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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判断下“转换性使用”的适用分析

日期:2024年03月2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0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3121028342003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率过低,修改法律到颁布实施的周期较长,仍难以及时充分的应对持续产生现实需求。2由此说明,尽管日本在试图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却并未脱离全封闭的立法模式。而韩国与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沿袭混合法系的南非则独辟蹊径,为了提升著作权法对技术进步的适应程度和应用的灵活性,在详细列举合理使用限定情形后,再借鉴美国四要素规则同时加入合理使用的一般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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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最具活力的部分,是公民自由开展文化活动的法律保障,能够协调著作权方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关系,推动科学知识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转换性使用诞生于美国版权法的土壤中,又作为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得以沿用,在无形中推动着合理使用制度逐渐显现一般条款属性。数字化技术革新引发了多种新类型的二次使用行为,包括短视频创作、数字检索、图解电影、网页快照等科学文化艺术的创作层出不穷。我国当前的合理使用无法规制所有新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与二次使用者之前时常产生利益冲突难以平衡。此种情况下,国内实务界已出现借鉴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及转换性使用理论用于侵权认定的案例。在文化知识繁荣、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下,发挥利益平衡作用的合理使用制度难以避免的陷入困境,而转换性使用无疑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其能够在判断新类型使用行为中呈现积极的效果。本文认为我国具备引入转换性使用的条件,并就其在合理使用判断中处于何种地位及发挥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

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域内外涉及四要素与转换性使用理论的不同类型的案件作为切入点展开研究,发现当前国内借鉴该理论中出现缺少成文化规定,适用标准不清晰及与著作权中的适当引用存在矛盾的问题。通过深入剖析其历史演进、内涵价值及司法实践意义证明其作为国内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正当性。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晰转换性使用与四要素之间的关系,肯定尽管只是第一要素的次级要素,但其所拥有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再根据国内著作权制度中适当引用的性质对其作出目的解释,明确对适当的解读不应仅局限于引用原作品的比例而是回归到评论、介绍、说明问题的目的认定,以此缓和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之间的矛盾。最后归纳出我国关于转换性使用的本土化设计,一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域外法中合理使用规则,提出推动国内《著作权法》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的建议,应当有限度的扩张合理使用范围,将新类型的使用纳入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认为应当设立司法解释以明确转换性使用的应然地位,同时提出普通理性公众的视角作为目的性转换的认定标准。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转换性使用处于主导地位,但合理使用仍不能由单一要素直接决定,而应当对各个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判断合理使用的成立与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