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本文以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作为研究主题,通过梳理归纳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对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及对相关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通过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成因,汲取国外发达国家典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2013 年被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诞生了很多互联网金融新模式如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等,这些新诞生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 年,阿里巴巴在纽约上市,很多人将其看做互联网金融兴盛的标志。查阅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数据可知,2015 年,我国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交易规模就达到了 11.9 万亿元,基金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则达到了 7.8 万亿元,且这一数字还在持续增长当中。2016 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扩大至 8695.1 亿元,用户的人均投资达 6300 元,至 2018 年,用户的使用人数已经达到了 1.18 亿,网络借贷的交易规模则达到了 2.58 万亿元。2019 年,网络借贷累计成交量约为 9 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极为明显,即操作简单、反馈迅速且成本较低,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数据系统,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如客户信息泄露、网络诈骗、甚至网贷平台倒闭跑路等问题,这些不良事件的发生对个人造成损失的同时也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但其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而风险控制的关键是征信,目前,学界业界普遍认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征信体系是降低信用风险的关键手段,互联网金融中很多问题的出现是因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若能够使交易双方信息对称,则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问题出现的几率。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在“互联网上”的开放性,迫切需要征信体系在互联网上进行信息共享,但目前我国传统征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传统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机构和线下的信贷交易,现有征信体系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需求也应运而生。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
Franklin Allen、James Mcandrews 和 Philip Strahan(2002)的观点认为现如今的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并不能与传统金融体系完全割裂。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并不仅仅是金融体系的进步,对于其他与金融有关的行业发展来说也能够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1] Ramsey、Labored(2014)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并不仅仅只有这三个方面,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在多个领域内得到了良好的应用,这种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领域的发展。他们将互联网金融的这种特性称为跨行业性,互联网金融这种特殊的性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其发展,但也为其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2]Aronson J(2016)认为 P2P 网贷平台的发展除了离不开良好的行业监管和平台的风控体系外,还需要切实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做支撑。[3]Peter Oyelere(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业想要持续发展必须有数量极大的复合型人才作为支撑,这种复合型人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媒体等行业有足够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二)关于个人征信体系的研究
Chen & Huang(2003)提到,信用评分模型考虑客户的年龄,收入和婚姻状况等特征,有助于融资机构决定是否向新申请人授予信用。[5]Mcintosh & Wydick(2007)认为通过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提高征信体系的筛选效果,可以有效减少用户信用风险。[6]Angelini(2008)指出,不能从单一的角度来判断个人征信信用度的高低,个人征信已经延伸发展到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征信机构在收集信息数据时,需要关注其个人生活多个维度的数据,进行多维度考量,才能保证个人征信信用度的准确性。[7]Benjamin & Robert(2010)指出社区信誉信息这一征信体系的构建,大大提高了征信体系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对降低信用风险问题出现的可能性起到了极大的积极作用。[8]Hoofnagle(2013)认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行业与人们的生活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应用互联网信用数据对个人征信信用度进行评估,能够有效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9]Emekter 和 Tu(2015)分析了如何在 P2P 中进行信用评级分析和控制贷款风险。[10]Eric Rosenblatt(2020)在文章中提到,2018 年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CPA)中规定消费者对公司所搜集的个人信息具有知情权,为什么搜集他们的信息以及谁共享了他们的信息。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谢平教授在 2012 年提出的,在国外的发达国家,“金融科技”这一概念更为流行。谢平教授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独立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之外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这种融资模式是在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操作简单、反馈迅速等优点。互联网先进的技术使得市场交易更为充分,极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使市场交易成本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
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类别的现代金融业务模式,依托传统金融、互联网信息技术及大数据,旨在实现资金融通,为各参与者提供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等服务。2013 年以来,中国互联网金融就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凭借着低成本、快速度、广覆盖的特点,迅速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形成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从而极大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近几年来,无论从什么角度去定义互联网金融,都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只是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的简单结合,而是一种在互联网飞速发展前提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这种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有着较大的区别,其身上有着深深的互联网烙印。
二、征信体系
一般意义上,征信体系并不是依靠某一征信法规而独立存在,它是由征信法规、征信机构、征信监管以及信用评价等共同组成。由此可以推出,一个完整的个人征信体系同样需要个人征信机构、监管、业务等共同组合而成。笔者认为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个人征信系统是涵盖在个人征信体系内的,但是在当今我国的个人征信领域,两者并无不同。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有关,尤其是在个人征信领域的建设。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围绕个人征信系统搭建,而且其作为整体征信体系的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整体征信体系,很难独立存在,因此难以单独自成体系,所以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系统对个人征信而言并没有什么区别。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含义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础是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Akerlof,1940-),迈克尔·斯朋斯(Spence,1943-)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Stigliz,1942-)在 20 世纪 70 年代建立的,因“对不对称信息理论做出的基础性贡献”,在 2001 年共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中,乔治·阿克洛夫所作出的贡献在于表述清楚为何卖家可以将低质量的物品以较高的价格出售,这一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买卖双方对物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迈克尔·斯朋斯指出如果能够合理利用市场信息则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利益;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则对商品市场信息把握较少的买家或卖家怎样才能扭转不利于己方发展的市场格局做出详细阐述。
总而言之,市场中的参与者因种种原因对商品的市场信息掌握程度并不相同,这种信息掌握成度的差异化往往决定了买卖双方在商业活动中谁更具有优势 。根据信息不对称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同时间段,可以分为事先信息不对称(即逆向选择问题)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即道德风险问题)。
最早对事先信息不对称(即逆向选择问题)着手进行研究的是乔治·阿克洛夫,他发现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坏车驱逐好车”的奇怪现象,买家因为无法对汽车的质量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把控,因此常常会为避免自己利益受损而在买车时拒绝支付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部分。这种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自身利益受到损失的可能,但同样会降低那些二手车质量较高的卖家利益,在无法获利的情况下,很多质量高的二手车卖家退出了二手车市场,这是劣质二手车对高质量二手车进行的市场驱逐。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取借款人的有效信息较为困难,借款人掌握自己的私有信息,对实际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自身履约意向等信息的掌握情况远远比出借人丰富,出借人在无法掌握借款人全部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对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做出准确的风险预判。借款行为具有较高风险的借款人在传统借贷模式中需要为自己的借款行为付出较高的代价,互联网借贷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因此他们常常在互联网上进行借贷。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失,互联网借贷公司提高了自身的借贷难度,借款行为风险较低的借款人逐渐像高质量二手车卖家一般被挤出市场,因而不得不做出逆向选择。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14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历程........................ 14
一、探索阶段(1988 年-1995 ........................... 14
二、起步阶段(1996 年-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