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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探究

日期:2023年01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1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11162255116285 论文字数:24566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法论文,笔者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应在结合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之上对其不断探索完善,进一步优化每种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适用条件,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以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长远发展。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当下,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迅猛,各种新兴技术产业如雨后春笋般纷至沓来,世界各国普遍对专利制度以及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康发展颇为重视。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专利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全民创新能力的提升,近年来我国专利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然而与良好的发展态势相伴而来的是各种各样与日俱增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且长期以来,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判结果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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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调整:轻微调整了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顺位、新增了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较为严重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度的上下限进行了提升。上述规定对解决专利侵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具有帮助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设置可适用性差、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机械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带来个案不公、高额法定赔偿可能引发专利滥诉、以及长久以来实际损失等三种赔偿标准适用情况不理想。对于以上问题,需要在日后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指导性案例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明确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标准。

基于以上,在《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修改的背景下,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对于解决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长期存在的顽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的良性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拟研究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拟通过研究分析寻求专利法中规定的三种基础损害赔偿方式和法定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以及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则对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变迁进行梳理,并重点介绍2020年《专利法》对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修改内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分析《专利法》中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标准适用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六部分是全文总结。

本文应用以下的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通过对相关的论文、期刊、著作等资料进行收集,并在充分查阅这些现有的资料的基础上,对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二、案例研究法。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专利以及整个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诉讼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总结专利侵权诉讼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三、比较研究法。通过分析域外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研究,总结其有益经验,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二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梳理

2.1 《专利法》有关损害赔偿标准制度沿革

我国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制定,在此之前,我国并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专利制度,仅存在有关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的奖励规定。[2]由于要适应改革开放之后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新情况以及我国加入的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专利制度不可避免的以舶来品的身份在我国应运而生。在1984年《专利法》中并没有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直接规定,仅有关于专利权人和专利管理机关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方面同1984年《专利法》一样也无直接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我国专利制度实施初期的不完善之处。

进入到新世纪之后,鉴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实施情况、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以及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贸易形势,《专利法》需要对损害赔偿标准做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据此,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即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之分,首先应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进行适用,只有当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无法确定之时,才可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损害赔偿额。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除了上述三种损害赔偿方式之外,还规定了法定赔偿方式,同时对以上四种方式的适用做出严格的顺序限制,其中前三种损害赔偿方式顺位适用,前一种无法适用才考虑适用下一种,而法定赔偿则作为一种兜底性质的规则,当前述三种赔偿标准都不能适用之时才得以适用法定赔偿,其赔偿额度为一万元至一百万元。

2.2 《专利法》2020年修改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变化

2.2.1 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顺位轻微调整

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在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顺位上较2008年《专利法》发生了一些变化。2008年《专利法》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顺位较为严格,而2020年《专利法》则将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两种赔偿方式合并为同一顺位,只有当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下一顺位的赔偿方式即许可使用费倍数。这一变化赋予了专利权人一定的自由选择空间,从而在侵权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上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在具体适用中仍然较为僵化。

2.2.2 法定赔偿额上下限提高

2020年《专利法》将原先旧法中的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额范围提高到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需要说明的是,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初衷是在侵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权宜之计,换言之,法定赔偿并不符合填平原则的内涵,是在其他赔偿方式均无法适应之后的被迫之举,因此从法定赔偿设置的理念上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就应减少其适用,并且应明确其适用的具体条件。此次修改的《专利法》大幅度提升了法定赔偿额度的上下限,从一方面来说赋予了法官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在实践中产生一些问题。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中的问题 ................. 9

3.1 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 9

3.1.1 惩罚性赔偿规则适用条件过于严苛 .......................... 10

3.1.2 “故意”的认定存在分歧 ......................... 10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比较考察 .................. 20

4.1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20

4.1.1 专利权人利润损失 ............................. 20

4.1.2 合理许可使用费 ............................. 21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适用的建议 .......... 27

5.1 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 27

5.1.1 取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倍数的适用顺位 ..................... 27

5.1.2 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条件 ...................... 28

第五章  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适用的建议

5.1 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

2020年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在立法层面仍然存在优化调整的空间。虽然新法问世至今不到两年的时间,在短期内不宜再对其进行修改,但相关建议可供立法者在未来修法过程中加以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

5.1.1 取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倍数的适用顺位

由前文可见,2020年修改的《专利法》对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倍数的适用顺位进行了微调,将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二者归为同一顺位,先于许可使用费倍数适用。但是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起来还是不够灵活,尤其是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损害赔偿标准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出现专利权人举证难的情况,如此一来,仍然将较难举证的两种方式放在适用的第一顺位便有些匪夷所思。在知识产权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我国《专利法》中有关损害赔偿适用标准的顺位规定不尽合理,若取消先后的顺位限制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从而更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32][33]甚至有学者主张除了应该取消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顺位,在对某一专利侵权案件适用许可费倍数的赔偿方式时,也应准许同时适用其他两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

纵观德国、日本等国家,其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对三种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并没有做出适用顺位的限制,权利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用哪种侵权损害赔偿方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的赔偿方式还有不同的具体计算规则,这一系列的举措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尽可能地遵循填平原则,避免诸如酌定赔偿一类的兜底性赔偿规则的适用。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专利法》可以考虑取消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倍数等三种赔偿标准的适用顺位,让权利人根据个案证据等情况自由选择适用。

第六章  结论

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关切和学界争议,具有十分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