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行政法论文,本文结合国内当前治理现状与政府治理困境和借鉴国外治理成功的经验,在行政法视域下展开邻避冲突政府治理研究分析,期望政府能够运用法治应对冲突,从规范政府行政处置方式、政民平等协商邻避决策程序机制、行政救济制度等方面提出应对建议。
第一章 邻避冲突及其政府治理概述
1.1 邻避及其相关概述
邻避源于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一篇文章《你不要在我的街区:论设施设址和补偿的战略重要性》提出,英译:Not in my backyard.汉译:不要在我家的后院。据文献记载我国首次提出有关“邻避”概念的是台湾学者李永展先生,①并分为轻度邻避效果(如学校、车站)、中度邻避效果(如疗养院、智障与残疾中心)和高度邻避效果(如核电站、垃圾焚烧厂、炼油厂)。我国目前为止关于邻避的相关概述并无统一明确的说法,某种设施是否成为邻避设施进而引发邻避冲突几乎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社会背景以及公众的态度。
1.1.1 邻避设施概念及类别
邻避设施: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家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加强资源回收与利用,加强城市运转的新陈代谢能力,提升民众生活质量,建设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具有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但其建设与运营维护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则由附近居民承担,因此这类设施遭到附近居民抵触。
1. 污染性设施
政府引进的邻避设施,在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一些影响到周边群众身体健康的物质,像粉尘、二氧化硫、工厂排放的污水、破坏土壤成分的元素会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危及食物链顶端和噪音污染及光污染等情况,因为这类设施所拥有潜在的危险和污染存在不确定因素,进而遭到民众的反对。包括:垃圾焚烧厂、电池厂、各类化工厂等。
2. 风险聚集性设施
设施本身所生产的产品或是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具有毒害性和传染性并具有一定的扩散弥漫性,或是生产设备缺乏安全稳定性的保障。这种设施风险性高,但发生概率低,若一旦发生风险必然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这类设施会因其管理妥善与否,工艺水平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即使管理的极为完善,其风险性依旧是客观存在于邻避设施周边。包括:炼油厂、加油站、核电站、发电厂等。
1.2 邻避冲突治理的主体关系与政府角色
1.2.1 邻避冲突中主体关系
利益分配不均是邻避冲突产生原因之一。本文在对比近十年的相关文献,发现当今邻避冲突演变,政府、施工单位和民众是利益博弈的关键主体,社区组织、自媒体以及环保非政府组织等是新兴主体。即使主体间关系错综复杂,但政府仍是治理的关键主体,其他主体皆是以政府为核心展开联系。
政府与民众关系。邻避冲突的爆发,政府是民众反抗的直接对象。利益博弈中政府是邻避项目的引进者、主导者,地方政府往往对邻避设施的立项、选址和建设与运营实行低调封闭模式,总是伴随着补偿机制不完善,以牺牲邻避周边群众的私人利益换取公共利益。民众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与权、知情权,当利益受到威胁,合法权利被政府忽视,维权救济渠道不通畅,进而采用非理性反抗形式向政府表达抵触情绪。
政府与施工企业关系。邻避项目的建设,政府与企业都是希望项目尽快落地建设运营,政府追求地方经济发展,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但在我国近些年邻避冲突事件分析,大部分爆发在邻避设施立项规划阶段,部分出现在建设阶段,很少在邻避设施建设完成之后出现。企业在面对公众质询时总以“政府同意”为挡箭牌,致使民众将更多的矛头转向政府,因此政府与民众关系更为紧张。
政府与其他主体关系。自媒体是信息传播与交流反馈的一个平台,是舆论的导向,将民众利益诉求反馈给政府,又是获取政府关于邻避相关信息的传达人,但是政府对自媒体有管控权,所以自媒体不同于民众和企业作为单独的利益主体。社区组织是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纽带,政府依托社区组织对邻避设施周边群众进行知识普及、培养参政议政能力,并配合政府做好民意调查、座谈会等。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数量相对较少,质量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运用程度和发挥作用有限,民众对其很少接触。
第二章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困境分析
2.1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现状
2.1.1 典型邻避冲突实例展示
近些年,我国基础设施不断兴建,城市空间容纳量有限,邻避设施本身具有的负外部效应又威胁和侵害到周边群众的私益,民众对政府主导建设邻避设施存在抵触情绪,从而爆发一场场理性和非理性的冲突事件。为更直观更清晰了解政府治理行为,本文挑选典型邻避事件,以发生事件、年份、类别、民众抵触原因、民众反抗行为、政府行为和结果展示,绘制如下表格:
本文特在此介绍 2014 年杭州中泰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厂邻避事件,因为这是一场经过两次邻避效应又在原址成功复建的案例,杭州市政府是建厂小组。在第一次冲突后政府意识到邻避设施建设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所以政府在治理邻避事件中主要坚持:第一,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将监测点设置在居民附近,实时公布监测数据和重要节点,保障知情权;依托各媒体和社区组织,开展风险沟通交流,征求实际意见,组织引导民众参与实地考察,改变风险认知。
