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农业是具有弱质性、需要特殊保护的产业,因而对农业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是一个有近13亿人口,其中9亿在农村的农业大国,农业问题在我国始终举足轻重。然而,我国多年来实行的是以农补工、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这种对农业的负保护导致我国农业积贫积弱,农民收入增长较慢。我国已成为WTO的新成员,如何在更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保护低效率的农业,如何在自由贸易的宪章要求下保护处于比较劣势的农业,如何较快、较大地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必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加入WTO,对于我国本已脆弱的农业,在短期内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国际竞争的压力可能大于所获利益。
第一, 农产品市场面临强大的竞争压力。按照WTO农业规则,我国的农产品的边境保护实际上将失去其有效性。与此同时,由多年负保护政策所形成的多数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竞争优势,将随着日益增高的农产品成本(如主要粮食成本以平均10%以上的速度增长)及农业政策倾向转变而逐步消失,农产品价格水平出现了接近或超过世界价格水平的趋势。因此,失去保护的我国农产品市场将面临着国外产品的严峻挑战和冲击。如果再考虑农产品的质量差异,我国的许多农产品(如大米)因质量原因在世界市场上形成不了竞争能力,形势会更加严峻。
第二, 农产品生产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加入W T O后,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将引起国内市场农产品价格下跌,销售市场缩小,势必对农业生产的结构和数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减少对农业的投入,进而影响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对我国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和保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十分不利。
第三, 农产品进口的外汇支出负担加重。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等国际机构的预测,由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中较大幅度地削减了农业补贴,长期以来被有意压低的世界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必然出现恢复性上涨。加入WTO以后,大量国外农产品的进口势必增加外汇负担。
第四, 解决农村社会经济矛盾的难度加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加入WTO以后,大量农产品的进口必然对国内农产品形成挤压态势,使我国农产品的销售雪上加霜,更加影响农民收入增长,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于农业生产的部分收缩,据统计,大约有近千万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由于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置成本太高,农民的再就业困难很大。亿万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也影响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制约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差距趋势还在不断扩大。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年为739元,2001年为6814元,比1985年增长9.22倍。但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985年为398元,2001年仅为2348元,增长5.89倍,相比之下,乡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比例1985年为100∶186,2001年拉大为100∶290。1995年以来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增长率比上年呈现下滑趋势,其间分别为29.2%,22%,8.5%,3.4%,2.2%,1.9%,2001年虽然有所回升,仅为4.2%,但不稳固,就城乡综合比较,居民收入差距相当悬殊①。
根据WTO农业规则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对策,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良好的农业政策扶持环境
农业问题不可能仅在农业本身的范围之内得到解决,必须首先建立起良好的政策扶持环境,即从根本上改变不利于农业的资源分配格局,变对农业的负保护为正保护,转入工业农业并行发展阶段。自20世纪9 0年代初期,我国就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在近期内宜把工农业发展速度之比调整到3∶1,并逐步调整到2.5∶1。
我国要由对农业的负保护向正保护转变,除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外,还要采取某些切实措施:第一,必须控制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攀升,办法是规定其销售价上限,或者对低收入农民(低于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者)购买生产资料给予直接补贴;第二,由于我国农业税制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目前情况已有很大变化,建议当前在制定新的农业税制时调整课税对象,改变养殖业不纳税,而农业税集中于种植业的政策,适当降低税率,减轻农民税费负担,以此作为加入W T O后政府保护农业的举措之一;第三,在农业信贷方面,要改变农业信贷占国家信贷总额的比重下降,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比重较低的状况。同时,要扭转农业贷款占农村贷款的比重持续下降,即农村资金“非农化”倾向。
2. 搞好关税配额管理,争取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
市场准入方面,农业协议规定:第一,关税化②。即只允许使用关税手段对农产品贸易进行限制,所有非关税措施均须转化为进口关税。第二,关税削减。要求各方在实施期限内将基期的关税(包括关税化后的新关税税率)削减到一定的水平。第三,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最低市场准入的实施通过关税配额来进行。第四,特殊保障条款。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进口建立一个特殊保障机制。第五,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放宽了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可灵活地建立关税上限约束,最不发达国家可免于减让免诺。
在加入W T O的谈判中,我国已争取到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和食糖等农产品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进口确定一定的配额量,对配额内产品进口征收低关税,配额外进口征收高关税),配额准入量的确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最近三年的年平均进口量和国内三年平均消费量的3%,两者之间选择较大的作为关税配额基期准入量,并承诺一定的增量,到实施期末必须达到国内消费量的5%。国家计委前不久已公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这是我国根据WTO的规则,在保护期内为农业发展多争取一点提高竞争力的时间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以防止国外农产品过量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按照国际惯例,在丧失非关税措施合法关税化的机会后,只能采取上限约束的办法自主提出约束关税,但上限约束关税,必须与缔约国谈判确定。我国承诺加入WTO后10年内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削减22.1%,虽然高于发达成员国,但却低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成员国,不利于我国农业的贸易保护。用好配额量,争取对我国农业最有利的上限约束关税,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农业保护的至关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3. 并用“绿箱”和“黄箱”政策
在国内支持方面,农业协议将国内农业支持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可免于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黄箱”政策,协定要求各方用综合支持量(Aggregate Mea-surement of Support,简称AMS)来计算其措施的货币价值,并以此为尺度,逐步予以削减。
由于“绿箱”政策无需减让,而且与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致,因此,我国应加大“绿箱”政策措施的保护力度。与价格保护造成国家巨额财政负担相反,这些措施不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但是它的“外部经济和社会效益”却很大,能够降低农业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实现对农业良性和持久的保护。
事实证明,在农业生产领域,知识与科技已成为重要的因素,在生产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只有坚定地推动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才能有效地化解加入WTO后由于降低关税等措施带来的冲击,并抓住WTO“非歧视、公平竞争和市场开放”的宗旨带给我们的机遇,走出科教兴农新路。因此我国应加大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力度,逐年尽快将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增加到农业G D P的1.5%~2.0%,将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增加到对农业科研投资的2~2.5倍。国家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以所得税的优惠为主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应同样适用于高新农业科技开发企业。
在“黄箱”政策方面,虽然我国只有485亿元人民币的支持空间(我国今后对农业的支持水平不能超过1986~1988年平均农业生产总值的10%,约485亿元人民币),但是,这一数字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支持水平相比,还是可观的。今后的重点是加大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业生产资料补贴力度,在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调整农产品价格支持补贴结构,提高补贴效率,尤其是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减少对流通环节的补贴,把支持与补贴的重点转向农业生产者,从而不断改善和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
4. 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农业保险已成为W T O框架下世界农业政策的重要走向之一。我国是一个农业高风险国家,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业风险尤其是经济风险会加大。为了抗御农业的各种风险,减少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保障农户收入和生产发展,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方面的作用。不管选择哪种保险模式,都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总体发展规划,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第二,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体制,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第三,逐步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此外,国家对农业保险还要有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例如,加大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自身发展很难商业化,因此,需要国家对农业保险,主要是农作物一切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此外还有提供再保险服务等。
5. 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为适应加入W T O后我国农业保护与农业发展的需要,当前应进一步积极推动农村税费改革。国务院已决定2002年进一步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必须全面贯彻中央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切实把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