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一 选题的背景
我国在 2010 年就已经完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然而在全球现代化法治的法律共同体的要求下,我国仍致力于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然而,人权的保障状态即是一国法治的具体表现,我国出于法治实质要求上的公正与公平并重,形式上的效率与效益相应的大前提,兼顾程序和实体公正,为了充分保障每个公民的人权,在致力于有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逐步提高人权的保障力度,从 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对人权保障的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举措。自此以后,各种法律的制定,各种规定,都必须尊重宪法的基本要求“保障人权”角度出发,2012 年我国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2014 年在北京举行的第 18 届中共中央委员会第 4 次全体会议,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的工作报告,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质核心就是依宪治国。2015 年“两个规定”无疑都是继宪法修订以后我国在保障人权上举足轻重的重大举措。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权力机关在活动中,都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也必须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前提下行使公共权力。而后 2017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做了工作汇报,汇报内容主要以推进法治进步,充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为核心,在认真贯彻总体的国家安全观,依法制裁犯罪,保障人权的基础强化办案责任,健全制度机制,保障人权的力度。由此,本人在我国司法领域着重推进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以宪法的核心精意“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试讨论立案侦查中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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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人权基本价值理论和人权保障
人权的价值与人权的保障,在不同的物质生活阶段或者在同一社会阶层的不同条件下都有着不同的定义,这使的人权的涵义在学术界仍存在着不易平衡的分歧,因此对人权的定义,并没有什么绝对统一的观点。但是经过学者们从不同维度对人权以及人权价值内涵的阐述,我们能够接触更多层次从而去了解人权的本质。多数学者在提及人权的时候,普遍认为人权是每一个特定主体在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思维的,并能依法履行承责的人所必须享有的生存下去的基本权利。而基本权利指的是能被法律所承认的,每一个公民基于自身的人格而自然存在以及被法律所具体化形成的能实现的价值。因为这是基于法律自身含义认识的人权理念,所以被大部分法学学者称作“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做个简单的类比,相比于合同通过自身意思表示明确权利与义务,人权并不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权自始存在,不因法律制定而创设,也不因法律限制而变更和剥夺。基本人权是一个人基于生存所对社会要求的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最基本的权利,正因为是基本权利,它必须具有稳定性,法律也仅仅只能是保障人权的手段,而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具体化规范了人权法律上的涵义,这是人权制度化的起始,基于此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主体平等,财产所有,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做了规范性的表述并予以保障。不但保障人权的实施,也保障人权的意义不被漠视。
二 侦查权的概念及主体
整个刑事程序就是通过行政权和司法权相继支撑的过程,按照一般分权学说理论认为,司法是和立法、行政相交应的一个权力概念,司法权由审理权和裁判权构成,裁判权作为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的权利,通过庭审对有纠纷的双方提供的情况居中作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由强制保障实施的判决结果,立案侦查后的刑事程序中,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交应、相抗衡。侦查权,指的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享有的进行刑事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都是国家法定的侦查机关,依据法律形式侦查权。从某种方面上来讲,侦查权最合适的运用主体应该是上述的国家侦查机关,因为侦查权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要随时根据案情进行变化调整,进而改进侦查程序。我国侦查权的行使主体与其他国家不同,因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在司法权的基础上分立出法律监督职能的侦查权,此时侦查措施不仅保障法律监督职能的实施,并作为法律监督职实施的重要途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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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宪法学分析
第一节 权利保障的宪法学分析
一 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
回顾一下全球法治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和宪法制定的历程,就可以发现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在互动中博弈平衡,而已经实现宪政的国家是国家权利和公民权利在博弈过程中达到了动态平衡,国家权利受到了限制且高效发挥作用,法律对人权全面而完备的保护,使其免遭国家公权力的刑事追诉。中西方法治国家,尤其是法治发达的国家,对公民刑事程序权利的保护与确认总是宪政与宪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甚至可以说在宪法保障的公民诸项权利之中,任何一类权利都不能像公民的刑事程序权利一样受到宪法的如此重视。
宪法在诞生之初是以人权保障为主线,宪法保障人权斗争的成果,制定宪法是现代国家人权发展的必经之路。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展与公民个人权力的压制,当代宪政制度逐渐转型,公民的程序性权力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人权保障不仅至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而且是宪法的重要功能。首先,宪法中直接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国家有义务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第二,宪法合理配置国家权利,制衡并限制国家权力滥用,避免人民权利受到侵害;宪法以制度化形式保障人权实现,例如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应当以程序化的方式限制其权利,更要对其权利进行相应救济。
二 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原则,侦查权控制的必要性
人权,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每个人都应该按照其尊严和自由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2004 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关条款,这是我国宪法对人权的重大修改,对未来人权保障产生了及其深远的影响。制定每种法律,都应当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础;公民的行为方式,都应当尊重保障人权,违犯必须要负相当的法律责任;国家权利的使用,也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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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价值理论基础
一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实质是落切贯彻对全体公民权利的保障
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功能,但并不是就要忽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功能。如果犯罪的人不能被法律惩罚制裁,人们就不会重视法律的规制效果,犯罪氛围就会蔓延开来,人民的利益就会遭到侵犯,这时人权保障也就不复存在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侦破案件真相,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增强人民的认同感和安全保障感,实现权利使用的正当性。
刑事诉讼法并不能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以准确无误惩罚犯罪,可能会出现无罪的人被打击,这使每个守法公民成为刑事诉讼潜在的追诉对象,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不是维护坏蛋,而是在保障全体公民的人权。
宪法的精要在于平等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不仅保护多数守法公民的权利,还保护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宪法对于少数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得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有了最为充分的依据。无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多么残忍,多需要受到法律制裁,只要他具有国家公民的资格,宪法就应该对其相应人权进行保护。所以,宪法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相应人权的保护。因为从宪法来看,即使是犯罪的人,限制与剥夺的权利应与其所施罪行的行为相当,其他权利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为了使刑事诉讼法顺利进行,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可能会剥夺其财产权、隐私权,但是还是尊重其公民资格,保障其他权利。只要法院没有对其进行有罪判决,侦查机关只能有限度剥夺嫌疑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其生命权、健康权等其他权利无权侵犯。因为宪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使他不用担心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侦查机关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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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侦查权的行使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借鉴....................10
第一节 国际司法刑事侦查的准则....................10
第二节 英美法系侦查权的行使与人权保护的考察..................10
第四章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13
第一节 历史原因是造成保障人权忽视的主要原因..................13
第二节 立案侦查过程中侵犯人权的常见形式.....................14
第五章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之完善.....................21
第一节 转变侦查机关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办案模式...............21
第二节 以“权力”监督“权力”,构建权利监督机制,加强外部监督,控制侦查权.............23
第五章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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