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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去和现在以及我们的对策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52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3191628489369 论文字数:4200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论文帮写样本: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去和现在以及我们的对策
    摘要: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文、现状和国际超势,并在这个基拙上,笔者根据中国的实际情见,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对策。
    主题词:知识产权,国际关贸总协定,邓克尔文本

  何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lty)又称“智力成果权”。即人们对于自己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发明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者,除了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就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而言,都不例外.本文论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现状和国际趋势,并在这个基础上,笔者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对策。作为专业的情报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中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完全必要的。
    一、历史和现状
    100多年来,在全球的范围内,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的进步、文艺的繁荣以及它们与社会制度的相互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运而生。世界知识产权的正式保护溯自1883年的巴黎公约(ParisCon-te’ltion)。巴黎公约是世界工业革命与产权私有制之间相互协调的历史产物。当时在巴黎公约上签字的有比利时、巴西和法国等n个国家。1896年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BerneContention)间世,签字的有瑞士、德国和西班牙等10个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先前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已经过多次的修改。它们后来分别成为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1967年)文本和伯尔尼公约的巴黎(1979年)文本.如今,这两个条约仍在修改之中。八十年代中期,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已有105个左右;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则为70个左右.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有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签订,1974年文本)、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音者与广播者的罗马公约(1961年签订)、视听产品国际登记的日内瓦条约(1989年签订)、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签订)、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华盛顿条约(1989年签订)等.它们从不同的侧面分别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原则、范围和标准等作了规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1970年,世界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etual Prperty Organization,WIPO)宣告成立。其宗旨是:(1)通过国家间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在世界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幻促进依各项知识产权或协义建立的各机构间的协作。WIPO下辖六个政府间联盟,秘书处称为“国际知识产权局”。WIPO的现有成员国为126个左右。目前,全世界170个国家中已有140个建立了专利制度。
    正是在上述的国际背景中,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否则难以避免国际纠纷。既然知识产权在商品经济中体现了其自身的市场价值,那么我们认为,当今对国际知识产权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产生重大影响的不能不首推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中有关知识产权谈判(Trade Related Aspeets of Intelleetual Proprty Rights Negotiation,TRIpS)的最终结果。由于问题的严竣和情况的复杂,故这个谈判历经五年之久。人们称之“乌拉圭回合”。在GATT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美、英、日、德等10个发达国家和印度、巴西、中国等10个发展中国家(简称十加十会议)的代表经长期协商后终于在乌拉圭形成了GATT国际知识产权的框架性文件,即邓克尔文本。邓克尔文本共有七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及最终条款,共七十二条。GATT的邓克尔文本不仅在作为无形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引进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若干具体规定,而且在许多方面已超过了现有国际条约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它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并对过渡阶段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甚至通过设置不准保留的条款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为此,它最终还确定成立一个类似TRIPS理事会这样的常设管理机构来保证有关规定的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国际多边条约与邓克尔文本不一致的情况下,GATT的各缔约国应以邓克尔文本为准绳。尤其涉及版权以及其它的作品保护(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等)、商品和地域标记、专利和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在许可证贸易合同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等,更是如此。
    由上而知,尽管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仅100多年的历史,但其却与各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科技和工业的进步等密切相关.迄令为止,它已为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了重要保障.就这个意义而言,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就没有现代文明社会。
    二、国际趋势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愈来愈趋于国际化、商品化和具体化。尤其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背景中、各国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又有互相协调的一面。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错综复杂,很难囿于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范围之内。新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的解释,新的“热点”层出不穷。比如:(1)关贸总协定(GATT)与知识产权间题;(2)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修改,(3)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保护,(4)误导和不正当竞争的广告(没有国界的电视广告),(5)有关出版物的反仿冒措施,(6)植物新品种的保护,(7)商标的国际注册,(8)厂商的标记;(9)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国际保存;(l0)国际专利分类等.这些“热点”引起了中外专业情况人员的极大兴趣.值得重新一提的是,尽管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属于无形的商品,但如今却具有有形商品贸易的一些基本特征。在上述十大“热点”的基础上,我们不妨透过现象看本质,从中发现GATT影响和制约着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其基本特征如下:
    (1)互惠性。根据GATT第一条关于最惠国待遇(Most一Favaued一NationTreatment,MFN),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凡缔约一方所给予任何他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都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它缔约成员国。比如,1992年初,中美两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中关于对农用化学物质和药品的行政保护就是比较典型的事例。这本来是一个双边的谅解备忘录,并不涉及第三方或其它国家。然而,事后日本、欧共体、德、法等国却因此纷纷向我国要求享有与美国同等的待遇。由于GATT的邓克尔文本含有互惠和无歧视的原则,故这些国家的要求不能不引起我国政府的认真考虑。
    (2)管线保护(Pipeline Protection)性。它由美国首先提出,1992年,美国学者哥尔林(J•J•Gorlin)博士来华参加中美知识产权管理研讨会。他曾对“管线保护”定义如下:当某国对医药、农业化学和化学产品首次提供专利保护时,该国对那些不论在何国已获得药品和农用化学专利的产品,只要它们还未进入该国的市场,都应在这些产品的专利剩余保护期内提供相应的保护。美国为了白身的利益,先后与中国、巴西、阿根廷、韩国和保加利亚等国进行了有关“管线保护”的谈判。
    (3)透明性。根据GATT第十条有关公开和透明的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任何缔约方因TRIPs而生效的法律、条例、司法终审判决和普遍适用的决议都应当正式公布.即使当使用本国语言向公众宜布不可行时,也要尽量使其它缔约方政府及权利人对此熟悉和了解.还有,一国与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间的有关TRIPS主题的协定也应当公布,并在这方面接受TRIPS理事会或w1PO组织的有效监督。
    (4)协商性。根据GATT有关协商的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当某缔约国对与TRIPS有关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认真的考虑,并在适当的机会与其协商.如有关缔约国双方在规定的期间仍不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时,这一间题可以递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应向它所认为与此有关的缔约国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对该间题作出法律或经济的裁决.比如,迄令为止长达七年的欧美视听产品谈判困难重重,陷于僵局。为此,欧共体12国与美国不得不寻求协商的办法。尽管WIPO先前没有专门解决争端的规定和程序,但参照GATT的邓克尔文本目前wIPO已有一个工作草案其内包括:A、完善专家小组的审议工作,B、强调仍作决和调解的执行,C、研究争端解决规则以及补偿和报复的程序,D、遵守WIPO争端解决的所有规则和程序。
    由上而知,正因为世界上无形商品贸易与有形商品贸易的相互关联,从而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趋于市场化、规则化和明确化。
    三、中国的对策
    具有世界人口1/4的亚洲第一大国—中国对国际知识产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能没有与相应的对策。如今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它对曾经立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