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初期,各国通常采用双边国际条约的形式规定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然而,这种保护模式也存在许多的弊端,随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等相继缔结,世界各国转而依靠多边国际条约协调差距很大的知识产权规则。1994 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 TRIPS)正式缔结,为成员方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认识到建立本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发达国家不满足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想提高保护标准;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及立法水平的限制,认为 TRIPS 规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过高。在双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通过对外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FTA)的形式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
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不断推进。截止目前,我国已签订14 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八个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发达国家利用双边贸易安排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这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公共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中国需要采取措施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近期,中国与瑞士、韩国、澳大利亚签署的协定已经出现超过 TRIPS 保护标准的条款。中国正在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在实践中有建立自贸区和进行贸易协定谈判的需求,这就要求我国在以后的实践中统一部署 FTA 中知识产权规则,加强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联系与合作,为知识产权战略安排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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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概况
TRIPS 为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依据,但是 TRIPS 存在立法滞后的缺憾,难以满足信息技术和生物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双边或者区域贸易协定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选择。学者们以 TRIPS 的规定为基点,从不同的角度对高于 TRIPS 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条款做出界定,这些条款也被称为 TRIPS-plus。国外有学者认为 TRIPS-plus 是指使缔约方适用更加严格的标准,不能利用现有的灵活性或公共利益保护措施,或者提前履行 TRIPS 义务的要求。①国内学者采用概括的方式对 TRIPS-plus 进行界定:TRIPS-plus 是 TRIPS 缔结生效后,一些双边安排、区域贸易安排或多边法律体制中,提供比 TRIPS 协议标准更高、范围更广、效力更强的任何知识产权保护承诺。②可以说,TRIPS-plus 的基本特征是超出 TRIPS 规定的最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中国长期处于世界经济舞台中的被动境地,缺少深度合作手段和制定规则的话语权,制约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充分发挥作为发展中大国应有的地位和作用。③中国在加入 WTO 之后,面临履行 TRIPS 下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压力,特别是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推出 TRIPS-plus 条款,TRIPS-plus 条款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与意志,中国明显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压力。面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在国际协定谈判中制定知识产权规则的经验不断提升,还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对话与协商,积极发展多边贸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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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发展进程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是指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协议,使成员在WTO 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分阶段取消绝大部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领域改善市场准入条件,从而在所有成员全部领土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④自由贸易协定有助于减少商业交易中涉及的复杂问题,推动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目前包括《亚太贸易协定》、《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在内,中国已经签署 14 个 FTA,下面对中国近期签署的 FTA 简要加以介绍: 2002 年,中国和东盟成功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双方启动自贸区的建设进程。2009 年,中国与东盟达成《投资协定》,一个涵盖近 19 亿人口、4.5 万亿美元贸易额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⑤协定促使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本地区和平、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自由化水平尚未达到 WTO“实质所有产品”零关税的要求,因此仍然有必要更新《中国—东盟 FTA》的内容,在实践中进一步开放市场。 2005 年,中国在经过多轮谈判后与智利签署 FTA。智利是南美洲发展最为稳定的国家之一,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采取外向型的发展战略,协定的签署对中国在南美洲的发展有重要战略意义。根据协定规定的时间表,迄今《中国—智利 FTA》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已经执行完毕,中国与智利在贸易过程中“零关税”的产品高达 97%以上。《中国—智利 FTA》在贸易自由化方面设定比较高的标准,对于促进双方贸易往来有巨大作用。协定要求中国与智利在经济合作、文化、科技、社会保障、投资促进、矿产业和工业等领域进一步交流信息,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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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总则条款概况
知识产权总则条款在 FTA 中具有全局性、统领性作用,研究中国 FTA 知识产权总则条款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知识产权总则条款是对协议全局根本性内容的概括和综合,体现协议的制度价值,使协议有一以贯之的指导原则。第二,知识产权总则的设立保证协议的弹性和灵活性,有助于实现协议价值。第三,总则条款拓展协议的涵盖面,弥补协议调整空间不够全面的弊端。通过对知识产权总则条款的研究有助于在宏观上把握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安排。因此,通过对中国 FTA 总则条款的了解,可以从整体理解中国 FTA 知识产权规则的价值取向。TRIPS 及众多 FTA 的知识产权保护章节都设有独立的总则部分,中国签署的含有知识产权规则的 FTA,除了早期《中国—智利FTA》没有知识产权总则性条款,与其余七个国家签署的协定均有总则性条款置于协定中,但是中国 FTA 总则条款也出现一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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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程序性条款分析 ......... 20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发展趋势 ......... 20
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程序性条款 ........... 21
一 公开执法信息条款 ...... 21
二 边境措施 .... 22
三 民事程序条款 .......... 23
四 刑事程序条款 .......... 24
第四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足 ............. 26
第一节 与发达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对比 ....... 26
第二节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的缺陷 ....... 30
一 协定框架不统一 ........ 30
二 专有名词使用不规范..... 31
三 难以应对 TRIPS-plus 条款对我国的冲击 ........ 31
四 没有明确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 33
第五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安排的完善建议 ......... 34
第一节 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 34
第二节 建立知识产权谈判范本 .... 35
第三节 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 37
第五章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安排的完善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这种发展模式虽然可以有效利用国内的劳动力资源,缓解就业压力,但是也存在一系列弊端。在知识经济时代,我国应当把握时代转型的关键词,积极应对发展中出现的挑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保护,促进国内企业的转型,谋求与国际社会接轨。现在,中国的 FTA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开端,初步走出一条路子,知识产权战略安排不断完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中国不断努力并加以解决。对于完善中国 FTA 知识产权战略安排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节 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联系,互相交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争取形成有利于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一,尽量在多边体制下和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谈判,建立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多边知识产权规则。这是因为国际知识产权谈判是政治和经济力量博弈的结果,双边谈判框架不承认发展中国家享有优惠待遇。在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实力明显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面对其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强大的经济实力,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上几乎没有话语权。在WTO 多边谈判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并获得相应的优待,运用 WTO 一致同意的规则机制,形成统一的立场、结成同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由发达国家制定知识产权规则不利局面,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很有可能通过 TRIPS 非歧视原则的适用对其他国家生效,我国在双边谈判框架下也要加强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发达国家依靠双边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