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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 公共行政管理 - 无忧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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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日期:2021年10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241328593423 论文字数:26696 所属栏目: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本文是一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本论文以公共物品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为基础理论指导,通过文献研究法梳理总结关于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为基础,首先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概念、内涵、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梳理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与公共物品、新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的理论关系,并明确了加快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建设的意义。


第一章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理论概述


第一节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概念阐释

上世纪初,“消防”的概念由日本引入我国。最初消防是泛指消除或预防发生火灾、水灾等灾害而引发的一系列行为或政策等的统称。现代辞海将消防定义为火灾救援和预防火灾发生的工作。目前,我国消防工作领域的法规和政策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于 2019 年进一步完善修订,以下简称“《消防法》”,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的各行各业的消防建设及公共消防工作的指导方针。

一、公共消防安全的定义

我国汉朝就已经有消防安全的雏形。有史料记载汉朝起国家政权机构就已开始设置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当时称作“火禁”或“火政”。比如,在后汉书中记载的“两千石曹尚书”,其职责即为主管防止走水火、防止盗贼等。伴随时代发展变迁,新中国建国以后,以上相关职责归于主管社会治安等的公安部门归口管理。根据前文公共消防的特点,本文认为公共消防安全即各级责任主体为了预防或者及时解决在公共场所可能引发的火灾等安全工作的建设过程。

二、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内涵

(一)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定义

所谓公共安全管理,是指相关管理部门采取政治、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类手段,将各类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利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其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终极目标是最大化实现社会公众福利。而公共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其管理内容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秩序有序安全和公众权益而实施各类方案的综合性管理。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是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其重点关注消防方面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是政府对可以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各类因素实施的管理过程。包括制度、组织、场所、人员等的管理,其目标就是最大化地预防火灾的发生,而在发生火灾时则要求第一时间消除,最大程度保证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好公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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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一种现代经济理论,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公共事务领域。公共物品有广义范围和狭义范围。广义范围的公共物品包含纯公共物品与准公共物品;狭义范围的公共物品是指纯公共物品,与之相反的则是纯私人物品,而在现实中,还有一类物品介于两者之间,其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又不具有完整的公共物品特征,这类物品我们通常将其归为准公共物品范畴。

公共物品是指为满足社会和公众的共同需求,由公共管理部门生产制造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司法、环保等。公共物品拥有两个基本属性,其一是非排他性,即其消费为一种公共性消费,而一个人消费却不能将其他人消费排除在外。公共物品的消费与个人意愿无关,社会全部成员均可无差别享受其服务。②其二是非竞争性,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均为零,即个人消费某种公共物品,并不会对其他消费者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到全社会的利益。除此以外,公共物品还具有不可分割性。在具备完整性的条件下,公共物品才会被提供给社会,是全体成员共同受益的,具有不可分割性。上述属性特点易有“搭便车”情况出现,即其中成员都希望享受服务,通过其他人负担成本而自身却不想负担。③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产往往周期长、投入大,而私人市场存在的目标是追求最高的利润,因此私人市场很难承担周期长和高投入的公共物品供给。如果政府仅仅依靠市场发挥效应进行公共物品的自发调节,那么公共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则难以保障和供给。因此,这种不考虑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与收益或者实现长期社会总收益超过总成本,只有政府成为了唯一可能。

  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如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则政府全方位保证供给就是非常必要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可视为是各种消防产品的集合,包含基础设施配置、人员配备、资金供给、消防法规执法等,均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首先,消防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消防产品若投入适用,从各方面均很难把不付款成员排除在外,因而有非排他性的属性;不受成员意志影响,强制性接受该服务,消防员也不可能因为受困者拒绝付款或拒绝被救而不进行救援,体现了不可分割性的属性。其次,消防产品具有非竞争性的属性。政府、企业等供给的消防产品数量和消费者数量关系不明显,即消防产品不面向特定的消费对象而供给,无论购买消防产品的消费者数量发生变化,供给成本所受影响不大,即边际拥挤成本接近于零。因而,公共消防产品有明显的公共物品性质,接近于纯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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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第一节  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进展

哈尔滨市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以科学管理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全方位提高消防工作水平,提升全社会抵抗防御火灾的全面性能力,为哈尔滨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我国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从改革开放至今也经历了三次重要的变革,哈尔滨市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始终与国家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改革同步同频。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在消防部队,其纳入武警编制序列;到 1985 年,消防部队转隶公安部成为公安机关的警种之一,受政府和各级武警消防部队管理。在国家层面,公安部内设消防局,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公安消防总队(局),地(市、州、盟)公安局设公安消防支队。

2018 年,为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我国进行了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在这次结构改革中,国务院组成部门中新设立了应急管理部,而原来隶属于公安部的消防部队其人员实现转制并随职能转归应急管理部。在地方,哈尔滨市公安消防部队也同国内其他地方一样,随着本轮的机构改革并入哈尔滨市新成立的应急管理局,更名为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全面负责新时代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展

(一)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服务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建立了消防责任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定期定点检查和监察、避免引起火灾因素发生等职责。相关工作人员须秉公执法,及时制止违规违法人员,以有效避免违法行为发生,并在最后加入工作评价这一项,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一环。

二是建立了火灾预防机制。在城市整体建设进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整体城市计划进行规划,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全覆盖,最大化实现一旦发生消防险情可以最快速度直接利用已有消防资源。目前哈尔滨市的消防安全规划编制的实施率已达到 100%。消防安全必须获得高度重视,尤其对于火灾易发地区,如人员繁杂且人口聚集流量大的地点、活动举办场所等,结合特定性质和特点,制定具体、目的性强的整治方案并予以实施,坚决杜绝存在危险因素。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管理部门,要利用好自己的职位和权利,有效管理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人员及场合,以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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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哈尔滨市在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共消防安全关系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重视,并尽快予以解决。

一、公共消防安全意识薄弱

公共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一直都是哈尔滨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一个短板。一方面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薄弱:从火灾的起因来看大概 80%的火灾是由于人为造成的;从火灾伤亡情况来看多数是因为公众缺乏火灾自救常识以及逃生技巧不足导致。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认为火灾并不常见,自己不会遭遇险情,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火灾的防范意识不够,不会去尽心地了解并关注火灾方面一系列的注意事项,这就导致了公众不论是在火灾的起因方面还是火灾的救援方面都缺乏相应的防范知识以及急救措施对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另外,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单位组织的火灾逃生演练或者火灾相关知识普及等各项活动中只是“走过场”场面化的进行参加,其实并未真正认真的进行学习;另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公共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此类机关单位或者是团体主要是消防责任意识不足以及主体意识缺乏。消防责任意识不足主要表现在未能够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并且对内部成员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于本机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清晰的认知与界定,责任的界定与分摊落实不够。另外各机关以及团体对消防安全的主体意识不足。大多都认为消防安全不属于本机构或团体的主要工作,缺乏主动的自我管理与意识,忽视了对火灾风险的防范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管理。

二、消防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地方公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立法以外,还必须落实所在地方的地方法规制度。哈尔滨市所在的黑龙江省,目前在相关方面的法规制度仍不够健全,且在法规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根据 2008  年国家颁布的《消防法》,黑龙江省 2010 年出台了《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消防服务的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2019 年我国修正了《消防法》,但黑龙江省尚未发布相关