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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行为响应与农村环境治理有效性研究——基于豫东W乡环境整治行动的调研

日期:2021年03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5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031013594436 论文字数:42522 所属栏目: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环境治理一般遵循着“政府责任”的逻辑,由此,政府管治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一种经常性手段,也即通过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制度法规、培植和构建监督网络等手段,形成良好的管治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农村环境的低效和无效治理。

一、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

作为最大的治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基层乡镇政府对环境问题的投入和关注程度,直接决定着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走向。因此,要摆脱农村环境治理的低效甚至无效的状态,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是其中的必要手段。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要根据地方实际,开展差异化治理实践,所以,基层政府应将原属于村级单位的职能逐步“转移”和“腾挪”给村民委员会,增加环境治理自主性和治理活力,而非僵硬的“指派”具体任务85;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一级缺少专业的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治理工作,农村环境治理也一直假借政府的其他部门开展实践活动,一定程度上导致治理效能低下。所以,基层政府要着手成立专业的工作部门或工作小组,使得环境治理的任务被固定下来,而非在不同部门之间成为“踢皮球”一般的存在,以提高治理专业化和常态化程度。此外,政府还应明确“掌舵”角色,合理把握“掌舵”内涵,真正做到“既要管的少,又要管的好”,最终摆脱低效甚至无效治理的状态,存进农村环境良性发展。

其次,规范政府职能。第一,要依据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层级部门上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做到专人专事、专款专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实践86;第二,环保部门应保持一定独立性,避免对政府过分依赖,政府也应该减少对环保部门的干涉,改变政出多门和双重领导局面,以加强环境治理工作的稳定性和专业性;第三,要厘清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合理配置乡级、村级和部门事权,做到“管的清、不逾越”,保证权力规范有效行使,并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真正做到环境治理工作“依政”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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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总结

在长期的农村发展进程中,蕴含其中的环境问题是在时间和实践基础上逐渐衍生并积累下来的,集复杂性、多样性、严峻性等于一身,是农村社会实践长期发展的产物;另一方面,长期实践积累下来的环境问题不仅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消失,反而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延续下来,致使新旧环境问题交叠,抗逆性不断加剧。因此,针对既有的农村环境问题,要找出和建立适合广阔区域农村的环境治理方法需要在深入掌握农村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并经过实践的检验,最终推广到广阔农村地区开展治理实践,这也是新时代对农村环境治理问题提出的新挑战。

通过环境治理政策的梳理和现实问题的对照,发现农村环境治理存在一种应然和实然的逻辑线索,也即应然层面的治理表现和实然层面治理结果,由此构成农村环境治理的政策和行为双向逻辑。政策层面,农村环境治理遵循政策生成和政策下沉逻辑,并以此指导农村环境治理实践;行为层面,农村环境治理的行为响应达不到政策预期,并存在差异化的实践,包括治理主体、服务执行、监督网络和乡民习性等问题,四个层面的问题共同产生作用,最终使农村环境治理严重偏离政策预期,从而形成了农村环境低效甚至无效治理的负面状态。在低效甚至无效治理的基础上,农村环境进一步表现为:治理主体“不能”落实、治理权责“不能”统一、治理内容“不能”达标和治理过程“不能”持续等问题,这也构成了农村环境治理的现实样态。对此,文章尝试从管治、自治和共治三个维度着手,通过不断提升“依政”调合能力,大力落实“依政”参与能力,稳固推进“依政”协调能力,保证农村环境治理在解决既有问题的基础上,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化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