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要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含义,需要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的定义。各国对环评的立法不同,认识也不同,则形成了不同的表述,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评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①狭义的环评只限于对具体项目的评价,现在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定义,如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 条明确规定了“环评是指建设项目的实施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通过对每个环境构成要素的项目实施调查分析、预测评价,同时研究该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并在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下,综合评价环境影响”。
广义的环评是指“对某项重大活动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也被称为宏观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③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环评立法都采用这一广义的含义。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的环评即“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它重大联邦行为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4条规定:“指‘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影响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可能影响的程度及范围,事先以科学、客观、综合的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境管理计划,并公开说明及审查。”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广义的环评概念逐步被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所确认。我国采用广义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法制化、制度化了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整套规则体系”。②环评制度是环境法上非常具有特色的一种源头控制制度,是贯彻环境保护预防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的重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环评法律制度)包含立法机关立法、环保部门执法、对违法的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司法诉讼、社会团体与个人守法的法律意识。环评法律制度是调整环评法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环评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意识上对环评活动加以规定,重在培养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参与环评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律意识的提高促进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制化进程,继而不断完善环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环评在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作用。
2.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特征
环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预测性。环评法律制度在于“事前就对规划等宏观决策行为和微观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客观综合调查描述、预测、分析及评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①预测性使环评法律制度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分析环境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入手,系统分析预测国家和地区的规划、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破坏情况,寻求有效的预防措施,提出替代性选择方案,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这不仅要照顾当代人的发展问题,而且要考虑代际关系,重视发展的长期性、可持续性。
(2)客观性。预测性突出了环评的前瞻性、重要性,但是我们进行环评活动不是凭主观臆断,想当然的确立结论,不能以自身的主观意志或领导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改变客观事实通过环评来满足某些需求,这样会造成人员伤害、物资损失、环境污染。我们应尊重事物客观发展规律,以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实地考察,多方收集资料,不受外界其他因素干扰,综合分析得出科学、有效的结论,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确立、执行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客观性是环评结论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保证,更好地体现环评的预测性和指导作用。
(3)专业性。环评活动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仅涉及开发活动遵循的具体技术标准,还涉及到环境科学、生态学、物理、化学、生物等专业领域的知识,以及国家制定的具体环境保护标准和环评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如此专业性的工作,需要由专门的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才能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才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法按照程序进行环评,可以消除政府机关和企业财团对环评活动的影响,得出有信服力的结论,这也是为什么环评报告书往往由专门科研机构组成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编写。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环评法律制度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内的具体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1972 年召开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之后,联系到我国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的大量破坏,我国开始对环评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1973 年 8月,以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为标志,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揭开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我国在 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了环评报告书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1989 年)第 13 条和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对环评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在此后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1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环评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建设项目环评做了全面详细明确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了具体的操作规范。2002 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是三十年工作经验的重要总结,用专门的法律形式规定了环评制度,突破了以往环评的范围,由具体的建设项目扩大到宏观的规划环评。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 、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环评的角度提高了法律对环境的保护水平,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日趋紧张下的必然产物,是国际趋势下的及时抉择”。①此外,在我国颁布实施的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都对建设项目环评作出了重申。
我国环评法律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得到完善,是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反思我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快速发展,超出环境负荷力、承载力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的。在此之前,我国经济基础薄弱,环境资源丰富,现有的资源环境可以满足粗放式发展的要求,但随着我国人口增加,资源消耗过快,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经济发展遇到瓶颈,生活质量严重下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而环评法律制度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可以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法律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评法律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以下简称战略环评法律制度)。
三、 环评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33-40
(一) 美国的环评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4-35
(二) 日本的环评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5-37
(三) 俄罗斯的环评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7-39
(四) 德国的环评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39-40
四、 我国环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0-49
(一) 我国环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40-43
(二) 完善我国环评法律制度的建议...........43-49
结论
在新时期经济建设中,环评法律制度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环评的理论和法律法规渐成体系,应用到具体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未通过环评或者是环评不合格即上马,环境污染的事件层出不穷,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这有环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我们在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方面,着重关注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原因。
因此,我们必须以完善环评法律制度为突破口,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意识培养等层面进行制度设计,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才能加强社会监督,约束政府和企业行为,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对环评制度进行经济法分析,从可持续发展、宏观调控、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社会管理五个方面分析环评制度的重要性,突出环评制度在现实政策中实用价值。本文通过系统梳理环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内容和意义,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力求促进环评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应用于具体实践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
[3]德国 1990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4]台湾地区“环境影响评估法”
[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7]《建设项目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