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法论文,笔者认为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完善方案。针对样本高校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体的完善方案。首先,适用开除的作弊行为要件应具备协同性。适用的主体只能是拥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其次,作弊事实情节上兼顾学生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做到宽严相济。最后,对作弊行为处理方式保留一定的选择空间,并以比例原则为必要补充。
一、作弊学籍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
(一)作弊学籍纠纷案件的总体简况
作弊学籍纠纷案件是指学生被高校以考试作弊为由开除学籍后,不服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罚决定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截至2022年3月2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行政案件”、“开除学籍”和“考试作弊”为关键字进行检索,总共显示搜集到89篇裁判文书。在北大法宝上,以“开除学籍”、“考试作弊”和“行政案由”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总共显示搜集到120篇裁判文书。对两大网站搜集到的裁判文书进行综合对比、初步阅读和筛选,删除重复的案件1以及与研究无关的案件,其中包括与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无关的案件2和案件一方当事人不是高校的案件3,最终得到有效的案件样本共53件。通过对样本的统计和整理,作弊学籍纠纷案件的总体简况如下。
(二)作弊学籍纠纷开除条件的焦点问题
作弊学籍纠纷案件中,核心问题在于高校作出的作弊开除决定是否满足开除条件。包括事实、主体、程度、程序等多维度条件,只要不满足其中任一条件该决定就应被撤销。通过对53份样本的梳理,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1.对作弊行为的协同性有无要求
对作弊行为的协同性有无要求是指能够适用开除学籍的作弊行为是否需要满足与他人协作的行为要件,其争议焦点集中体现在“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这一行为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是严重作弊行为,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所列的高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的事实条件之一,对此高校和学生并无异议。其争议焦点在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如何认定,是否仅限于使用其通讯功能作弊?“武文俊诉云南中医药大学案”1中,云南中医药大学以武文俊在考试过程中偷看存储在手机的考试资料属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为由将其开除。武文俊辩驳没有使用手机的通讯功能传输与被传输考试信息,其作弊行为属于“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而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可见,当事人间存在“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与“不限于使用通讯设备的通讯功能作弊,使用其他功能作弊亦是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两种理解。
一审法院认定手机是通讯设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手机中附带了存储功能的软件不会改变手机作为通讯设备的属性。通话清单已证明该手机号码当时仍具备呼叫转移功能,该功能是手机具备的通讯功能。
二审法院回溯到2005年“使用通讯功能作弊”首次规定的立法背景,认为当时“使用通讯设备存储和查看学习资料作弊”不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主流认知。2017年修订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是对使用“通讯功能”作弊的强化理解。法院运用体系解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与其他可以开除学籍的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类型,规定于同一规章的同一条款且规定同样的法律责任,有理由认为所列举的作弊行为之间存在性质或危害后果的共性。
二、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规范考察
(一)规定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规范依据
1.教育类行政法律
《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这两部法律都是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重要的法律层级的依据,是高校开除作弊学生的重要权力来源。
《教育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列举了高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行使的权利,其中第四款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予以同样规定。该条款为高校开除考试作弊学生提供了法律权利依据和支撑。《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应当履行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在内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亦强调学生遵守校规的义务。可见,高校所制定的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实体条件对学生具有约束力。
《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一条列举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行为并规定了的相应的处理办法。虽未直接与高校开除作弊学生条件相关联,但其作弊形式和不同严厉程度的处理方式,可以为高校制定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实体条件提供指引。
2.教育类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是对法律层级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对作弊适用开除学籍提供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在作弊学籍纠纷案件中,判定高校开除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时,最重要和直接的依据莫过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从该条款中可以解读出作弊行为处理方式的具体适用需要结合情节的严重程度。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五)开除学籍。”即考试作弊这种失信的行为仍需综合具体情节的轻重,并不必然上升至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告知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高校对作弊适用开除的实体条件类型化分析
以四种分类标准整体划分100份高校样本中有关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将实体条件化繁为简,分模块讨论,摘取与作弊适用开除实体条件直接相关的行为要件、情节要件和处理方式等,针对不同类别作进一步深入剖析。
1.以协同程度为标准
协同程度指的是作弊行为是学生单方完成的还是学生与其他校内或校外人员共同完成的,是否存在他人的协助和信息传递等。以协同程度为标准将各校中纳入开除范围的严重作弊行为分为个人行为和协同行为。
(1)个体行为
考试作弊个体行为指的是作弊的主体只是学生一人,不存在该学生与其他校内人员或校外人员协作作弊的情形,属于单方行为。搜集到的高校内部管理制度中有关考试作弊适用开除学籍的实体条件,涉及到的个体行为可以根据时间阶段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考前个体作弊行为。如考前窃取试卷的,伪造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第二种类型是,考试过程中的个体作弊行为。包括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殴打或以其他方式对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造成人身伤害,故意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的,这三种个体作弊行为均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还包括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或使用通讯设备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第三种类型是,考试后的个体行为。如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或获得虚假成绩,个人舞弊导致集体重考的。以及作弊后反映考生恶劣态度的行为,例如故意销毁作弊证据,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考试作弊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写检查或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理论分析 ............................ 23
(一)作弊开除学籍的内涵 ...................... 23
1.作弊的本质 ........................ 23
2.开除学籍的内涵 ................... 24
四、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完善方案 ............................ 36
(一)行为要件上对作弊主体协同性的认定 ......................... 36
1.主体仅限于作弊的在校学生 ....................... 36
2.界定作弊行为主体的协同性 ....................... 37
结语 ................ 45
四、作弊适用开除学籍实体条件的完善方案
(一)行为要件上对作弊主体协同性的认定
行为要件是适用开除学籍的前提,满足行为要件是产生开除结果的主要原因。所以,在行为要件上,需要明确开除学籍只能作用于符合主体身份、数量、信息传递、预谋性或共谋性甚至组织性等共性的协同作弊行为。
1.主体仅限于作弊的在校学生
开除学籍的作用对象仅限于在校学生这点毋庸置疑,在校学生是学籍的拥有者,开除学籍正是对其学籍的剥夺。对于已经毕业的学生即使存在严重作弊行为也不能对其适用开除学籍的处理方式。所以适用开除学籍的时间段始于新生入学完成学籍注册并以学生毕业为结点。但在高校自我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像“邓波尔与长江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案”1一样的在校学生身份的争议。毕业证和学位证发放的时间与其载明的时间存在差异,对该生能否适用开除学籍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还具有在校学生身份。从法院的观点可以看出,学生毕业的时间点仍以双证载明的时间为准。由此,对作弊行为适用开除学籍主体身份认定可以进一步明确为从完成学籍注册的时间点开始到双证载明的时间点结束,这时间段内的在校学生才是适格的开除学籍的作用对象。但是,从学生的角度来看,高校在双证所载明的时间点之前就已经下发到学生手中,并且明确通知要求离校的时间早于双证所记载的时间,因此高校自我管理存在一定的过失,使得学生对自己的毕业时间点产生误会,引发对在校学生身份的分歧。故而,高校在对毕业生的管理工作应注意将双证记载的时间与实际下发的时间保持一致,或者向毕业生明确其具体的毕业时间点,同时做好电子登记。
结语
以哈工大与浙大两所高校的不同处理结果为动因,引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