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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写法律毕业论文:宪法在学者眼里与其他社会问题的关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51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205071357269962 论文字数:3477 所属栏目:法律毕业论文写作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BA Thesis
相关标签:宪法

帮写法律毕业论文:宪法在学者眼里与其他社会问题的关系

 

[摘 要]宪法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有意识地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因此,宪法、人的生存与发展即人权、社会共同体三个范畴及其相互的关系是宪法社会学的基本问题:宪法的终极关怀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首要功能在于组织自足与互助的社会共同体,这种观念不仅把宪法的历史与逻辑统一起来了,而且能够很好地解释《欧盟宪法》的历史必然性。

[关键词]宪法

http://www.51lunwen.org/

Abstract:Constitution is the rules that human being consciously organize the social communities for thesake of their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and the social order established upon these rules. Therefore, threefundamental categories, namely, the constitution, the human being’s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humanrights), and the social community, alongwiththeirmutual relationships, are the basic issues of social philoso-phy of constitution. The ultimate concern of the constitution is human being’s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andthe primary function li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al communities that is self-sufficient and mutually helpful-ness. This concept not only unites the historywith the logic of constitution, but can effectively account for thehistorical necessity of“European Constitution”.

Key words:constitution

 

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关注和研究的不是经典宪法定义所指称的宪法,而是超越经典意义宪法的更具普适性的宪法,即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1]据论文分析,宪法、人的生存与发展即人权、社会共同体是宪法社会哲学的三大基本范畴,对三者之间的关系的理解构成了宪法社会哲学的基本理论。

 

一、人与宪法:人的生存与发展是宪法的终极关怀

 

近现代宪法是建立在启蒙思想之上的,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为了使生命、自由、财产与安全得到保障,订立社会契约,进而形成有秩序的人类社会,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帮写论文分析生命、自由、财产与安全是人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在政治学的话语系统中,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人的生存与发展”,其核心问题是生命、自由、财产与安全。宪法学者把政治学话语中的“社会契约”、“人的生存与发展”分别转化为法学术语中的“宪法”与“人的权利”,认为宪法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权利”,简称“人权”。实际上,论文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有目的的组织一种符合特定历史条件的共同体。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特定的共同体面临着特定的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这个共同体也必然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组织规则和价值判断标准。我们不能把解决此社会条件下的社会问题的方法适用于彼社会,更不能用当前的社会、历史观去审视以前的社会。

这样就“刻舟求剑”了。人的生存不仅是宪法的历史起点,也是宪法的逻辑起点,而且是宪法的追求和目的.论文[1]到此,我们可以正确的理解人权的内涵了:所谓的人权就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所必须享有的权利。[2]否则,当我们成为历史的时候,我们的后人也可以用他们的人权观来衡量我们的人权观,进而否定近现代人权的存在。

 

二、宪法与社会共同体:组织社会共同体是宪法的首要功能

 

近现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主要功能在于否定封建专制制度,承认并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所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帮写论文为此,各国在宪法文本中明确指出宪法的实质性标准:权力分立与人权保障。

首先,人天生是群居的动物,他们生活在社会中总是以不同的身份参加各种不同社会生活。由于共同的利益需求把他们联系在一起,并组成形形色色的共同体。因此,人与社会具有天然的联系,社会及其秩序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而是为了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

其次,在有组织的人类社会中,政治性属于人类生活的基本特征;在这个意义上,政治乃是一种命运。论文因此,政治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现实的;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必然的。[3]由此可见,宪法总是与人的社会共同体联系在一起,二者相伴而生。
那么,宪法与人类社会共同体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人的社会共同体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逻辑需要,宪法则是满足这种需要的逻辑前提。就宪法与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关系而言,宪法是前提,人的社会共同体是结果。由此可见,宪法的首要功能是要组织人的社会共同体。

因此,宪法的历史发展就表现具有历史联系的不同发展阶段。帮写论文[1] 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为了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建立具有相对有效率的集权统治模式成为理所当然,而且为了整体自保,这种集体统治模式植根于“集体无意识”之中。

相反,以分权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不符合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人的生存与发展,甚至会造成人的社会共同体的整体毁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与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的社会共同体的整体自保已经不再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并且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带来的社会效率足以代替集权统治模式所带来的社会效率。

 

三、人与社会共同体:人必须生活于具有自足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共同体之中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根据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建立了形形色色的社会共同体。

(一)人与社会共同体的自足性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已经讨论了“善的自足性”问题。帮写论文他说:所谓“善”就是“那些不须任何其他理由而被追求的东西”。[4]可见,亚里斯多德所说的“自足性”本质上表现为无需其他任何理由予以证明的正当性,因此,是终极的、最后的。

首先,宪法是自足的,在宪法规范的层面上表现为:
一是具有内容健全、逻辑结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由法律赋予特定权力的宪法适用机构;
三是对宪法行为具有独立的评价系统,即要有一套独立的价值标准;
四是存在一套独特、完整、内部和谐一致的宪法理论及与此相适应的话语系统;五是具有完整的自我发展机制。论文[5]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的自足性表现为:宪法规范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产生的依据,其次,宪法是自治的。

 

(二)人与社会共同体的互助性如果说“自足性”侧重于社会共同体作为整体的统一性,那么“互助性”则侧重于构成社会共同体的各种组成部分,其落脚点是作为社会基本单元的个人.[6]可见,社会行为是以行为者双方的“内在取向”或者“期待”作为自己的目的、他方的手段为基础的,这一过程体现了个体价值实现的互助性。

论文总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国家权力的内容及国家权力的归属即主权问题。近现代各国一般都在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以体现国家权力的正当性(这也足以说明将主权在民作为宪法学逻辑起点的不合理性);
(2)根据国家权力运用和现实的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国家权力进行划分;
(3)设置相应的国家机关,并配置有关国家权力,进而形成相应的国家机关的职权;
(4)依据行使权力的性质,确立各种国家机关之间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为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了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义务。[7]所以,公民的基本义务与国家权力也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其基本功能在于促进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与运行,离开了公民基本义务国家权力将不复存在。

 

四、结 语

 

帮写论文通过对人、社会共同体、宪法三者之间相互关系的阐述,也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