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笔者认为在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历程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现实情形与法律规定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永远是围绕着现实情形,解决现实问题的。
第一章 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概述
第一节 新闻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并未对新闻职务作品的概念进行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著作权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新闻职务作品这一作品类型,在学界,有关新闻职务作品的概念和研究是自我国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后而产生的,学界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由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有着多种不同的归纳和称呼,例如新闻职务作品、记者职务作品、媒体职务作品等,但本质上都是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做出特殊规定的新闻媒体类的职务作品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新闻职务作品的概念
我国的新闻作品主要是由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的,其中绝大多数的新闻作品都是由职业的新闻作者创作的职务作品。在我国,由于新闻作品在传播消息和控制舆论方面的巨大作用,使得新闻行业成为社会的主要文化力量之一,新闻业也在文化版权产业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在1999年中共中央党委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了新闻媒体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并表示对于新闻媒体这种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极大,能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渠道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因此新闻媒体作为党进行思想教育、政治工作和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的国情下几乎所有的新闻来源都是出自主流新闻媒体,其他的商业媒体则更多的是进行新闻的转载和聚合。新闻作品的作者大多都是在新闻媒体单位工作的职业新闻作者,隶属于各类新闻传播机构,因为新闻作品从采集、编辑到制作和发表,都需要新闻媒体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尤其是通过电子媒体传播的广播电视作品,往往都需要团队协作和集体制作才能完成并播出,若没有相关组织在管理和资金方面的投入,新闻作者将很难采集到具有价值的信息并及时发布。
第二节 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理论基础
著作权的归属是指谁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享有著作权的人是著作权主体,对新闻职务作品来说,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新闻作者,也可以是新闻作者所属的新闻媒体单位。各国对著作权主体的理论争论并不大,几乎所有拥有著作权法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我国还承认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主体资格。但对于原始著作权人的规定,有着不同的意见,原始权利人是指自创作完成时便依法享有著作权而不是来自于其他人授权或转让的著作权主体。一般来说,英美法系的国家认为原始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大陆法系国家则只承认自然人能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但以上说法存在例外,并非能概括全部情况。不同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的方式依据于不同的理论,对于新闻职务作品而言,无论是将新闻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规定为新闻作者或者是新闻媒体单位,都拥有相应的理论基础。
一、著作权归属于新闻作者的理论依据
(一)自然权利理论
自然权利理论认为著作权是自然法上的权利,是人的天赋人权,为人天然享有。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是自然法学说的重要代表,也是将著作权视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23该理论认为著作权是因作者劳动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人对其自身以及通过自身劳动所创造的东西享有一种所有权,只要他从事的劳动和工作使得任何事物脱离其自然状态,在物之上掺杂他的劳动使得该事物成为他的财产。24该理论为自然人获得著作权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自然人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智力劳动,该智力成果的形成和自然人的劳动付出密不可分,因此自然人天然具有该作品的自然权利,并且不可剥夺。新闻作者作为新闻职务作品的创作人,根据自然权利理论能天然的获得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二章 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分析
第一节 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的修订
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界可以将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的变化历程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前,这一阶段的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多年未变,属于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历史规定。二是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期间,立法者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进行了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对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反复斟酌。三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后实施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和修改前相比,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形成了和变革前不相一致的法律立场。
一、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历史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的产生和发展和外来力量的推动密切相关。自鸦片战争开始,我国被迫打开大门,我国新闻业也在外国出版商的力量推动和引领下踏上了近代化的进程。事实上,我国自唐代起就产生了官方的报纸,处于政府机构的管理之下并受到严格的管控。各朝官报的创作、编辑以及传播都是由政府官员完成,属于职务作品,并且官报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保护的是统治者的政治利益,在官府的管控之下也很少有人铤而走险进行盗版行为,因此不需要考虑官报的经济利益和人格权利,也就无法产生保护版权的意识。因此虽然我国很早就发明了印刷术,并产生了报纸书籍之类的作品,但由于复制手段低以及政府控制、利润薄弱的缘故,盗版现象并不突出,没有产生相应的版权意识,也没有产生和现代版权法类似的制度。32我国版权制度是在我国闭关锁国结束后,与西方的通商活动增多,在外国人的要求下开始建立的,报刊业也是在外国出版商在华创办报刊的情形下踏上近代化进程的,外国出版商在我国建立了诸多商业报刊,由此出现了盗版现象,但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相应的版权保护制度,因此在出版商的请求下,订立了保护版权的中外商约,中外商约的签订推动了我国近代版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现代版权法属于舶来品,从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北洋政府《著作权法》、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都离不开外来力量的推动和西方思想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修订的原因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闻媒体单位逐渐向“线上+线下”的融合媒体模式转型,立足于传统纸媒传播的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新时代中显露出不足,越来越多网络侵权行为和著作权许可行为的发生,导致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制度需要进行变革来适应新时代新闻行业的发展,从而更好地保护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并满足新闻媒体单位在新时代下对新闻职务作品的需求。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前,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不清对新闻作者和新闻媒体单位在使用新闻职务作品以及维护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时造成了阻碍,增加了使用和维权的成本。二是按照之前《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新闻作者,新闻单位只有优先使用权等,新闻媒体单位仅有的使用权无法应对融合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许可和侵权行为,因此新闻媒体单位寻求更加利于自身发展的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
一、新闻职务作品的网络侵权现象严重
在传统纸质媒体的时代,新闻单位的主要盈利模式是通过刊登广告,新闻职务作品本身的版权费与广告费相比并不突出,但随着新闻职务作品商品化的趋势,新闻职务作品本身的价值日益凸显。新闻职务作品的数量大、传播快,在公开发布后很容易遭到侵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使得新闻职务作品的侵权行为更加普遍且复杂多样,普通的侵权网站大多数都是通过对新闻作品文本进行复制或者修改,随着新闻聚合类app的产生和发展,以“今日头条”为代表的在移动用户端对新闻作品进行大规模的整合、归类、排行以及进行大数据算法后的个性推送,这种方式虽被冠以“搬运”的口号,通过搜索链接的方式提供新闻作品,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但也难掩其侵权本质。
第三章 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域外考察 ......................... 28
第一节 英美法系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 28
一、英国版权法 ........................ 28
二、美国版权法 ............................ 30
第四章 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的实施建议 ......................... 39
第一节 解释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 ...................... 39
一、避免对条款修改做出不恰当的解释 .............................. 39
二、解释说明条款修改的原因和必要性 ......................... 40
结语 ........................... 52
第四章 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的实施建议
第一节 解释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
随着新《著作权法》的施行,我国也在加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司法解释,立法机构对新闻职务作品条款的修改原因和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解释和回应能够帮助相关人员更好的理解法律修改的意义和法律立场。在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修改进行解释时应当尽量避免从片面的满足主体利益需求的角度出发,而是立足于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新闻行业的整体需求进行。明确解释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修改的原因和价值可以让新闻行业从业人员达成优先发展版权产业的共识,便于我国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顺利实施。另外,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将“工作人员”作为认定的要素,因此明确条款中的“工作人员”的定义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的实施也有一定好处。
一、避免对条款修改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