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诉讼作为解决的方式之一,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我们不能忽略其他纠纷解决的途径,这样能够减轻诉讼的负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调解、和解、仲裁、信访等等机制来处理社会矛盾,在知识产权公益案件中能否也能加入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减轻诉讼负累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
(一)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两个相对的概念,这种概念划分起源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但从浅层字面意思理解,私益诉讼是指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那公益诉讼当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经历长期的发展,在当今的社会中又被赋予了更加与时俱进的含义。
当代公益诉讼是起源于发达国家,在工业革命之后,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的情况下,立法模式也在随之发生激烈的变化,由保护私人利益逐渐向保护公共利益演进。在西方法治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中,公益诉讼的称谓也各式各样,例如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以及日本的民众诉讼等等。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一直被界定为私权,因此,知识产权法也被视为私法中的一员。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知识产权作品得到更加有效的传播,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冯晓青提出虽然知识产权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保护知识产权者的私人权利,但是它也应当顾及对公益的保护,如何实现知识产权私益与公益之间的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永恒不变的目标。目前为止,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主要区别就在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存在差异,就本人而言,我认为公益诉讼应当采取广义概念进行解释更加妥当。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机关去进行公益诉讼,对待社会公益也是每个个人、每个团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此也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应尽的公民之责。采取广义概念,宽泛的公益诉讼主体也能更好地进行监督,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
(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概念
知识产权在我国属于新兴发展的领域,从近几年的社会市场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出现在人们视野中越来越多。其中重要的体现之一就是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增多,我国一些地区设置了专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相应的制度设施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当中。为何知识产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首先是与它本身的特殊性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本身兼具私益性质和公益性质。因此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就需要十分慎重。争取在解决案件的同时兼具保护公益和私益的责任。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上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实践当种又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制度和经验。从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的 2005 年以北京大学张平等为代表的五位教授请求宣告 3C 集团 “DVD专利池”发明专利无效一案到近年来的“乌苏里船歌案”,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案件在逐渐增多,国际社会上出现的Gilead公司持有的4项艾滋病治疗药物专利被撤销的情形,知识产权的侵害程度和范围都在扩大,同时也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寻求正确并有效的制度去保护知识产权是目前最棘手的问题,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正好满足我们现在的需求。
为了充分搞清楚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就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一直被界定为私权,因此,知识产权法也被视为私法中的一员。但是,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保障知识产权人的法定权益,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知识产权作品得到更加有效的传播,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具有私益和公益的性质,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切身利益,知识产权产品投入市场之后就关切到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更有甚者,有些知识产权产品本身就是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传承,例如我国的四大名著,他们就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因此,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就成为知识产权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法与其他相关性法律已经对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仍然需要长期的实践探索。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并不存在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定,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综上,可以把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界定为任何个人,组织或团体,国家机关依法在知识产权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提起的诉讼活动。
.............................
二、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看不见的财产权利,是由无形的智力劳动换取的成果,它的本质属性就是客体的非物质性,换言之就是它是通过看不见的智力成果转换到看得见的载体,知识产权人就因此获得相应的权利的方式。
知识产权是集人身性和财产性两种属性相统一的一种权利代表。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人应当处在该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当中,并且不具有替代性。人身性体现在于权利人的专属和排他。所谓财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智力劳动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基于对最大利益化的追求,权利人一定通过各种方法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在数字化的今天,电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无论是现实中还是网络虚拟世界中,知识产权的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我们随处可见的盗版书、盗版光碟,电视上一再重复的节目编排和模式,网络上随时蹦出的链接窗口等等,知识产权领域的侵害已经出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也成为国际间竞争中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首先小到公司之间的博弈,以掌握最新的知识产权为筹码进行商业战争。大到国家间的政治斗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通过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推行强权政治。国际间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发展中国家往往因为高额的产品专利、商标等费用止步于目前的研究阶段。过高的药品专利费用是许多病情多发的发展中国家国民生命遭受威胁。这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实现全球共同和谐发展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更不利于文化的传承与传播。因此,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现在社会的趋势所向。
...........................
(二)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进步来说是一件举足轻重的事情,我们需要走的路十分艰难。刘友华认为扩张与异化的知识产权对公有领域漠视,导致全球化语境与国际视野下公共利益的缺失,现有法律制度又不能提供有效救济,因此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路径选择。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法治蓬勃发展的时期,这为实现这一制度构建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在社会各方的努力之下,相信这不是梦想。分析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可行性,需要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双面的理解。
1.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具有理论基础
能够进行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另一个坚实的法理依据就是我们在下节当中所分析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支撑,在此稍作总结分析。最主要的支撑理论是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该理论在长时期的发展当中形成不同的派别,最后提到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出现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打下坚实的法理支持。在该理论的指导之下,公民、团体或是国家机关成为诉讼当事人的几率大大地提高了。对于公益诉讼案件来说,诉讼当事人范围的增大特别是原告范围的扩大对于案件受理和最后的结果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所有理论的提出都是为了支撑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发展下去。
............................
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 ................................ 15
(一)效率与公平平衡理论 .............................................15
(二)公共信托理论 ..............................16
(三)诉讼适格理论扩张 .....................17
四、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 ........................ 19
(一)明确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 ......................19
1.受案范围 ................................19
2.原告资格 ................................20
四、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明确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复杂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我们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时要考虑其自身特点最终得出结论。社会在不断发展运作当中,其中不乏出现我们所说的知识产权类似案件,在国际司法体系中也引发了高度的重视。在此类案件中,标的对于我们确定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显得十分重要,就是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们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是十分的明确,所以在确定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就需要采取笼统的概括模式和列举式并存的方式进行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出现在法院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发挥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这是最常见的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公有领域的违法行为。这些公有领域是根据这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