2.2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存在的困境
邻避冲突治理复杂,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正处于过渡阶段,部分地方政府行政程序不规范,公众参与决策程序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民众维权救济制度相对不完善,进而对邻避事件的治理显得乏力。
2.2.1 政府邻避决策程序问题
政府邻避决策程序过于封闭,认为引入多元治理主体参与会降低决策效率,属于资源浪费。但政府若能以这些代价换取后续减少邻避冲突,保证项目快速落地,这是值得的。政府决策权力过于垄断,邻避决策程序缺乏透明与民主,致使政府治理邻避问题难以正本清源。
1. 非对称的信息公开政府公开
信息的内容与民众接收和想要知道的信息不成对称,部分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让民众感受邻避设施的效益是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换来的,民众认为政府行为是为政绩提高而不是以百姓利益为核心。在邻避建设项目所涉范围内,针对不同学历、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层次的民众千差万别,政府网站只是一小部分,杯水车薪的效果,线上与线下渠道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关于邻避信息公开的内容相对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①规定了邻避信息要主动公开,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邻避建设的行为依据、过程及结果等详细内容的部分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地方政府总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来主观断定邻避建设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为由拒绝公开,这与该条例制定的方针和民众想要知道的信息存在偏差。进而受威胁或侵害的民众无法根据该条例第五章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上级政府也无法根据该章对下级政府进行问责或处分。但是该条例已经在大方向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而对于邻避信息相关内容只需要地方政府根据邻避设施属性细化即可。
2. 隐蔽的选址规划
我国很多城市邻避建设都是在发现切实需要后由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申请建设,再由上级部门直接进行批准考核,然后项目正式着手建设。整个规划过程缺乏城市长远的可持续发展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部分设施的选址与前期准备过程都没有履行相应的公告程序和缺乏有效的信息公开。如 2012 年启东 PX 事件和 2014 年的杭州余杭中泰垃圾焚烧厂事件存在选址未考虑周边情况,建设过程规避项目信息公开,公众对建设毫不知情,这种规划与公告程序的缺乏使得诸多邻避设施的建设引起周边居民的强烈反感,导致邻避冲突的发生。①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规定不符。邻避选址的规划布局与公告程序的缺乏导致公众知情权受阻,没有采取预防措施,而同样民众开始质疑政府为何会采取隐蔽选址,对于政府的行为持怀疑态度。
第三章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域外考察..........................35
3.1 美国邻避冲突政府治理经验................................35
3.1.1 政府积极主动信息公开制度.............................35
3.1.2 科学理念与技术手段运用.....................................35
第四章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法治应对.............................41
4.1 规范政府行政处置方式......................................41
4.1.1 理顺政府与社区治理关系..........................41
4.1.2 规范自媒体信息传播................................42
结语........................51
第四章 邻避冲突政府治理法治应对
4.1 规范政府行政处置方式
4.1.1 理顺政府与社区治理关系
理顺政社关系,发挥社区治理的纽带作用,让社区在邻避治理中更好的服务公众,协助政府,在宪法和法律划定的界限内自主筹划与运作。
第一,坚持党对社区治理的法治化统筹领导。在现有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下,严格要求社区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实现社区党的领导与执政能力拥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将党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始终贯彻到社区治理中,社区是代表最基层的公众利益,以保障公众权利为核心,端正对待公众合理诉求的态度,采用平等的协商对话机制解决公众的疑惑,成为公众向政府提出建设意见的反馈渠道。
第二,由行政赋权转向法律法规赋权。政府应加大力度帮助社区工作,遵循《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居委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和 2018 年民政部发布《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中的社区服务和居民参与等规定理顺政府与社区的关系。政府是指导而非领导社区工作,所以政府对于社区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应多加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