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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社会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15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9302330069509 论文字数:6773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中国法律社会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

 

[摘 要] 法律社会学是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后西方又一大法学流派,是一门在法律和社会的互动中以求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学科。由于法律社会学自身的特性,中国社会变革与法学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及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的法律问题的需要等多种因素,决定了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发展的必然性。

 

[关键词] 法律社会学 中国法律社会学 必然性

 

一、引言

法律社会学也可称为社会学法学,它是继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后西方又一大法学流派。它于19世纪末在西方兴起,并于20世纪初在西欧、美国等地得到了发展。这时期的社会学法学主要有欧洲社会学法学、美国社会学法学。前者的主要代表有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等人,后者的代表人物为美国法学家庞德。那么如何界定法律社会学?所谓法律社会学是一种强调以科学尤其是以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流派,它注重对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的研究,以理论模式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会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制进程,推动法制与法律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简言之,法律社会学是一种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中观察、研究、分析、解决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以强调法律的社会本位来实现法律的作用、功能与效益的一种现代西方法学流派。法律社会学的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真正有效的和主要的法律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则,而是社会立法中的秩序或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其二,法律与国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并非一定由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所制定和实施,在没有国家的时候,地方也存在着法律。

其三,法律绝非仅仅是规则的体现,而是由规则、原则、政策多种复杂的要素构成,法律本身并不是单纯的一种规则。其四,法律不仅是一个规则体系,还是一项过程和事业。法律社会学派的观点表明了他们坚持在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以法的实际运作为对象,目的是揭示法产生于社会之中,消解彼此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对立和斗争。他们把法律置身于整个社会之中,分析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以及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应当说,法律社会学有助于对法的外延的理解,有利于扩展法学研究的领域和视野。

 

二、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发展的必然性

(一)法律社会学自身的特性是其在中国发展的理论根基

1·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互动性。法律社会学是在法学与社会学的互动中求得发展,使法律回归于社会的母体中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同时又在社会中探求法律的进一步发展,使法学研究从静态走向动态,从书本上的法律走向社会中的法律。法律社会学使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的社会功能与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文化模式及其心理结构的关系,真正实现法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使法学与社会学在互动中共求发展,所以有学者称法律社会学是改革旧的法理学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的出路之一。

2·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法律社会学不仅继承了法学研究的传统方法,如哲理的方法、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的方法等等,同时它也吸收了19世纪以来一系列科学进步的成果,把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数学、计算机科学和系统论、信息论、工程论研究方法引入到法学领域,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思路和新视野。

3·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模式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即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法律社会学代表了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者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观察法律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我们运用归纳的方法,不难得出:法律即一种理论,社会则是一种进行实践的范畴。我们所制定的法律能否发挥其价值、能否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社会效益,那就必须将它置身于社会潮流中去检验,这样才能使这部法律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健全、不断完善,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真正实现法的功能与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法治的文明,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使人类社会更加民主、文明、和平和稳定。所以说法律社会学就是一门体现着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法学流派。

4·法律社会学所提出的“社会化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庞德基于法律社会控制的作用将法律的发展史分为:“原始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法”、“社会化法”等几个阶段,并认为“社会化法”之后将有一个“世界法”阶段。[1]在这里,笔者仅论述“社会化法”对中国法治发展的启示。庞德提出社会化阶段的法,指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方国家的法律,这一阶段西方社会法律的重点已从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转变,合作开始取代竞争,综合开始取代分析,法律的目的是以最低限度的障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1]我们稍加考虑便可以领悟到:庞德所提出的“社会化法”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相适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在这一国情的指导下,我们的各项事业都强调“社会本位”,即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利益。

当然在法治建设方面也要求强调“社会本位化”,那么创立“社会化法”势在必行。但我国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还不健全、不完善,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弊端,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对法治的要求与我国现阶段法治发展的水平相比较,不难看出我国法治发展的水平远远达不到国家对它的要求,所以现阶段我们任务的重中之重便是加快法治发展的步伐,创立我们自己的、顺应我国国情的、符合我国社会性质的社会化法。实现这一目标还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团结起来,积极主动地为我国法治的发展多做贡献,使我国法治发展水平能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相适应,真正实现“社会化法”这一宏伟目标。

(二)中国社会的变革与法学的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发展的时代背景[2]西方法社会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的。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处在转型之中。市民社会在慢慢形成,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民间社团组织迅猛发展,如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的学会以及各种俱乐部等争相成立,这标志着相对独立自主的社会力量正在形成。凡此种种说明中国社会结构正在发生剧烈的、深刻的、本质的变革,而社会的变革必然反馈到法律领域,必然会向法学提出严峻的挑战。

如果法学与社会生活发生脱节,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旧的分析范式下运作,而不积极地参与社会改革、经济改革,不为立法和司法服务,不为政府、法院、立法机关解决蜂拥而至的社会问题献计献策,不调整自己的学科体系和研究方向,不去考察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成功的条件,法学就会落后于社会,就会自动放弃社会赋予它的职责。正是法学的这种现实关怀呼唤着法社会学,可以说,法社会学的兴起是法学界对中国社会深刻转型与变革的一种积极回应。另外,从法学发展的前景来讲,法学研究发展到一定高度时必须寻求突破,而法学的发展与突破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前进:一是广度,二是深度。广度就是要适应法的社会辐射面日益扩大的趋势而设立新的法学,比如边缘法学、交叉法学,这些广度推进,承担着传统法学未曾认识到或虽意识到但囿于其理论框架和方法而无力解决的任务。深度研究则需要我们适时地调整或扩大法学研究的视野,学会对法律现象进行不同角度的观察和分析,从新的角度或更宽的视野去观察和分析法律,使人们对法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符合实际,法律社会学的学理和方法恰好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更新、更深刻、更符合实际的宽阔视角。

(三)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托法律社会学[2]在“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指导下,以法律手段为主来管理社会生活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我国民众和社会对法律提出了很强的功能期待,期盼着法律能够充分发挥其作为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希望法律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变革中游刃有余地应付和处理各种纷至沓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于是乎,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要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算实现了法治,完备的法律成了法治的逻辑起点。事实上,简单地认为通过制定一部法律就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可以实现社会的深刻变革将是片面的,同时也不能指望通过短期培训就可以有效提高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从而自觉按照法律的指引而生活,因为法律的作用终究是有限的,如果把它推到极致,则可能产生教条的结果。

因此,在我们批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取向时,在我们痛陈实务中无法可依时,在我们呼吁尽快制定更多的法律时,必须防止唯法典主义的立法狂热倾向。还是记住费孝通先生那句话为好,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纯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更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已经看到,无论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固有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各种矛盾和冲突总不会马上得到解决。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还难以充分渗透到社会深层并真正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实际生活中去,具有一定现代形式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还远未在社会成员的心目中生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和某些方面还相当普遍,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旧的社会控制或已放弃或已失灵,但新的法律系统尚未进入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许多人依然习惯于按习惯、伦理、行政命令以及各种“土政策”、“土法律”办事,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民主观念虽然已经苏醒并日渐强烈,但大多数人还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在实际参加政治生活时表现消极,公民的法律观念与行为存在着明显脱节。因而,法律在社会成员中还难以普遍产生立法者所预期的守法效应,法律在民众中的公信力和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还不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