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当前许多国家或地区已经确立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体系。但是在我国,关于双罚制的规定大多设置在单行法中。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行政处罚可以与时俱进的引入双罚制。从构成要件来看,我国关于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构成要件尚未明确,可以从前提、主体和主观过错三方面进行设定。单位和单位成员需要承担责任的最首要前提就是单位违反了行政法上的义务,其次违法主体有两个,一个是单位,一个是单位成员。双罚制中的单位范围应当限缩在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单位成员应当为两种,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该违法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态度的单位成员、应当发现单位成员实施了违法行为却没有发现或者已经发现单位成员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单位受到行政处罚,而不加以制止的单位成员。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在单位行政违法中承担着较大作用的单位成员。最后主观过错应考虑单位的主观过错和单位成员的主观过错。从参与诉讼来看,单位或单位成员任何一方参与诉讼时,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另一方都应处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从处罚责任来看,可以适用倍率数距式的罚款设定方式并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设置不同档次及幅度的罚款责任,以及充分发挥行为罚、申诫罚、资格罚的应有功能进行完善。
本文对单位行政违法双罚制的讨论仍是浅显的,只停留在表面,未进行深入研究,当前还有很多问题没有进行讨论,例如行政法中的双罚制和刑法中的双罚制有何区别以及双罚制中复议与诉讼的具体制度如何构建等,这些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关注与讨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