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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博士论文发表-《加入WTO后我国农业保护的法律体系构建策略分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39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12051141372102 论文字数:12478 所属栏目:农业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博士毕业论文 Docotor Thesis
<p>Abstract China’s entrance to WTO pounds greatly at agriculture, rural area and peasants. For-eign developed country all have a long history of agriculture protection, while in our country agricul-ture protection is always negative. In order to strengthen agriculture’s competitiv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market, we should learn and us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protect agriculture more powerfully by means of law. The following main principles should be embod-ied in legal system of agriculture protection: making full use of“Greem Box”policy of WTO;settingup unified taxation system between city and rural area; changing government’s function and clarifyinggovernment’s duty as investment subject in form of law.<BR>Key words WTO; agriculture protection; jurisprudence analysis<BR><BR>摘 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受到最大冲击的是农业、农村、农民。国外发达国家都有悠久的<A href="http://www.51lunwen.org/ncjj/2011/1116/lw201111162208262947.html" target=_blank>农业保护</A>历史,而我国对农业却一直是负保护状态。要想增强农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就应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用法律的手段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农业保护的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原则: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转变政府职能,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投资主体的职责。</P> <p> </P> <p>关键词:<A href="http://www.51lunwen.org/gaxzgl/2011/1103/lw201111031628039220.html" target=_blank>WTO</A>;农业保护;法理分析   </P> <p> </P> <p>要想使入世真正能为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农民带来我们所期盼的机遇,就必须加快制定和实施对农业支持保护的法律体系,并确保这一法律体系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国际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使中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尽快变被动为主动。  </P> <p> </P> <p>一、现状分析:入世后中国农业需要国家保护</P> <p>很长一段时期,由于我国农产品价格一直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而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关税实际上未起到任何作用,对农产品的控制主要通过进口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进行,并通过国家进出口公司进行垄断性经营。加入WTO之后,按照相关的贸易规则,关税成为唯一的贸易保护手段,中国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应转化为相应的关税值,并纳入关税体系一并实行减让约束。随着原有的对农产品市场保护手段的过时,中国只能按国际规则逐步对外开放农产品市场。入世后,中国的农产品市场也将面临国外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高坎。世界发达国家已普遍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精确农业技术和智力化管理。而中国的广大农村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靠天吃饭问题,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农产品的质量是竞争的致命伤,农村落后的生产技术条件又是造成其质量问题直至影响其竞争力的主要原因。上述分析表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所受的影响,从近期来看是不利一面大于了有利的一面。进入WTO之后,农业与国际规则的要求接轨是一件困难甚至痛苦的事。首先在价格上,一方面,近几年中国的主要农产品价格都已经高于国际价格或与国际价格基本持平,另一方面中国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属于成本推动型,农民在两面夹击之下,收入受到制约;针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政策手段在WTO下受到了约束,中国的农产品市场将进一步感受到来自世界市场的低价农产品的压力;再次,中国政府在组织农业生产结构和系统化服务方面都比较落后。上述分析也揭示了这样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不仅要使减轻农民负担落在实处,而且要精心策划和设计实施我国的农业保护法律体系,否则可能造成许多农产品生产的萎缩,最终造成农业的全面凋零。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收入和就业,而且危机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  </P> <p> </P> <p>二、比较分析: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护主义及中国对农业的负保护  </P> <p> </P> <p>(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主义农业保护主义在西方是一种普遍现象,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8世纪末一—20世纪初,农业保护主义的第一阶段。早在17世纪以前,西欧一些国家就制定了一些有关农产品贸易的法令。由于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国内市场普遍有粮食供应不足的矛盾,因此各国政府纷纷采取课征重税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严格限制农副产品输出,以遏止国内粮食价格上涨。西方第一个最为著名的农业保护主义立法是英国议会分别于1773年和1815年通过的两项谷物法,同美国一贯宣传的“放任自流”政策相反,美国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几乎和它的建国史长短一样,1789年通过的《关税法》是一个带有一定保护主义色彩的法律,该法规定,对一般农产品征收5%左右的进口税。20世纪30年代———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农业保护主义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各国为了适应新的外部竞争环境,在保持对农产品高关税的基础上,在国内也开始实施农业支持保护法。20年代末30年代初正是世界经济大萧条之际,各国为了尽快走出危机,纷纷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对农业进行保护和支持,使农业保护主义不论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即由单纯的贸易保护变为贸易保护与国内支持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保护。二次世界大战后———20世纪70年代,农业保护主义的第三阶段。二战后,当西欧各国的经济得到恢复之后,他们的工业和非农业部门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村劳动力,结果造成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迟缓。为了支持保护农民发展农村农业经济,西方各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法律法规,以此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覆盖农业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各个环节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之前,发达国家的农业保护法不论是在覆盖面上还是力度上都呈增大的趋势;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协议之后,虽然各国在出口补贴和国内支持等方面均作出了让步,但仍保留了一定范围和一定力度的保护与支持措施。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普遍对农业采取了歧视剥夺的政策,但在遭受了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挫折后,也开始重视农业支持与保护。农业保护是一种国际现象,但是由于各国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阶段、国内市场规模、文化历史传统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同,其实施农业保护的法律机制各式各样,但从总体态势而言,可以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类。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强有力的关税或非关税措施,鼓励农产品出口,限制进口。但具体作法各国并不相同,如美国采取出口补贴的方式使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相隔离,由此达到既扩大农产品出口,又保证国内农产品价格持续高于国际价格的目的。欧共体则除向出口者提供补贴之外,主要通过“闸门制度”来保护共同体内的农产品市场不受世界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在国内农产品流通领域,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了价格支持政策。其通行的做法是国家对一些主要农畜产品分别规定了一个最低价格(即干预价格),当市场价格跌到这个价格以下时,国家的专门机构(或委托商业机构)按规定的价格收购生产者可能提供的任何数量的产品。美国的做法稍微复杂一些,多了一个低贷价格,这是由于其在继承原有的无追索贷款措施的基础上造成的。①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几乎都经历了一个由剥夺农业到扶持农业的转变过程,即由负保护逐步向正保护过渡的过程,随着发展中国家农业经济的增长,也纷纷倾向于从向农业征税、对农业歧视转为支持或保护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初期,发展中国家通过财政、信贷等部门把农业部门创造的剩余产品转向优先发展的工业部门。亚洲和拉丁美洲多数国家在70年代、非洲国家在80年代开始实施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其主要措施包括:第一,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投资多用于土地开发、水利建设和进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在信贷和税收上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