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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日期:2018年10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7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9100926315887 论文字数:26255 所属栏目:知识产权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笔者认为在节目模板贸易无论是规模还是数额都日趋增长的大背景下,我们国家的专门法对此却是立法空白,解决专门法适用此类问题是大势所趋,能否通过法律的途径对节目版权进行保护和救济,具体应当如何保护和救济是摆在学界和实务界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  兴之所起——电视节目模板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节  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及特质

一  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

一个节目的诞生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一个点到一个完整的创意。这个阶段是一个奇妙的想法,想象力和创造力的阶段。第二阶段是从创造性的案例到一套标准化的操作和生产过程。这一阶段是创意的产业化、实现的阶段。上述标准化的操作文本被称为“电视模式圣经”。这一“圣经”就是是“电视节目模板”,其中包括一整套详细的节目制作流程。当前学界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确切定义和名称尚未统一,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立法上对此有权威界定。因此“电视节目板”(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具有不同的中文翻译,包括电视节目模式、电视节目版式、电视模板包等,这一概念在下文中统称为“电视节目模板”。目前,学术界对电视节目模板的界定主要包括框架说,元素说和综合说三种理论。

(一)框架说

该理论认为,由若干集电视节目组成的系列节目其形式和内容、观点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将这些包含节目主题、情景环节等在内的不同环节构建的框架即为电视节目模板。概括的说,节目模板从作用上来说,属于整体框架。

英国学者萨莉在研究之后对其作出了如下定义:它指的是一种具有指导性的前期构思或整体的流程和框架,美国作家协会认为:“电视节目模板(TV format)主要描述电视节目中的具体行为、特定语言,所包含的流程可以重复使用。”它是规定电视节目拍摄流程的书面框架,它内容十分丰富并且广泛,包括具体的参与人员及他们的言行,场景的搭建等前期可控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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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国际贸易客体的发展历程

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开始成为国际范围内贸易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时期:

一  20 世纪70年代晚期-80年代:初始阶段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某家公司收购某家游戏制作公司的游戏节目代理权,升级成电视节目模板后,将其销往全球范围其它国家和地区,英国是主要业务地。英国及荷兰市场受其影响开始出现自己的电视节目模板商,80 年代初期,模板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模板商门开始借助法律手段加强对模板的保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 1989 年的 Opportunity Knocks 案。本案原告 Hughie Green 是电视节目《Opportunity Knocks》(机会来敲门)的制片人和出品人,被告新西兰广播公司(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of New Zealand)制作了一档类似节目,Green 将新西兰广播公司诉至法院,称两个节目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包括类似的节目名称、标语,类似的竞争对手介绍方式,甚至都使用掌声测量器测量掌声分贝来给竞争对手打分。此案上诉至英国枢密院,枢密院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节目模式的具体内容,而从节目中推断出的“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个案例已成为电视节目模板最著名的经典案例。

二  20 世纪90年代:发展阶段

科技的发展,电视显象技术的提升使得有线电视卫星电视开始普及,电视频道大批量增加、电视节目的市场需求量大涨。这一时期国际电视节目贸易开始飞速发展。英国政府出台政策强制要求电视频道必须要有最低 1/4 的独立制作节目以促进电视制作行业的发展,受此政策影响,英国涌现出大批独立节目制作商与投资者。美国在电视节目模板市场中的领军地位逐步被英国取代,市场核心逐步转向欧洲。电视节目模板的类型也逐步丰富起来,节目内容与模式的多元化促使了电视节目模板在国际市场流动日益频繁,并成立了多个专门的电视节目模板国际贸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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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当务之急——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法理界定存在争议

目前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最大的法理困境就是难以界定其属于意识形态还是表达形式。二分法是我们国家专门法的关键和前提,它保护的是有形的实体表达,而不是无形的抽象的思想,“作品”被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性要素。然而不管是著作权法还是具体判例都承认思想和表达之间的区别并不明确;一些司法案例也认为,作品的简单结构并不能被归类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由此可见,仍有不断探索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的空间。特别是模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引发纠纷之后,实务当中对其应当如何适用二分原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看法主要有有如下几种:

首先,无论是思想还是表达,他们的表述都过于抽象,思想顾明思义属于人的意识层面,学界一般认可,观点,理论等等,这些都属于思想。而表达,本质上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具体的有形载体,经常被放在思想的对立面,它主要指的是借助文字或语言表达思想。虽然具体的语言和文字上可以明显的看出不同,但是,具体的划分和思想和表达的时候,前述的定义无法准确的划分,大多情况下他们的界限都是很模糊的。

其次是两者之间的联系,之所以说他们两个界限模糊,是因为它们不属于同一层面的概念,他们两者虽然都是,在具体完成作品的途中形成的,可以说先有思想才有表达,那是思想的外延和外在,两者相依共生,因果关联明显,在这种情形之下,如何认定到作品中的思想,是属于人尽皆知的思想,还是说,他人有相应权利的有原创性的表达。

第三,思想与表达之间没有统一的标准,作品的类型及其具体内涵应当联系起来。就拿美术作品来说,里面的颜色和具体的构图中使用的形状不在表达之列,对于音乐作品来说,具体的韵律也不在保护之列,对于文学作品来说,无论是文学作品的主题还是具体的某一情节特定的场景,这些也都不在保护之列。这些都属于原有的作品,我们国家的专门法是能够规制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新的作品出现,它们具有非常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又不具有传统作品的典型性。此类作品经常引发许多的纠纷,比如说广告创意以及本文中的节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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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它山之石——国外电视节目模板的司法实践探析 ............... 18

第一节  封闭式立法的处理模式 .............. 18

一  英国 ................ 18

二  法国 ............... 19

第四章  内视反听——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困境..............22

第一节  我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引进 .............. 22

一  大量引进国外模板 ................. 22

二  模仿国外电视节目 ................. 26

第五章  引以为玉——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 ....... 30

第一节  国际层面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路径探析 .......... 30

一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 ............ 30

二  制定专门的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协议 .......... 30


第五章  引以为玉——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析


第一节  国际层面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路径探析

一  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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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上文的研究能够发现,电视节目是国家文化背景与价值观的体现,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文化体系导致了不同国家的电视节目模板带有深深的文化烙印。通过电视媒体的传播一个国家可以将自己优秀的传统文化渗透到其他国家,
甚至可以将其当前的价值观念传播到其他国家。尽管电视节目模板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其有比较大的发展潜力,电视节目模板的逐步发展对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来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又能够保护原作者权益,促使人们进行创新,限制垄断,这些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所急需解决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必将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