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国要进一步推进“三审合一”并建立上诉法院、规范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制定相关的法规、合理使用技术审查官制度、提升人员配备质量、运用信息技术以提升审判效率与质量。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实现长远发展,实施创新强国战略。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及其对司法机制的要求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权利是法律分配利益、调整法律关系的法律工具。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设定的权利,目的在于分配智力创造成果上产生的利益,调整可能出现的利益相关方之间关系的不平衡。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也为其司法保护设置了难点。
一、权利客体的信息本质与智力创造的复杂性
法律权利的内容根据权利客体而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主要有专利、版权、商标等,归根结底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人的大脑将自然存在的信息加工成“知识”,这种“知识”是优化后的信息,即智力成果,其本质就是一种信息。智力成果在人类发展历史上,一部分是积存的,另一部分是创新性的。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应受到保护,其创造者才能从中获得创新带来的回报,从而鼓励创造者进一步创新,进而实现社会进步与发展。
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十分必要。创新性智力成果,即凝结了人的智力活动、具有创新性之成果。这种成果是基于现有的公共智力成果,加入个人的智力劳动,而重新创造出来的。创新性的智力成果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从农耕时代、手工业时代,到大机器工业化时代、电气化时代,再到互联网时代,其在生产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不断上升,替代着越来越多的劳动力、生产时间和其他生产要素。其作用之大及地位的提升使之在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创新智力成果的信息本质使知产保护客体从本质上看,都是负载于不同载体上的“信息”,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这些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更奇妙的是它的“共享性”。共享性即同一信息可以被多个使用者同时使用。实物往往是排他的、独占的,无法在同一时间由两个或以上的使用者使用,并会随着使用而产生损耗;而信息却是可复制的、且经过利用没有损耗。这种“共享性”还表现在:只有通过共享,创新性智力成果才能被认知、确认、证实确有保护的必要。例如:专利权是以“公开”换保护,获得“独占权利”。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特有的“难点”
一、法律适用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特有”难点首先体现在法律适用的专业性。其专业性要求源自下几方面:
其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庞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织,国内法与国际法或外国法的选择。就国内法而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此外,还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的程序法。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那么就涉及到外国法或国际法的选择与适用。如果涉及到当事人订立合同,则会涉及到《合同法》,如果涉及到侵权,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这恰恰体现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在立法方面的与众不同,涉及法律之广、层次之多是其他法律权利所不可比拟的。
其二,不同类别的知识产权各具特点。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要求具备“三性”。专利通过以适当地公开换取保护。商标18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构成要素众多,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等。著作权和邻接权,包含着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为了保护创作者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此外,还有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等。以上这些权利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使用、许可、转让来获得利益。在适用法律时,审判者需要对这些不同权利的产生、授权、许可、使用、继受、消灭等有深入的研究,并且有丰富的经验。
其三,其技术含量之高、涉及专业广,对法律适用和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判定权利有效性、是否侵权、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等问题上存在着难点。在涉及专利等问题的众多案件,法官往往不可能是每个方面的专家,就算具有相关知识背景、审理过相关类型的案件,也很难说在个体案件中有明显的优势。而且这些处在社会技术领域前沿的发明创造往往是其所在领域的最新发展,这大大提高了审判的难度。因而在适用法律方面,法官要在充分了解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及实际情况下做出法律适用的选择,实非易事。
因此,法律适用的专业性有赖于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专业的司法辅助手段、高超的技术查明方式、合理的审判机制。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现行的审判体制
一、专业审判庭与知识产权法院并立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从三种诉讼类型案件分庭审理,到逐步建立知产审判庭,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93 年,我国第一个知产审判庭在北京市中院成立。随后,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知产庭。截至 2012 年底,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共计 420 个,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达 2700 多人。在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各级法院中知产案件由民、行、刑庭分别审理。由于知识产权的信息本质特性及其作为特殊财产权的特性,对审判的专业度、统一性、裁判尺度的一致性、避免循环诉讼的高效性等提出高要求。三种诉讼类型分庭审理的模式显然无法满足其要求。
成立知识产权审判专庭是知产案件集中审判的试验。1996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建立知产庭,开始“浦东模式”的试验,即知识产权庭“三合一”审判形式。这一模式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同一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纠纷时存在管辖冲突的问题,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也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专业特长,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后来试点扩大范围,逐渐形成了“福建模式”、“南山模式”等。这些尝试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全国广大地区的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实行三审分离,这与现实需求形成较大落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经济的迅速腾飞,知识产权事业飞速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矛盾纠纷也迅速增长。最高法院数据显示,2009 年至 2013 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从 3 万多件增长到近 9 万件;行政案件从近 2000 件增长到近 3000 件,刑事案件则从 3000 多件增长到 9000 多件。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增幅较大,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
第二节 现行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现状,虽然已进行一些改革,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存在法院审判标准不尽统一的可能、审判机构管辖层级设置不尽合理、程序不尽协调及由此造成的专业性问题、法院体系与行政体系分工不清晰、审判规则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一、裁判标准不尽统一
首先,现行的管辖制度下,普通法院管辖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并存。在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广州、上海,其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一部分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部分由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专庭管辖。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然而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交叉管辖一方面可能造成管辖冲突,另一方面难免造成裁判标准不尽统一的可能。管辖设置不合理导致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业性上难以保证,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看法可能不同,直接导致了裁判标准和结论可能存在巨大差别。而裁判标准不够统一的可能与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初衷有所背离,也不符合其统一性的应有之义。
其次,普通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处在普通法院和专业法院两个不同的维度,所定位的功能与角色有所区别。普通法院审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而知识产权法院因知识产权而设立,担任着实现审判统一性、专业性、高效性的职责。一方面,国家在这两种法院投入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是有所区别的,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的办公场所、法官团队、立法司法配合等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其办案经验、法官专业度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提高,这是其统一、专业、高效的保障。而普通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的分工交叉,削弱了裁判的统一性。
最后,两种法院管辖共存,使得最高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指引不够有力。最高法院通过出台法律文件、审判意见、判例等对案件审判进行指导。而知识产权案件在两类法院分别管辖的模式对指导意见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兼顾到两者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同,一方面要兼顾两者的联系与交叉,而且不同体系的沟通管道也会造成不一致性,削弱审判指引的力度。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不同,层级管辖和地域管辖设置存在差异,最高院进行审判指导时可能需要分别予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不存在上下级指导的关系,无法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贯彻到普通法院。由此造成的交叉与衔接的真空会一定程度上影响裁判标准的统一。
..........................
第三章 域外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制度的建立与运行..................19
第一节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业统一审判 ...............19
一、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