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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论文-滥伐林木案件在金湖县发案的特性、原因及预防措施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706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8051506589728 论文字数:2420 所属栏目:森林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要:近几年来,金湖县滥伐林木案件频发。通过对该县涉林案件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其中的特点、原因,并找出了预防对策,以防止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林木滥伐;案件;金湖县 

 

 
近几年来,金湖县滥伐林木犯罪案件频发。这不仅毁坏了本地森林资源,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而且扰乱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同时又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为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案件发生,维护本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过对本县近几年来涉林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其中的特点、原因,并找出了预防对策。

 

1 滥伐林木案件发案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金湖县滥伐林木案件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的特点:
1. 1 发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本县林业案件2000年发生34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 2001年发生39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 2002年发生49起,其中刑事案件4起; 2003年发生26起,其中刑事案件8起。2001年共判决有罪2人,2002年判决有罪4人, 2003年判决有罪6人, 2004年判决有罪11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1. 2 发案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从调查情况看,本县滥伐林木犯罪主体,既有普通农民、个体户,又有集体或国有林木所有权人;既有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村、组干部,又有私营业主等。据统计,县法院在近3 a审理有罪判决的案件中,村、组干部有12人,约占整个滥伐林木案件的52%。
1. 3 案发地大多在农村偏僻地区由于树木多生长在农村的拾边地、荒滩、河堤、圩埂等边远地带,一些滥伐林木者认为砍伐地点较偏僻,交通不便,信息不畅,砍伐时无人知晓,存在着侥幸心理,但事后仍有人举报,许多案件数月后才被发现,有时甚至1~2 a才发案。
1. 4 案发性质大多数为越权砍伐从案发情况看,绝大多数滥伐林木案件系无《采伐许可证》砍伐或虽有采伐证,却超范围采伐。
1. 5 涉案标的不断攀升调查显示,滥伐林木的蓄积量,少的十几立方米,多的几百立方米, 2003年滥伐林木的数量比2002年上升200%,且有逐年增长趋势。
1. 6 少数单位或部门存在着有组织犯罪的倾向少数案件行为人,为了单位或部门小集体的利益,通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等形式,来规避法律,分担追究责任的风险,不申领《采伐证》即决定集体采伐林木。
1. 7 极少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怠于行使职权在县法院审理判决的滥伐林木案件中,有2件涉及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发生的滥伐林木案件查处不及时、甚至徇情枉法犯罪。

 

2 滥伐林木案件频繁发生的原因分析

 

2. 1 涉案主体法制观念淡薄相当一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采伐林木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和适用范围不太清楚,尤其是对在承包田周边和拾边地上栽植的树木也需要办理采伐证,认识模糊,某些乡镇主要领导不重视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造成了个别乡镇滥伐林木案件屡禁不绝。

 

2. 2 涉案主体的生态意识较差一些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少数群众和部分林木经营者,对林木保护生态环境、调节气候、改善人类居住环境的重要性和现实影响认识不足,甚至存在着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砍伐自己单位的、个人经营的又拥有所有权的几株树不违法,对环境无影响。

 

2. 3 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服务不到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林木资源缺乏动态管理,未能做好林木管理延伸服务工作,具体表现为:办理采伐证掌握的标准不一、办证周期较长、审批工作效率低。一些群众见办证时间长、等不及或不理解采伐审批制度,而导致滥伐林木案件频繁发生。

 

2. 4 经济利益驱动作用近年来,为数众多的林木加工企业应时而生,仅本县就有240家以上木材加工企业(户),对木材的需求量急增,加之经营者设备简陋,工艺粗糙,科技水平低下,对林木资源消耗量极大,每年消耗的木材约在12万m3,而县域内林木年生长量只有8万m3,资源十分有限,外购木材运输成本高,赚钱少,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一些经营者不问林木来源是否合法,均予以争抢收购,或在收购时,为偷漏规费而组织无证砍伐,导致滥伐林木现象加剧。

 

2. 5 对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评判标准不一对滥伐林木案件,《刑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国家规定的法律标准,不同部门、不同的人对此类案件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不一,社会观念与法律准则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此类案件对社会的危害同其他违法犯罪相比有较大区别,其他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直接危害,而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社会和他人形成间接危害,人们暂时还看不出其严重性。还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此类案件往往处罚不严,出现以罚代法、以罚代刑、以罚代管现象;个别执法人员徇情枉法,从而使林业有关法律惩罚的警示教育作用不能充分凸现出来,存在屡罚屡犯的现象。

 

3 对滥伐林木犯罪的预防措施

 

3. 1 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加大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由于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因而要重点加强对镇、村、组干部学法、守法,并带头接受有关法律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 2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林木资源动态管理要从源头上防止林木违法犯罪案件发生;要坚持依法治林,规范林木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要提高采伐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努力提高采伐审批工作效率;严格采伐管理,抓好林木采伐审批关、检查监督关,以遏制滥伐林木现象的发生。
3. 3 加强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一是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滥伐林木数目不大,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及时行政立案,及时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司法机关对滥伐林木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从严从重惩处,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三要选择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公审公判,并进行媒体曝光,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3. 4 政府有关部门应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降低有关规费收费标准该审批的林木采伐(如公益林)要严格,不该审批的林木,如商品林采伐要取消审批;不同类型的林木,要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有的干脆取消征收任何规费,如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