅谈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奠定基石的法律依据和方案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9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6032014123329 论文字数:5474 所属栏目:国际海洋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浅谈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奠定基石的法律依据和方案

 

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财富,爱护、研究、开发、留学论文利用和管理海洋是人类的共同责任。目前,国际社会努力的结果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海洋问题上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其焦点大多集中地反映在关于专属经济区的问题上。特别是在《公约》生效之后的近30年时间里,关于专属经济区问题,是当前海洋问题面临的瓶颈因素,问题的解决比较困难和复杂。但我们也必须主动应对。所以,国际社会在朝向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方向迈进的进程中,必须关注专属经济区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充分发挥出专属经济区的基本功能。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设专 属经济区的目的和立法意图  

(一)以协定国际法形式,为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奠定基石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展中沿海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是一个崭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它的出现,突破了“领海以外即是公海”的传统国际法观念,对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有很大影响。无论从地理位置或法律性质上说,专属经济区都是介于领海和公海之间的第三种海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建立,是300多年以前公海自由理论提出以来海洋法中重大的新发展。所以,时向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就是否通过海洋法公约进行表决时,只有四个国家表示反对,即以色列、土耳其、美国、委内瑞拉。另外,在海洋法公约开放签字期间,共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海洋法公约,只有13个国家未予签字。据统计,1970年—1981年,在全世界130个沿海国家中,共有77个国家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其中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有46个国家,其余31个国家中,8个国家建立了200海里领海,23个国家建立了200海里渔区。到1990年4月1日,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主张已增加到80国。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截至2008年7月9日,缔约国和批准加入《公约》的国家已达156个。国际社会在对海洋开发与利用的问题上已基本达成共识。据此,应该认为,在1981年年底前,国际社会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已经成为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而1982年,《公约》通过以后,国际社会对专属经济区制度也成为普遍承认的协定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二)将沿海国的资源利益同国际社会的航海利益结合在一起专属经济区的自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受“特定法律制度”“限制”的自由。就是说,这种自由是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制的自由。非沿海国在别国专属经济区就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制的范围内行驶自由。其他国家船舶或飞机只有遵守符合国际法规则的沿岸国法规的义务,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违反资源利益或环境保护等方面法规的外国船舶,可以采取搜查、调查等措施,保护沿海国的资源利益。另一方面,虽然专属经济区有其特定的法律地位,但在不损害沿海国资源利益的前提下,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可以享受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这样,在《公约》的规定下,又把国际社会的航海利益结合到一起。而这种结合是受到《公约》第六部分的限制,即:大陆架法律制度的限制。正是国际社会的这种海上活动安排,维护和推动了国际社会海洋新秩序的发展。

(三)保证沿海国对沿海自然资源的有效控制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沿海国对其沿海自然资源的固有权利以及对其沿海海域的管辖权,是一贯地得到承认的。因为“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海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岸国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绝灭之虞。”[1]而这种对其自然资源的控制,被《公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第57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这说明,沿海国自然资源的固有权利以及对其沿海海域的管辖权,可以向海伸展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的200海里的地方。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控制的有效性,表现在:(1)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和专属管辖权,只有沿海国有权对这些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除非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其他国家均不得进入其专属经济区从事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权,并享有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享有管辖权。(4)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的保护享有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利也有义务制订和执行法律和规定。

(四)为沿海国政治上的独立和军事上的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国际社会称《公约》是“海洋宪章”。从《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迄今为止,正是国际社会对《公约》的认可和赞许,才使得国际海洋秩序得以维护和发展。《公约》有关保障沿海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公约》第58条第3款的规定中,“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规定,“专用于和平目的”。《公约》第55条和第19条第2款C项规定,不得进行以任何搜集情报为目的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活动。《公约》的这一法律规定告诉我们,专属经济区是主权国家防御海上入侵,保卫本国领土完整统一的重要天然屏障。同时,更有利于沿海国合理开发利用专属经济区。对于世界军事强国,实行海上战略诸兵种机动和兵力投放以及搜集军事情报信息和显示军事武力存在的场所进行限定。

 

二、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与管辖权的权利性质及相关性  

(一)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内容根据《公约》第五部分第5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个主权权利和三种管辖权”,即:(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帮写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2)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为行使上述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有权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此外,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的同时,应顾及到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应遵循《公约》的规定执行。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经沿海国同意,其他国家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但此种科学研究的权利不应对沿海国按照《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公约》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二)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权利性质及相关性主权权利(Sovereign Rights)是一种主权性的权利。主权权利不同于完全主权,他是对某些事物的占有和管辖的权利。然而,《公约》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的规定,是尊重国家主权的,它并没有限制国家主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内在属性。主权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海洋资源是不可或缺的,而海洋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是现代世界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所必需,更是主权国家安全的基础和前提。所以,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管辖海域的组成部分,既不同于对国家领土(包括领海)的主权,又具有主权的某些特征;对于我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及开发活动,我国行使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国家主权而又具有一定的主权的性质,表现在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具有专属性———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任何其他国家及其个人或法人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我们必须将国家政治主权和国家经济主权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去理解和把握《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从而,我们也就理解了《公约》第56条第1款中“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而管辖权(Jurisdiction)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是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对主权国家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对《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内“主权权利”原则具体含义的最好阐释。

 

三、两个“适当顾及”的法律 地位及主次关系的认定  

(一)《公约》对两个“适当顾及”法律用语的严格限定《公约》第56条第2款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第58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定。”因此,公约在两个“适当顾及”上的法律用语十分清楚、明确。在沿海国的“适当顾及”中,使用的是“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而在非沿海国的“适当顾及”中,使用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