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先进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取消具体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顺位已是国际通行做法,赋予权利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以便最大程度上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机制,允许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并用,以提升该制度的实际操作性;细化法定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专类类型、侵权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赔偿数额,并且取消或者降低法定赔偿下限,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采纳边际利润概念、优化技术分摊规则、引入虚拟许可法以提升实际损失等三种赔偿标准的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应在结合大量司法判例的基础之上对其不断探索完善,进一步优化每种损害赔偿标准的具体适用条件,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以促进我国专利制度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