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修改之初,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曾引起很大争议与质疑,其中有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官方机构对条款修改的解释过于片面,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根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第二稿征求意见的时期,国家版权局召开定向研讨会与新闻职务作品的利益相关者讨论了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国家版权局的发言人解释法律修改的原因在于许多新闻媒体反映单位只有付出没有回报,认为单位有权享有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而该解释却不被大多数新闻作者接受,新闻作者认为对但对新闻职务作品做出特殊规定没有依据,新闻单位在发布新闻时同时会获得影响力和声誉,记者在创作新闻时也有劳动和心血的付出,一味的增加单位的权利忽略作者的权利让会让新闻作者沦为新闻民工,不利于新闻行业的发展。83因此对法律修改原因做出不合理的解释不仅无法让从业人员理解法条修改的深层原因,还可能会引起舆论争议。
结语
《著作权法》的修改对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方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拨动了新闻媒体与新闻作者之间的利益天平。在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历程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现实情形与法律规定之间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联系,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永远是围绕着现实情形,解决现实问题的。在我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关头,新闻产业作为我国版权体制的核心产业,个人利益让步于集体利益体现了我国人民为了共同的目标一起努力、共克时艰的伟大精神。将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新闻媒体单位的做法是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也是在新闻作品产业化的进程中对降低交易成本和许可成本,促进新闻职务作品传播和对新闻职务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的更好选择。
同时,在研究域外立法经验并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比的过程中,也体现出了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不足之处和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我国著作权法由于立法的时间短、经验不足、借鉴模仿的痕迹较重导致立法逻辑上存在一定的矛盾,立法的技术也不够高超。在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上仍存在立法逻辑矛盾难以自洽之处,因此需要我国的法律从业者对此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解释,寻找最适合我国的法律路径。在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体系中找寻适合我国的平衡点。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除了传统新闻媒体,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新媒体也逐渐在新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中发挥了作用,但是和已经发展成熟并稳定存在的新闻媒体相比,新媒体仍处于新生探索的阶段,并且存在较为频繁的更新迭代的现象,因此我国并未对新媒体创作的新闻作品做出特殊规定,如何更好的规制新媒体产生的新闻作品仍是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