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不动产具有巨大的价值,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交易安全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核心价值,而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很好地保障这一价值的实现。不动产登记由来已久。每个国家都建立了由各国制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因历史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动产登记与权利变动的关系中,登记只有在实现权利变动的同时,兼顾当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才能实现登记的平衡。在登记生效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具有推定权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的完整性决定了这两种效力的实现程度。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登记的法律依据、登记机构、登记审查、登记错误赔偿、登记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一点粗浅的改进意见,以期对未来的《不动产登记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