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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劳动法》的思考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5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231933364820 论文字数:3159 所属栏目:劳动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p>关于我国《劳动法》的思考</P> <p>[摘要]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经济也发生着深刻地变化。我国《劳动法》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在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工资约定制度、<A href="http://www.51lunwen.org/master_degree.html" target=_blank>帮写硕士论文</A>职工培训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作一定的调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p> </P> <p>[关键词] 知识经济;劳动者;权益保护 <p> </P> <p>一、我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有待扩大<BR>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这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已完全形成共识。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另一方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范围界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却存在着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 2 条,用人单位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即我国劳动法中用人单位一方完全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外。<BR>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一些新兴却极具发展前景的职业的产生导致个人职业阶层的出现,如资深的经济专家个人、律师个人、影视界名人以及其他富裕户个人等等。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往往离不开其他职业人的协助,如专职的司机、助手、化妆师、服装师、形象顾问等。他们与雇主之间也存在着报酬给付关系,且在雇主的监督与管理之下从事着完全属于职业性的专职工作,他们与其雇主之间也存在着人身上的依附性与从属性。知识经济时代的个人职业阶层与为其提供职业劳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若仅仅因为固守于用人单位不能为公民个人的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提供职业劳动的劳动者个人的权益。为了更有力地保护新时期劳动者个人的权益,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劳动法不妨借鉴澳门地区新劳工法和香港《雇佣条例》,将用人单位(雇主)的资格也给予公民个人。 <p> </P> <p>二、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BR>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权的内容和所需保护的程度也日益宽泛与深刻。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格尊严已成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价值,人格利益也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在劳动法律关系领域中,由于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服从的特征,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恶性事件。<BR>《劳动法》第 96 条关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仅作了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该条规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从法律责任的规定上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人们自我尊重和要求他人尊重的意识正逐步加强,每个人都希望能够体面的生活。这种仅在事后惩罚予以补救的措施在保护劳动者人格尊严上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加强在新时期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或者将“尊重和礼貌对待劳动者”规定为用人单位(雇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p> </P> <p>三、工资约定制度的完善和加强<BR>工资,广义上是指职工劳动报酬,即在劳动关系中,职工因履行劳动义务而获得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方式支付的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狭义上,仅指职工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或称标准工资)。<BR>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主要的权利、义务所在。劳动合同作为一种一定私法意义上的合约应该体现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过,由于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己任,每一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就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和集体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劳动法》第 50 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该条之规定,工资支付的形式以及工资支付的周期是劳动报酬约定事项中不可能不涉及的内容。既然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这一权利,就不应将其仅限于工资数额多少的约定。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均发生了深刻变化,体现在工资形式上的股票、债券、股票期权等正越来越受到劳动者的青睐。工资形式早已突破了货币这一种单一的形式。另外,在工资发放的周期上,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与用人单位约定周薪、年薪等已十分普遍。因而,再固守传统的按月支付货币的工资制度显然已不能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而应该将劳动报酬约定权在保证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真正交还给劳动者,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p> </P> <p>四、职业培训制度的加强<BR>知识经济时代最显著的特征是生产力的发展对知识的依赖性逐步加强,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知识的更新之快以至于具有一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必须处于一个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状态才能够很好地适应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职业培训、专业学习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对劳动者更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所以,劳动立法应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培训的规定。<BR>《劳动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职业培训,可见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已得到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只是该章四个条款中,仅第 68 条就用人单位应给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做了如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而我国有很多企业没有把职业培训放到企业整年度的工作规划中去,往往是问题来了才想到去找培训或咨询机构解决问题。这一方面导致企业中劳动关系的欠稳定性,人才的流动成为企业发展最难以克服的障碍。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因缺乏培训机会而不能提高自己的知识技能,这也损害了劳动者个人的权益。<BR>为改变我国目前的现状,仅靠《劳动法》现在原则性的规定还远远不够。政府、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应协调一致,共同处理这一问题:首先,政府对企业职工培训事业要从政策上给予优惠,从条件上给予扶持和帮助,以提高其人力资源开发的积极性。其次,《劳动法》应加强关于职工培训是企业义务的规定,强化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责任。最后,应将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具体情况作为其是否胜任新安排工作的一个衡量标准,以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从而真正保证劳动者的长远利益。 <p> </P> <p>五、劳动立法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BR>知识经济将促进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在整体上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知识的拥有者比过去更容易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获得高额的回报和收入,在贡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另一方面,由于高新知识技术的应用,所需劳动力总量本身在现代化生产的过程中也会逐步减少。因而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就业的竞争压力也会增大,失业率上升、贫富差距的加大都是这个时代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在社会繁荣的同时兼顾社会稳定就是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BR>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为了补偿现代社会已被削弱的家庭功能,帮助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付现代社会的经济风险,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的经济福利政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四项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其支柱,也是劳动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社会保险和福利,此外还有一系列单行条例,如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本论文来源于无忧论文网(<A href="http://www.51lunwen.org/master_degree.html">http://www.51lunwen.org/master_degree.html</A>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 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以下的问题:(1)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2)社会保险金的收缴以及社会保险金的安全营运。(3)劳动法中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总之,如何适应经济发展加强立法,从社会保障制度层面真正保护知识经济时代劳动者所面临的新的难题,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