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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硕士论文范文:论劳务输送之法律政策及其在过我国的完善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708310846561631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8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308281458496945 论文字数:38560 所属栏目:法律社会学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
劳务派遣硕士论文范文是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该制度在我国起源较晚,却发展迅速,并一度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划入法律调整范围,成为劳务派遣业营运活动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然而,该法对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制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如关于派遣机构的资质,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期限,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缺乏清晰、有效的规定。随着劳务派遣制度的广泛适用,各种滥用劳务派遣、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就业的稳定性和劳动力市场的有序性,严重偏离了《劳动合同法》旨在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权益、发展繁荣劳动力市场而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的立法初衷。劳务派遣业的恶性膨胀严重影响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修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的呼声日趋强烈。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组织过专门的执法检查和调研;全国总工会和各地方总工会以及人力社保部门密切关注各地劳务派遣制度的运行状况,各级人大、政府陆续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劳务派遣行为提上议事日程。2012 年 3 月 9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全国两会上指出,今年将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改重点包括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条文。该消息经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1]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劳务派遣制度相关法律已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行之举,专家学者、甚至普通老百姓都纷纷献计献策。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对劳务派遣已做出了自己的探索,如 2011 年开始,天津、吉林、上海、杭州等地相继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等,针对《劳动合同法》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完善,但这些地方立法的有些规定仍流于形式,无实际可操作性。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劳务派遣发展的现状和相关法律规制,要规范我国劳务派遣制度,首先应抓紧完善全国性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其次是要落实和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劳务派遣朝着良性方向健康发展。在已有地方实验性立法条件下,制定和完善劳务派遣的全国性规范已迫在眉睫。应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作出明确具体的阐释,严格规制派遣机构的设立许可条件,规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可行性措施。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一、 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在人力资源界一般称之为“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务租赁”等。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传统以及法律思维的差异性,对“劳务派遣”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定义。国际劳工组织第 181 号公约将劳务派遣界定为:提供雇佣工人的服务,目的是使这些工人可供第三方使用,而该第三方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他们给工人分配任务并监督这些任务的实行。[1]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概念。学者们对劳动派遣的定义也持有不同意见。例如郑尚元教授认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契约后,由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单位通过签订人力派遣契约,将劳动者派遣到第三方(用工单位)参加职业劳动,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行使职业劳动的指挥权与管理权。[2]董保华教授的观点:劳务派遣是指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工(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后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佣和使用的分离。[3]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由三方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复杂的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进行劳动。


第二章 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劳务派遣,第一次对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进行了规制,此后劳务派遣领域呈现出一片的“繁荣”景象。据全国总工会调查显示,近年我国劳务派遣工数量的年均增长率高达 36%,2010 年我国劳务派遣工约为 2700 万人,而 2011 年已达 6000 多万人,约占城镇总就业人数的 20%,全国现共有劳务派遣单位 3万多家。[1]如今,我国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性质各异,不仅外企、私企,还有国企,甚至某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也适用劳务派遣制度。从行业看,主要集中在建筑、工交、港务、钢铁、金融、电信等行业,其涉及的具体职位主要有接线员、小时工、柜台、秘书、商务谈判、出纳、客户经理、销售人员、司机、保安等。从就业人员结构来看,我国通过劳务派遣就业的从业人员以大中专毕业生、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技术人才为主。从区域分布来看,我国东部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发达省市劳务派遣发展快、规模大,这些地区的劳务派遣用工约占到全国的 40%。中西部劳务派遣尽管陆续不断地开展起来,但规模都比较小。有关数据显示,广州市现有 687 家劳务派遣公司;东莞市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就有 512 家。[2]上海从事劳务派遣的公司有将近 1000 家,使用劳务派遣的企业在 4 万家左右,员工总数则达到 100 多万人。如上所述,我国劳务派遣业迅速膨胀,在许多行业和企业甚至成为超主流的用工形式。同时,由于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各种滥用劳务派遣、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一节 劳务派遣机构经营混乱的现象突出


一、 行业准入门槛低、经营主体资质参差不齐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需求日益增长,在强大的经济利益刺激下,各种人力资源从业机构如雨后春笋出现,但这些机构参差不齐,大多数质量较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型而成,有的是职业中介机构扩展劳务派遣业务,有的是劳务输出机构增加劳务输出的形式。[3]有些机构名为劳务派遣单位实则经营劳务中介或劳动人事代理业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以非派遣业务之名行派遣业务之实。此类机构和组织套用名目众多,诸如人力信息咨询服务、人力资源顾问、人事代理、人才服务市场等等。它们以较低的注册资本成立劳务派遣公司雇佣人数较多的劳动者,并无实际能力保障所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追求利润,劳务派遣单位往往与用工单位相勾结,以免除劳动法义务或规避劳动法责任。同时,劳务派遣机构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差,缺少那种既懂人力资源管理又懂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人员。[1]有些派遣机构因各方面实力不足、经营管理不健全、专业性不强,又忽视自身建设,为降低成本争取市场,采用各种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影响劳务派遣市场的有序发展。


第三章 劳务派遣制度的法理分析.......... 20-32
    第一节 劳务派遣制度的特征.......... 20-21
    第二节 全球劳务派遣的发展历程.......... 21-23
    第三节 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关系.......... 23-29
    第四节 劳务派遣与相关用工方式.......... 29-32
        一、 劳务派遣与职业介绍的比较 ..........29-30
        二、 劳务派遣与人事借调的比较.......... 30-31
        三、 劳务派遣与承揽的比较.......... 31-32
第四章 劳务派遣制度的国际比较.......... 32-38
    第一节 各国关于劳务派遣机构设立..........32-33
    第二节 国外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 33-36
        一、 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 33-34
        二、 关于劳务派遣期限的立法.......... 34-36
    第三节 国外立法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36-38
第五章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若干建议.......... 38-46
    第一节 对劳务派遣机构提高门槛、加强监管.......... 38-40
        一、 建立严格的公司设立许可审批制度.......... 39
        二、 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年度审查制度.......... 39-40
        三、 建立备用金或风险保证金制度.......... 40
    第二节 完善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范围的规制.......... 40-42
    第三节 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立法中的用人..........42
    第四节 完善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