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毕业论文:反对不正当竞争 保护知识产权
摘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竟争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无不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亦不例外,它与知识产权(主要是工业产权)专项立法相互配合,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一步拓宽和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市场经济
纵观世界各国的竟争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无不将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反不正当竟争法》亦不例外,它与知识产权(主要是工业产权)专项立法相互配合,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进一步拓宽和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得要《反不正当竟争法》
商品经济发展历史表明,竟争是社会经济活动,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机制。可以说,市场经济(发达的商品经济)就是竞争经济。竞争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必然产生“罪恶”,即违背商业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市场经济刚刚启动,受文化、道德、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种不正当竟争行为已大量表现出来,‘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它不仅侵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然而,由于不正当竞争与竞争平行并存于市场经济之中,由于前者的消极效果,不是后者所能克服的,所以,‘色需要一种超竟争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这种超竟争的力量就是法律.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需要。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发展和效益的增长的主导作用越来越突出,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贸易的主战场正逐步转移到知识产权领域,且在该领域内的竞争亦愈演愈烈。经济领域中的不正当竟争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避免侵权现象的作用方面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就是《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公约都将反不正当竟争行为列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的原因所在,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把诸多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工业产权的行为列举为禁止对象的原因。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和强化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
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保护知识产权,那么,它与知识产权专项立法—((商标法》、《专利法))有什么关系呢?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专项立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着交叉和重叠。如两者都有关于制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规定。但《反不正当竟争法》重点在于补充保护与商标相关联而又得不到《商标法》保护的诸如厂商名称、原产地标记等其他识别性标志,同时也保护与专利技术相邻接而又得不到《专利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其次,从保护的方式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制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发,科学地界定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列举了不正当竟争行为的种类,凡违反规定的任何不正当克争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制裁.这种保护方式是明确经营者的不作为义务的消极保护方式与此相反,《商标法》、《专利法》则采取了积极保护方式,即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劳功成果出友,赋于其专有使用权,只要他们依法行使权利,法律则尊重权利人的行为。我们再来看《反不正当竟争法》是如何采用“消极方式”拓宽和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
(一)制止假冒注册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假胃注册商标和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位居其首。这一做法与有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做法相同或相似。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生活中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表现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与商标相关的其他识别性标志的行为,而且其危害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在多数情况下亦为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不及.另外,从历史上不,反不正当竟争法还与商标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19世纪中叶,“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商标保护同源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
1.关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年代,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要努力创名牌。创名牌主要取决于产品质量,但商标的自身要素也很重要。现代经济社会,驰名商标在引导人们认牌购货和为其所有者创造利益方面更是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如可口可乐的商标,竞有人提出用上百亿美元购买;我国长沙茶厂驰名中外的“猴王”牌茉莉花茶,也创造了企业人均创利四万美元的奇迹。商标尤其是名牌商标所凝聚的人类智慧和金钱投入所沉淀的经济利益以及消费者对名牌的信任常常为不法分子所利用.目前,从“茅台”.“娃哈哈”、“大白免”到“王玫和”、“张小泉”、“北京吉普”等几乎所有比较有各的商标都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假冒商标和伪劣产品的侵害。它的危害不仅仅是商标所有人的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健康与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正因如此,严厉打击以假冒注册商标为重要内容的打假活动是一场严峻的旷日持久战.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木着维护社会经济秩赵、维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这个目的,与专项法律《商标法》相适应,强化了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2.关于假冒其他识别性标志。其他识别性标志是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珍(、企业名称或者商一号、质量标志、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这些标志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时,也能表示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假冒这些标志与直接侵害注册商标的后果无异,因而对其实施法律保护也是重要和必要的。但是我国在未颁布《反不正当竟争法》之前,注册商标以外的商品识别性标志的保护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其他识别J比标志保护的法律规范,拓展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他识别性标志的保护具体作了规定,明确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竟争行为: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磺,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指在某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商品。知名商品之所以“知名”,当然主要是产品质量和知名商标。但知名商品自己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磺、企业名称、产地名称等识别性标志,不仅能起到便于消费者识别、呼叫和保护、说明及美化商品、吸引购买者的一般作用,而且也会随商品的闻名而闻名,从而成为消费者认购商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所以,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识别性标志,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降低知名商品的信誉和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即使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从长远看,也会淡化知名商品识别性标志的标志和引导作用,最终会致知名商品的经营者以损害。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借助知名商品的良好信誉和市场竟争力推销自己的假冒伪劣商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必须依法受到制裁。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前,《商标法》只对那些同商标一起注册的包装、装磺实行保护,而对大量的未注册包装、装磺都未实行保护,这便给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结果大量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瑛被假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直接代表了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能起到与商标同样的作用。在有些国家立法或国际公约币,企业名称又称为厂商名称或商号,但在我国企业商号和名称是两不不同的概念。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另外,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也是其必要组成部分。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而这一范围就是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范围。只有在此范围内,企业名称的整体即各个构成要素同时被假冒时才构成侵权,企业才得以行使排他权。但实践中,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商号被假冒是普遍的,其他则加以更改。然而,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反映了该企业的独创性,保护企业商号是保护企业名称的实质内容。因此,一般地说,假冒他人企业的商号,特别是知名企业字号,实际上已造成了淡化他人企业名称的后果i侵犯了企业名称专用权。如果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仅假冒商号却不能受到制裁.《反不正当竟争法》颁行后,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但也留下了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理由是:该法没有对独立商号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定,对此我们只能适用该法的原则,原则的概括性,又会导致解释的差异和增加该法的伸缩性,以及难以操作性。
(3)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产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它表明产品质量达到了标志表明的水平。质量标志只有经过法定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认证机构依产品质量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