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存在一定随意性
2005 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经过阅读发现,无论是最初的《公务员法》,还是 18 年通过的《修订草案》,里面只有第二章有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是与公务员考录条件相关的。但是关于公务员考录的条件只是过于笼统的要求,具体对于工作经历标准的要求却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第二章对 2009-2020 面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公务员考录职位表数据分析发现,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录限定工作经历标准主要集中于不限定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两种情况,省级机关公务员考录限定工作经历标准,除了有不限定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两种情况之外,还有限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四年以上、五年以上、甚至七年以上、八年以上、十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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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基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省级机关公务员 2009 年至 2020 年的招考职位表,选取其中的中央直选及其垂直管理部门①和省直及其垂直管理部门②为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了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总体情形,分析其中存在合理性和问题,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整体上来看,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在不同性质职位、不同职位所属部门、不同层级政府、不同职位层次以及省际间呈现出差异化:综合管理类部门综合管理类职位对工作经历要求较严格,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较长,行政执法类部门行政执法类职位对工作经历限制较宽松,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相对较短,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限定工作经历较宽松,经济发达地区限定工作经历水平较高。从整体趋势上看,这种差异性不断扩大,公务员队伍结构和整体素质随之差异性日益显著。
第二,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经历标准运用中针对性、有效性、理性化不断提升,日益科学化和合理化,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工作经历标准运用随意性、绝对化、针对性不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正确把握工作经历标准的本质、制定规范的工作经历标准运用标准、加强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
因此,公务员考录中对于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的认定和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选择都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如何通过工作经历标准的运用实现新进入的公务员与公务员职位达到人职匹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优秀的公务员队伍需要漫长而曲折的努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