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个当前比较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即农村外嫁女的经济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护的问题;作者结合所在地的实际,对存在问题、产生原因等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对解决问题的见解。
[关 键 词]农村外嫁女 经济权益 保护
在日常处理妇女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投诉案件中,笔者注意到了我区农村外嫁女经济权益受损的问题。当地村干部或村民大会以她们出嫁为由,取消或剥夺了她们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其他经济权益,给她们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一情况,她们有的向村、镇反映,有的向各级职能部门上访,有的积极寻求各级妇联帮助,有的将村、社告上法庭,而更多的是在默默忍受。笔者查阅了2000年至今有关这方面的投诉并经过分析思考,对农村外嫁女经济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存在问题
两年来,仅广州市白云区妇联接待涉及承包责任田、土地征用后的补偿费分配、土地入股分红、集体收益分配、集资房购买等方面的妇女权益受损的投诉有60多宗。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往往是以下几种: (1)外嫁女。这里指的是与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的妇女(简称“农嫁农”)或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的妇女(简称“农嫁非”); (2)离婚、丧偶的农村妇女; (3)未婚的农村妇女; (4)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农村妇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土地二轮承包中,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平等分到土地这些对象主要是“农嫁非”妇女及其子女、离婚或丧偶妇女、户口仍在娘家的“农嫁农”妇女和上门女婿。据反映,有的村规定,“农嫁非”等妇女不分给土地,只解决股份分红;有的村强制要求离婚、丧偶妇女迁出户口,并收回他们的土地,从而使这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迟迟难以落实。
(二)征地补偿金得不到平等享受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特别是城郊地区土地征用量更大。有的村把补偿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少量补偿给村民;有的村则把补偿金全部分发给村民,但在分发过程中,不少村出现了明显的男女不平等倾向。
(三)部分“农嫁非”妇女被强行迁出户口在传统的户籍制度下,“农嫁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只能继续留在农村娘家。但是,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部分城郊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集体福利比较优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迁出户口。于是一些村强行规定出嫁女必须迁出户口,包括多年以来户口一直留在娘家的妇女也必须迁出户口,并随后取消她们的相关经济权益。
(四)违背政策法规的“乡规民约”损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以上这些地方往往是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形式制定村、社分配方案和作出有关规定,这些做法表面上看是“民主”的,http://www.51lunwen.org/ncjj/但实际上完全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当地政府对这类上访案件较难处理。法院也不愿受理这类诉讼,一是认为诉讼主体不明,难以着手审理;二是认为征地补偿金项目繁多,实际操作中情况较为复杂,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三是有的村属于集体部分的土地补偿金已经全部分光,判决了也很难执行,硬性执行怕引起更大的矛盾。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利受损害,对妇女的地位及农业发展都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妇女土地权益无保障,影响了她们参与当地农业发展积极性。当前,在白云区,多数男性劳动力流动到第二、第三产业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留在家里经营承包地,女性越来越多地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影响了她们对土地的投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其次,妇女土地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利受损,不仅影响经济地位,而且更影响到她们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妇女在家庭中的决策和地位降低,使她们更依赖家庭;妇女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受到影响,土地资源的获得关系到他们的政治地位;由于“从夫居”在政策上被肯定,男性家长制在政策上被认同,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将加剧,国家的大政方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等)更难以在基层实施。
二、农村外嫁女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原因中国家庭几千年来沿袭的是夫权制度,男性家长处于重要地位,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家庭以父系纵向传承。体现在婚嫁制度上,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后到男方落户,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这种“从夫居”的习俗,使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当前,“男娶女嫁”、“从夫居”还是男女结婚成家的主要形式,这就必然导致农村妇女因结婚而流动。这种流动不管是村际、县际流动,或是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从农村向城镇流动,都会影响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关系中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二)体制原因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中国的农地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家庭由单纯的消费单位,变成了主要以生产单位为主的混合经济单位,农民家庭已经拥有对土地的部分支配权和收益权。然而,由于农地制度变革的复杂性,现在还没有严格界定土地的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之间的财产及其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对集体所有制条件下的土地,在不同集体经济单位之间的流转作出明确规定。
(三)乡规民约原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抚养费。”但各村的乡规民约都有专门的计划生育条款,对逾期不参加查环查孕的妇女、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或计划外生育的夫妇,取消其全家股份分红及一切集体福利待遇,以保证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贯彻执行。
(四)经济原因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男性更多的掌管生产经营和参与社会事务,女性更多地承担家务琐事,这种分工今天在相对不发达的农村还是比较普遍。因此,素质能力的局限和传统习惯的影响,使农村妇女的非农就业机会相对较少,与男子相比,妇女更多地依附土地。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唯一的就业空间,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暂时没有分得土地的新婚妇女,每年也可以从村里多少获得一点经济补偿,更准确地说,这是用货币方式承认其土地使用权。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五)管理原因在实际操作中,村、社干部的态度和管理能力,是集体收益分配“微调”的重要条件。其一,片面理解《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会议三分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的有效性,一味强调村民自主权,任意作出违反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决定。其二,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把村、社集体与农民的关系看成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没有把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看成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来认识。而镇、村对这类问题不够重视或工作软弱无力,不想也不敢严肃处理,任其久拖不决,损害了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形象。
(六)户籍原因户籍制度并不是刻意的带有性别歧视倾向,但是实施的结果却使农村妇女处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它对农村妇女的影响既是直接的,也是间接的,既是广泛的,也是深远的,农村妇女的发展受到了难以想像的压制。这些妇女实际上受到了男女不平等和城乡差别造成的不平等的双重影响。除了以上分析的各种原因外,还有一些深层次的因素,如农村集体经济的户权不明晰,农业户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混淆等问题。
三、农村外嫁女经济权益保护对策
妇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会发展的天然尺度,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但会损害她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也会阻碍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进程。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包括经济权利的平等实现,应该进一步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笔者认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结合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自觉抵制和肃清歧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树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调动广大农村妇女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发挥她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
2·要加强在农村中开展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要把问题较多、较突出的村列为重点帮助范围,并对当地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律培训。对典型案例要适当公开报道,以帮助广大基层干部提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3·各级妇女组织要切实履行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及时了解和反映情况,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并帮助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积极解决和处理好各类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
1·对土地征用后的土地补偿金使用问题。近年来,区、镇两级政府和各级职能部门积极予以引导,按有关规定处理征地补偿金,不能放任有的地方随意分光。在土地补偿金问题上对妇女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时纠正,予以补偿。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股份制的经济合作社模式,在确定股权或相关经济权益时,必须合理合法,体现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种借口歧视妇女,损害妇女合法权益。
2·各镇、街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职能部门要对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负起责任。要专门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乡规民约逐步进行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对久拖不决引起长期上访的案件,要限时予以解决。
3·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