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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探讨

日期:2024年10月0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10032012087619 论文字数:18666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笔者认为传统意义上,诉讼程序通常以事后救济为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能否在初期制止侵权行为、降低损失对专利权人来说更为重要。诉前禁令对于专利权人而言,能起到较好地制止侵权行为以及挽回、降低损失的作用,是具有极强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专利权在维护社会智力成就和推动社会科技进步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近些年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各国都开始重视各项专利实施的保护以及专利侵权后的救济制度。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市场朝着健康和有序的方向继续发展,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该制度是指在进行专利侵权诉讼之前,法院有权根据专利持有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实施一系列的禁止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继续侵犯专利持有人的专利权,从而降低专利持有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然而观察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诉前禁令的适用率呈现较低的态势,因此诉前禁令在我国似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严格来说,在我国诉前禁令案件属于民事保全案件,立法上诉前禁令的请求权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诉前行为保全”之中。1其有助于迅速遏制侵权活动,维护专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然而,诉前禁令也有可能给被申请人的日常商业活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而需要在诉前禁令适用前进行合理且审慎的审查。但这对法院的审查水平和审查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还要求在制度的构建方面,要做到审查标准的清晰明确。法官的审查能力也是极为重要的内容,实践中法官对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知识的理解难以非常清晰,那么此时就需要考虑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弥补不足。此外,法官能否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具体的掌握,取决于听证制度能否实际发挥作用。当错误禁令作出后,将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的损害,因而需要设计合理的担保制度和有效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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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现状

在中国知网搜索“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关键词,可以得到41个搜索结果。其中学术期刊论文有9篇,学位论文有30篇,会议、报纸等其他类型文章有2篇。对诉前禁令等问题上,存在以下研究结论:

1.2.1立法理论问题

孙彩虹在《我国诉前禁令制度:问题与展开》中提出: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诉前禁令制度定位不明、内容不统一、不成体系。制度之间缺乏协调与整合,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其难以达到充分保护权利人利益的目的。黄砚丽提出:参照美国做法,将公共利益的判断作为授予诉前禁令的一个核心要件。2刘晴辉在《正当程序视野下的诉前禁令制度》中提出:要注意事后的程序保障,一定要给予被申请人足够的异议保障程序以实现权利的制衡。

1.2.2司法适用问题

李兆岭提出:诉前禁令支持率不高,是因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该条件难以被证明。4刘晓军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变革与重构》中提出:针对情况紧急、侵权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举证要求不宜过于严苛,一般情况下也不宜进行实质审查,更需要做的是合理构建和完善诉前禁令制度,设置和利用担保制度、调解制度等配套制度来平衡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5徐静村、刘荣军在《纠纷解决与法》中提出:普遍的大家并不注重诉前救济,而更关注事后救济。

第二章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概述

2.1诉前禁令制度的概念

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一种民事上的预防性质的救济措施。禁令是实体权利自我防卫权能的外化形式。7衡平法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开始兴起的、与普通法并列的一种法律。8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衡平法,与其他衡平救济一样,其目的在于保证受到损害的权利能够保持完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文化传统、立法体系存在不同,故而表述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9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10。《TRIPS协议》第50条称之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Measures)11。诉前禁令是在起诉前法院作出的命令,具有暂时性主要用来限制或禁止相对人实施某种具体行为。侵权法本身具有针对未发生风险的预防功能,所以有学者认为,诉前禁令可以补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不周全的缺憾。12该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尽可能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所以,诉前禁令的发布时间是在双方争议解决之前。

诉前禁令在衡平法中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而禁令制度的特征恰恰也类似于衡平法的特点。比如:第一,禁令的适用条件具有补充性,即通过普通法的救济得不到充分的救济,才会动用诉前禁令。第二,禁令的签发前提是申请人具有正当目的。申请人如果是出于报复或恶意竞争等不正当目的而申请禁令,则法院将拒绝签发禁令。第三,诉前禁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问题。第四,法院收到禁令申请时,由法官裁量是否发布。裁量过程中需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

2.2诉前禁令制度的特征

第一,诉前禁令具有紧迫性。专利侵权案件中,只有在案件情况紧急,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当事人损失的扩大时以及不采取措施将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诉前禁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TRIPS协议》中的相关法条对我国也适用,特别是第50条的第2款,它明确指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时间上的拖延可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当证据可能被销毁时,司法部门可以实施临时性措施来保护证据。或者已经实施了侵害其利益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及时阻止而导致权利人受到严重损害。从这个角度来看,诉前禁令的颁布通常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一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如果不立即制止,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证据可能会丧失或难以获取。

第二,诉前禁令具有被动性。凡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都需要申请人先提出申请的,法院才会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作出禁令。故而法院不可主动作出禁令。具体流程是申请人先行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的申请,然后法院依据法规判断是否应当作出禁令,如果认为应当作出,则通过公权力的介入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诉前禁令具有临时性。禁令将损害权利的行为和危险状态暂时隔离在外,其作用在于维持权利现状。13诉前禁令的作出是临时的,诉前禁令只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此禁令并不当然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在诉讼前和诉讼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

第三章 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12

3.1 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的现状 ..................... 12

3.1.1 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的现行规定....................... 12

3.1.2 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的适用现状....................... 13

第四章 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 .......................... 20

4.1 完善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及期限 ...................... 20

4.1.1 细化“胜诉可能性” .................................. 20

4.1.2 借鉴“损害之难以弥补性”的认定标准 ................... 21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29

5.1 主要结论 ......................... 29

5.2 研究期望 ............................ 29

第四章我国专利侵权诉前禁令制度的完善

4.1完善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及期限

《行为保全规定》第7条确立了被申请人请求复议的审查标准:是否侵权、损害是否难以弥补、担保情况、公共利益。本文认为,在适用各项审查标准时,必须从严进行。在对“胜诉可能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应当对申请主体是否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客体是否真实、是否处于法律的保护期限内等问题进行从严审查,从而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

诉前禁令可以在未经审理时,产生类似于判决的效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本着审慎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这四项审查标准:第一,要确保对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尽量准确。第二,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应当考虑多重因素。第三,平衡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既要防止被侵权人扩大损失,又要防止权力滥用。第四,考虑诉前禁令的发布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当公共利益会因为诉前禁令而遭受重大损失时,此时就应当拒绝颁发诉前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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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结论与展望

5.1主要结论

相较于域外国家的诉前禁令制度,我国适用的审查制度、担保制度等各项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首先,需要完善诉前禁令的审查标准,在立法中对“胜诉可能性”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难以弥补损害”的判断。其次适当放宽诉前禁令的审查时间,避免法院因过于仓促而导致作出错误禁令。再次,在担保方式中增加实物担保和保证人担保,提升担保的效果与功能。最后,完善错误禁令的救济制度,提高复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允许对预期利益进行索赔,并增设禁止权利滥用条款。相信,该项制度在进行上述完善后,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价值,也会提高诉前禁令在我国的适用率。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