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与社会在公共事务中的合作,可追溯到殖民主义时代,如美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作为殖民主义时代最早的慈善团体,哈佛学院的情况很好地说明了殖民地社团的公私合作”2。到 20 世纪 70 年代末期,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与竞争机制,革新传统的公共行政方式,以扫除政府垄断和效率低下的弊端。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西方政府减少了对公共事务的投入,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全部或部分交由市场和第三部门。然而,“市场失灵”与“志愿失灵”的出现,导致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两极分化。市场失灵是指市场组织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由于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因素,导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缺失,无法保证社会公平。“志愿失灵”是指志愿行为偏离公益取向,志愿组织无法通过提供志愿服务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3。“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共存,要求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相互合作,取长补短。这也就是说,需要在“政府统治”和“自治治理”机制之外,确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即“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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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江西省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18
3.1 江西省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举措......................18
3.1.1 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19
3.1.2 注重落实主体责任........................19
第 4 章 江西省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困境分析..........................25
4.1 理念滞后,过度依赖于行政推动........................25
4.2 产品设计不合理,存在重大缺陷................................26
4.3 宣传乏力,“综治险”扩散缓慢.........................27
第 5 章 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对策.......................29
5.1 加快理念重塑,倡导“多中心”合作治理......................29
5.2 注重整合资源,扩大“综治险”队伍................................30
第 4 章 江西省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困境分析
4.1 理念滞后,过度依赖于行政推动
在实际中,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要涉及到政府和保险业两个“中心”。政府和保险业未树立正确的理念是导致江西省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首先,政府坚持落后的政府管理理念,未树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社会治理理念。树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理念就是要在社会治理领域,通过协议或一系列制度安排(具体包括了政府补助、合同承包、凭单制、特许经营、志愿服务等形式)将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活动或服务部分或全部由私人组织来承担,使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合作关系。显而易见,保险业属于私人部门,政府属于公共部门。要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政府就要树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理念,通过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进行财政补贴等方式,让保险业承担起部分基层社会治理职能。“综治险”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产品,保险公司才是销售、运作的主体。然而,江西省相关政府部门却依靠行政强制力,把“综治险”的推广与综治考评挂钩,甚至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参保。在强势的行政力量面前,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自主性大大削弱。2014—2016 年是“综治险”在江西推广的鼎盛时期,而这一时期的推广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动,即各地政法委将“综治险”的推广作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综治考评的“硬指标”。
其次,保险业形成了“行政依赖”的落后理念,未树立“多中心”治理理念。树立“多中心”治理理念,就是要让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以克服政府这一单一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治理上的不足。作为市场主体之一,保险业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中心”。要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保险业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之中,承担起相应的治理责任。然而,在江西省,各地市、县人保财险公司长期形成了行政依赖心理,在“综治险”推广工作上习惯性依靠政府,自主性和积极性不高,进而导致了其市场竞争意识的弱化和市场竞争能力的萎缩。因此,当政府部门的“行政推力”消失后,各地市、县人保财险公司也 “听之任之”的“不作为”,导致了“综治险”与基层社会治理“两张皮”。这也是江西省“综治险”参保率自 2017 年以来急剧下降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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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对策
5.1 加快理念重塑,倡导“多中心”合作治理
理念是实践的先导,是实践活动的航标。要推进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综治险”防灾减灾、化解社会矛盾的社会治理功能,就必须树立“多中心”治理理念。根据合作治理理论的观点,“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的出现,导致了无论是政府,还是市场组织和第三部门都无法独自应对不断增长、日益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这就要在“政府统治”和“自治治理”机制之外,建立一种“多中心”合作治理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机制中,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治理主体通过相互协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首先,政府要转变固有的“行政主导”理念,增强保险公司的基层社会治理自主权。作为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形式,“综治险”本质上还是一种市场产品,它的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都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而决定,遵循市场规律。因此,政府不能利用行政强制力来直接干预“综治险”的具体事务,而是应该制定相关的规章、政策来引导保险公司履行社会治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为保险业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保险公司要转变原有的“行政依赖”观念,强化主体意识。保险公司是具体负责“综治险”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主体,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不断优化产品设计,加强宣传,以提升居民参保率。在“综治险”推广政策变化的客观现实中,保险公司要从根本上消除“依赖心理”,树立主动意识、自强意识、竞争意识、发展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创造性,逐步探索出一条由单纯的“行政推动”型向“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型转变的可持续发展道路。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要加强与政府的合作,定期向政府部门反馈承保及赔付情况,以便于政府及时掌握治安动态,发现基层社会治理的突出问题,进而研究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