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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问题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益分享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28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008131429482065 论文字数:1039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内容摘要】 农民权问题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益分享,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农民权问题反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南北世界的利益分歧,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发展中国家提出实现农民权的要求,试图消除由于发达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不公平。农民权不应停留在政治和道义层面上,而应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参与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 

一、引 言
近年来,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学术界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等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农民权( Farmerps Right s) 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它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的定义,农民权是指农民,特别是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中心的农民,基于他们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①随着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遗传资源所蕴含的巨大价值。近年来,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其核心乃是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权属及其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围绕这一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较量,前者以知识产权为矛,后者遂以农民权为盾。近年来,农民权问题不仅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CBD)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对象,也是WTO 刚刚启动的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所涉内容之一。然而,迄今为止农民权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国对于农民权的性质、主体、实现方式等基本问题大多语焉不详或莫衷一是。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丰富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开展农民权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和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尝试从农民权问题的发展沿革入手,以利益分析为研究主线,对农民权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实现模式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探寻出一种切实可行的农民权实现模式,促进农民权早日变成现实。

二、农民权的由来及发展长期以来,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一直被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其他国家的使用者可以从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起源国或者非原生境保育机构无偿地获取并利用。但是,随着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技术的发展,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价值日益凸显。拥有全球大部分植物遗传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对这种无偿获取和利用的现状越来越感到不满。西方发达国家依靠雄厚的技术力量和资金优势,无偿地利用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大量培育植物新品种、开发药物,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并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近年来,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保护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例如,基因和植物新品种开始受到专利保护,农民传统的留种和交换种子的权利开始受到限制。与此同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却被排斥在法律保护制度之外。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西方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掠夺愈演愈烈,激起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尽管发展中国家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上付出了世世代代的努力,却得不到任何利益补偿,相反还要为发达国家利用这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开发出的植物新品种或专利付费。
于是,发展中国家提出“农民权”的概念,要求西方国家尊重他们基于其植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正当权益。“农民权”一词最早源自于1979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内部的一场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在以遗传资源为基础的现代生物技术应用中,遗传材料提供者与生物技术提供者在利益分配中的不平衡。①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不懈的努力争取,“农民权”的诉求在国际社会逐步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在近几年里有了可喜的突破。1983 年11 月,130 多个国家在罗马通过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1 届大会第8 号决议,即《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 International Undertaking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这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1989 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第25 届大会通过的4/ 89号决议明确承认了农民权,同时承认,各个地区的种植者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作出的巨大贡献构成了全球植物生产的基础;5/ 89 号决议明确提出了农民权的定义;3/ 91 号决议承认各国对植物基因资源的主权,并认为农民权将通过国际植物遗传资源专项基金的支持加以实现;1992 年,在巴西首都里约热内卢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 ,是涉及生物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第一个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国际协议。《公约》明确反对遗传资源是全人类共同遗产的传统观点,首次确认了各国对其遗传资源拥有主权的原则。1992 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内罗毕最后文本的第3 号决议载明“有必要寻求解决办法,以解决与植物遗传资源有关的各种突出问题,尤其是(1)《生物多样性公约》所强调的非原生境收集物的获取问题; (2) 农民权问题。”② 1992 年联合国启动的“21 世纪议程(AGENDA 21) 行动计划”指出必须逐步实现农民权。①1996 年有150 个国家加入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全球行动计划”( Global Plan of Action) ,并通过《莱比锡宣言》,把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次上实现农民权,促进源自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利益的公平分享作为长期目标之一; ②2001 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了《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取代了运作18 年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条约第9 条以“农民权”为标题,正式将农民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予以确认。条约要求各缔约方应当适当地根据其国内立法,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权,包括:(1) 保护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2) 公平地分享植物遗传资源利用所带来的利益; (3) 有权参加国家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方面的政策的决策。③非洲统一组织(OAU) 2000 年制定的《生态资源示范法》第五部分也对农民权的定义及其范围作出了规定。④印度于2001 年9 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涉及农民权的国内法———《植物品种保护和农民权利法》,对农民权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⑤赞比亚、泰国、孟加拉国也出台了相关法律。⑥近年来,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新一轮议题主要涉及三大主题,即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保护,而其中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都关涉农民权。

自1999 年9 月以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已经开始就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的关系进行广泛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还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 IGC) ,有关农民权的讨论正在进行之中。⑦2001 年11 月,世界贸易组织(WTO) 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会议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由此启动新一轮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其中TRIPS 协议新一轮谈判将动植物及其生产方法、植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的审议( TRIPS 协议第27. 3 (b) ) 、TRIPS 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CBD) 等纳入议题,并将特别审查《TRIPS 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审查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等。⑧如何促进农民权的实现将会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

三、实现农民权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经过发展中国家二十余年的努力,农民权的理念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包括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都一致同意应当促进农民权的实现。但是,虽然农民权已经被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写入法律文本,但大多还只是一些原则性和道义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太大的法律约束力和可操作性。许多西方国家坚持认为农民权主要是一种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权利,而不应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不应成为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而发展中国家则希望能够切实实现农民权,真正能够从植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利益。最具法律约束力的世贸组织TRIPS 协议目前还没有承认农民权,其新一轮谈判的结果将对农民权问题作何规定尚不得而知。农民权要从纸上走到现实中来,仍然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当前农民权面临的问题和障碍主要有两个:一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益分歧;二是农民权理论本身尚不成熟。二者之间又是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植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价值有了全新的认识,21 世纪被认为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这些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一旦与现代生物技术相结合,会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西方发达国家近年来力主强化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其用心正在于此。然而,这些知识产权却仅仅属于提供技术的一方,提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一方却不拥有任何知识产权。在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下,占有技术优势的西方发达国家成了最大的赢家,而主要提供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却一无所获。农民权的提出正是发展中国家试图打破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的举措。因此,农民权问题的分歧,实质上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发展中国家一开始提出农民权,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权利诉求,对农民权理论本身并没有顾及太多,以致于这一理论众说纷纭,缺乏严密的理论体系。首先,大家对农民权的性质存在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农民权是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还是一种非专有性的抽象权利? 其次,农民权的权利主体和客体保护范围、内容也有待明确。最后,一套可操作性强的农民权的实现模式也有待设计确定。只有先从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