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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不同国家的脑死亡定义的区别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5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311158318108 论文字数:755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相关标签:脑死亡的区别

简述:不同国家的脑死亡定义的区别

【摘  要】医学类论文《简述:不同国家的脑死亡定义的区别》由帮写论文网撰写,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解析。

【关键词】脑死亡的区别

由于这一学说的诞生建立在大量的临床实践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因此,帮写论文了解自从这一学说问世以来,在法律界对死亡的认定方面也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原先许多采用传统医学观点判定死亡的国家,纷纷以“脑死亡”学说代替了传统的,心肺死亡”学说。目前,芬兰、英国、美国、法国、荷兰、丹麦、挪威等国都采纳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这种学说主张,一个人的死亡如同一个人的出生一样,是有一个过程的,仅以这个过程中的某一生理反映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只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论文帮写了解例如,日本的刑法理论即认为,关于人的生命终期问题,从慎重地进行判断来说,应以综合判断说为妥③。

帮写论文了解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迄今为止,在判断人的生命终结的标准方面大多数人仍旧采用的是为医学界历来所沿用的传统死亡概念,即以人的心肺功能的完全停止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志。这一判断标准存在的缺陷,现在看来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它不能对因某些病变或打击造成的假死状态作出科学的解释以外,同时也不利于医疗手术中及时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供体。

帮写论文总结针对这一传统学说存在的缺憾,结合当今世界各国立法新潮流,近年来在我国刑法学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判断一个人的生命是否终结应以人的大脑机能是否完全停止活动为标准。从国内外法学界关于生命终结的各种学说来看,犹如对生命的起始存在着不同的学说之争一样,人们对死亡的标准意见也不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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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彭育萍《抢劫婴儿应定何罪》,载《法学》1991年第5期。
[2]参见法律类论文:详见网站http://www.51lunwen.org
[3]杨敦先主编:《刑法运用问题探讨》,第3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