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精神障碍患者,通常是指患有某种精神疾病而导致某种程度上不能控制自己意识与行为的病患。而所谓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社会等有害因素的不利影响下,大脑出现紊乱,表现为精神活动时常,是脑功能失常的总成;分为精神病、祌经官能症、人格障碍、精祌发育迟滞四类。精神病是以精神活动障碍为表现的一类疾病,是由于社会、心里、牛物三当面的因素影响,导致大脑功能素孔。”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竞争日益激烈,伴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精神疾病的患病率急剧上升,作为人口大国,中国的精神病患病率在近些年也呈直线上升趋势。据最新国家精神疾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的总患病率约为11.95%。“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俱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进行转型,各种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精神卫生法(草案)》应运而生,这对于我国应对新的国际国内环境和现实变化无疑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法律保护对于精神障碍患者而言显得尤为重要,是这一特殊群体获得妥善安置和救助的最终的和最有效的手段。通过写作本文,笔者试图发现现有体制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社会、国家、医疗机构、家庭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中的责任,从而为将来相关法律的出台,以及处理目前社会上的相关事件提供借鉴。
【案例一:张船球案例】
洪水坪村是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的一个安宁的村庄,亦是张船球的家乡所在地。2010年2月,在张船球的家人在场的情况下,他被村里的村部用铁链锁住了手脚并被关进一间房屋。直到2010年5月份,张船球身上的铁链才被消防队员用特种设备打开。由于其右手手臂在被锁链缠住时导致受伤以致手臂与铁链连接处的肌肉化脓、腐烂,随后在伤口愈合的过程中新的皮肤组织与铁链“融为一体”,手臂弯曲使张船球的手臂看起来十分怪异,且无法提起重物。根据当地乡干部的说法,之所以将张船球锁住是因为其有精神分裂症,多次在村里伤人,村民感到不安全,张船球的家属主动要求村干部将张锁住。张船球的母亲亦证实了这一说法。据张船球所在村的干部曹志军介绍,张船球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常常会出来闹事,曾经伤害过多人,其中有自己的亲人、有无辜的学生。其家属为防止他伤人也曾将其关进木笼,但无济于事。最终不得巳,才由村干部带人用铁链将其锁住。据当地母溪乡乡长周永强回忆,为防止张船球伤人,乡里和村上也曾带着张船球到当地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由于其母亲常年外出打工,无法照顾张船球,因此院方以监护人不到位为由拒绝接受张船球。张船球事件在经相关媒体报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相关法律界人士质疑村上的做法,用铁链强行锁住张船球并将其关进房屋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涉嫌非法拘禁罪。母溪乡党委书记谢乔友认为应由公安机关认定关住张船球是否屈于非法拘禁,并由人民法院判。如果罪名成立,该负刑事责任就负刑事贵任。
【案例二:邱兴华案例】
邱兴华案件曾引起过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办案部门资料的记录,邱兴华与其妻何冉凤于2006年6月18曰至7月2日先后两次到山西省汉阴县一家道观内进行拜祭。在道观进行拜祭期间,邱兴华曾与道观的工作管理人员宋道成发生冲突,原因是邱兴华擅自移动了道观内的几块石碑。此外,邱兴华认为道观的主持熊完成对其妻有非礼举动,因此心生怨恨,产生杀人恶念。2006年7月14曰晚深夜,邱兴华趁道观工作人员和留宿香客熟睡之际,手持砍柴用弯刀进入道观寝室向熊万成等10人头部猛砍数刀,致使10人死亡,而后又令人发指的烹任受害人的身体器官。次曰凌晨,邱兴华将作案工具烧毁并于2006年7月31日逃窜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一家农场。在农场,邱兴华借做生意之名结识了农场主魏义凯并取得了魏义凯的信任。当天晚上,邱兴华趁魏家人吃过晚饭休息之际,手持斧头和弯刀将魏义凯、魏妻徐开秀、魏女魏金梅砍伤,并抢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302元。后魏义凯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9月9日死亡,徐开秀、魏金梅经司法鉴定皆系重伤。
二、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功利与道义视角下的精神障碍患者保护
从功利与道义视角阐释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主要是基于伦理学角度进行思考。严格的说,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因其适用的广泛性又被称为第一哲学。如果说人类宗教哲学关注的是人存在的缘由及意义,那么伦理学则关注的是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即人应该如何存在。伦理学发展至今己越来越倾向于在实践中的应用,因此应用伦理学在今天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应用伦理学是一种以规范化模式来限定伦理的学说,主要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择善”,即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善”的,从而指导我们应该怎样追求真正的人类之善。现代的伦理学从现论上主要可分为两类,分别是目的论的伦理学和义务论的伦理学。目的论的伦理学卞张行为中的“善”是要优先于“正当”的,因此,他们在对行为的目标和结果进行评价时着重关注“善”的优先程度。
三、我国精神障碍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29-39
(一) 我国精神障碍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29-32
(二)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法律保护........ 32-34
(三)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制度........ 34-39
四、我国精神障碍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构建........ 39-49
(一) 对他国精神障碍患者权益法律........ 39-43
(二) 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法........ 43
(三)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 43-44
(四) 完善强制医疗等精神障碍患者权益........ 44-46
(五) 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鉴定程序........ 46-49
结论
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法律的使命是让人们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和尊严。由于目前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意思能力缺损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需要足够的立法支撑作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应该得到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也和其他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一样,尊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同时受到我国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的保护。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受到传统和蒙昧观念的影响,精神疾病尚未和其他各种疾病一样,被科学地视作广义的身体疾患,而是被看作某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怪异现象。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既不符合善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道主义原则,也有违各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粘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
总体来说,保护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不仅要靠法律制度方面的保障。有时观念的转变更能有效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普及法制理念,改善社会观念,加强宣传,加快《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进程,使得社会更加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每个公民的权利必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公平正义理念必将弘扬于中华大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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