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采用分而治之的方法打破发展中国家间的联盟,实现在多边谈判中难以达到的目标。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会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应当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通过区域谈判,形成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双边谈判体制下,我国应当认识到知识产权规则生效后不只是对缔约双方生效,还会对相关的贸易安排产生示范效应,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建立上存在共同的利益,要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之上寻求利益的契合点,不断加深对 TRIPS-plus规则的理解,应对发达国家推行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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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